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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部控制理論出發探討擔保機構的發展

2016-12-27 14:11曹佩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9期
關鍵詞:中小企業內部控制

摘要:我國擔保公司在政府扶持和市場拉動的雙重作用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在此過程中擔保公司的問題也不斷凸顯,反映出擔保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可能存在不健全、不到位的漏洞。為此,本章在介紹擔保公司的總體發展情況對現狀進行分析,并從內部控制角度來分析擔保公司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內部控制、擔保機構、中小企業

一、擔保公司發展現狀

(一)擔保公司從面向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開始起步并快速發展

擔保行業魚龍混雜。目前擔保公司主要分三類,一類是納入監管體系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二類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三類則是以擔保公司名義開展擔保和非擔保業務的中小型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業務由于高風險、高資本要求的業務屬性,監管部門對其監管力度較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更為嚴格。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11 年底,擔保公司已經為超過 130 萬的企業用戶服務,在保余額總計 19120 億元。隨著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的作用不斷增強,擔保公司在我國也迎來了快速發展時期。

(二)擔保業已經初步建立了擔保法律體系

社會信用的缺失是制約中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阻礙產業結構調整的嚴重問題。至此,我國已初步形成以《合同法》、《民法》和《物權法》為基礎,以《擔保法》為核心,以《司法解釋》為補充的擔保法律體系。此外,相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與擔保法律體系配套的一系列監管法律法規,包括《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200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2001)等,這些與擔保公司法律、法規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擔保公司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擔保公司的合法合規發展。

二、擔保公司發展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擔保業的快速發展,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其中,2011 年中擔事件、創富事件等事件的曝光,不僅損害了擔保公司的整體形象,也對我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影響?,F階段,從內部控制角度來看,我國擔保公司自身發展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制度建設不健全,執行力度不到位。

雖然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信用擔保的法律體系,但是專門針對擔保公司的規范性文件還很少,公司內部也缺少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規范,如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審制度、決策程序規范和議事規則等,導致部分擔保公司的業務操作缺乏相關的監管和規范,容易滋生風險。同時,由于缺少健全制度規范和有效的監管,容易造成擔保公司片面短期盈利,忽視了公司的長遠持續發展。此外,在已有的規章制度基礎上,缺乏嚴格的執行和評估制度。

(二)擔保機構的監管與隸屬主體為一體,缺乏有效監管。

《辦法》明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同時要求監管部門建立健全擔保公司監控體系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對擔保機構的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但目前縣域政策性擔保機構多由政府全額出資,隸屬財政部門,導致縣域擔保公司的監管與隸屬主體為一體,難以對其實施有效監管。

(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缺陷。

擔保公司作為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其自身的風險識別、防范、控制、分散對其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許多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還未形成風險的識別和分析系統,具體表現在:首先,很多擔保公司還未建立起風險補償與風險分散機制,實際業務操作中也未嚴格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其次,對于擔保風險的量化測算不科學,補償方式不規范,多是依賴缺乏專業任職資格的從業人員的經驗和主觀判斷。

(四)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

目前,中小企業普遍資金實力弱,缺乏抵質押資產,且賬務管理缺乏透明度,使銀行業機構與擔保機構貸前調查難以深入,給企業融資擔保帶來較大困難,也影響了銀行業的業務品種創新。

三、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框架的構建與實施

擔保公司內部控制的研究,不僅要對各框架要素進行全面地分析與協調搭配,還必須結合內部控制所涉及的各種擔保業務活動范疇,在措施有效、監控對路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擔保公司內部控制的措施與建議,促進擔保公司的長效發展。

(一)健全管理機構,厘清管理權責

健全的審、保、償、監相分離制度,應該在擔保公司內部形成既相互制約,又職責明確的制衡機制。具體流程如下:申保企業向擔保公司提出《委托擔保申請書》,由資信評估部受理并對申保企業進行資信調查與評估并承擔責任;依據資信評估部的評估結果,擔保業務部的審批人員進一步對結果的準確性以及擔保項目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反擔保人情況或抵押物、質物等內容進行核實和審查,審查通過后按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程序逐級簽署審批意見;最后由風險管理部的有關人員負責擔保項目的代償、追償和保后監測工作,對擔保項目的代償失誤和追償不力承擔責任,實現對擔保項目的持續監控。需要注意的是,在審、保、償、監等業務過程中,總經理可在授權范圍內對其負全部責任,各層級的授權負責人對總經理負責。

(二)建立有效的限額擔保審批制度和集體審批制度

完善的擔保內部控制體系還必須建立有效的限額擔保審批制度和集體審批制度。授權審批制度應該明確限額標準和審批程序,對于符合擔保條件的申保企業,需要擔保公司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據一定的限制擔保標準劃分審批權限,從而保證貸款的安全性。

(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實行離職審計制度

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交由監控部負責。作為擔保公司常設的專門機構,監控部門應該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并定期(如每個季度)對其他各部門人員和擔保業務流程進行稽核。其中,擔保公司稽核的范圍應該包括:申保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擔保合同訂立的規范性、完整性,擔保公司經營的合法性、規范性等。

(四)確立董事會在內部控制框架構建中的核心地位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總經理之間的權責劃分看,董事會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董事會應該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運行負責。

參考文獻:

張紅.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與建設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4年24期

黃暉.淺談擔保公司的內部控制[J];會計之友(中旬刊);2006年02期

嚴葉華,鄭軍.關于擔保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思考[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1年02期

孫燕東.內部控制有效防范會計舞弊風險問題探析[J];現代管理科學;2013年08期

作者簡介:

曹佩,女(1984 .2--),漢族,湖南益陽人,碩士,講師,研究方向: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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