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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應對突發事件

2016-12-27 09:43劉鵬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9期
關鍵詞:巨災保險業突發事件

劉鵬

摘 要:近幾年突發事件是頻發,突發事件的到來往往使老百姓手足無措,那么相對于而來的就需要政府部門來進行解決此次突發事件,但是我國人口數量龐大,突發事件和相應的災害也是不斷,僅僅是靠政府部門來進行處理也是有巨大的壓力,那么面對這些突發事件,我們利用購買相應的保險來進行解決應對,這樣的話既減輕了政府的壓力,也會更好的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交代。從而看出針對突發事件購買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突發事件;購買保險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一系列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在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民眾要求政府給予解釋,給予物質、精神救助,全社會都在關注政府的一舉一動,政府成為了最后的買單負責者。

那么政府是否應該對此負責買單呢?

首先,我們都知道突發事件是伴隨著風險與災難而來。突發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公共威脅性、緊急性、不確定性與擴散性,正因為具有這些特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老百姓往往不知所措,而政府有安監局、應急辦、消防、公安相對于百姓肯定是最專業,最權威的。因此百姓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與幫助。其次,對于現在的人類來說,風險如影隨形、無處不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漸漸轉變了被動應對風險與災害的局面,開始積極地預測風險、化解風險、主動應對、處置災難,探索進行應急管理的有效途徑。自現代國家出現后,應對突發事件管理便成為政府管理的核心職能之一。再次,由于大部分突發事件發生后造成的責任界定模糊,而且目前國內損害賠償救助機制不完善,因此政府財政應當充當最后的責任人。最后,政府被假定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賦予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實現公共治理目標的法定職責。因此,當社會發生突發公共事件而危及公共安全、破壞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時,政府責無旁貸地應履行實施法律、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定職責。

但是,我國卻是一個擁有960萬平方公里、56個眾多民族、各種地理地形狀況、13億眾多人口的發展中國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巨大。據統計數據,每年自然災害直接損失平均都多達2000多億元。例如:2003年非典的肆虐造成中國內地病例5327例,死亡349人,直接經濟損失60多億元。2008年的汶川地震是新中國建國以來破壞性最強,涉及范圍最廣,救災難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7月8日,遇難人數達到69227人,失蹤17923,受傷374643人,倒塌房屋、嚴重損壞不能再居住和損毀房屋涉及450萬戶,重災面積達10萬平方公里,直接損失經濟8452億。

在這里,如果所有發生的責任、損失都交由政府負責,不僅會給政府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也會因為補償民眾的損失所造成人力、物力、時間的巨大損耗。與政府與百姓都是不公平的。那么到底該如何呢?我們知道當個人投保了人身險后,人身安全發生意外后,會有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當投保了農作物保險后,各種作物在生長期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獲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時,會有專門的理賠。由此,我們不難想到政府是否可以購買保險服務來應對突發事件,從而分散政府對于突發事件的買單現狀?

答案是肯定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保險對于突發事件的重大意義。

第一:保險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管理體系,著力解決事關社會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損失。

第二:保險業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理,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損失,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保險能夠把事前防范和事后補償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保險在防災減損方面的專業優勢和積極性。

第三:保險業參與突發事件的管理,有利于整合各種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資源,建立健全社會管理新格局,整合現有的各種社會資源,不斷探索適合新形勢下的管理辦法和工作機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對于突發公共事件具有重大的意義,那么政府如何合理的運用保險服務來應對突發事件呢?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視保險業對于突發事件的積極作用,認真學習貫徹保險法,積極同當地保險公司進行合作溝通,廣泛開展聽證會,聽取廣大群眾的寶貴意見,提高運用保險手段解決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二:要強化保險是突發事件管理重要組成手段的認識,將保險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一謀劃,建立黨委政府組織推動、社會各力量積極參與、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的互動工作機制,以保險為紐帶將各方利益結合起來,整合社會各種力量。

第三:將保險納入突發事件管理的組織體系。當前,要盡快將保險納入國家減災委員會、防汛指揮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抗旱救災委員會等組織體系當中。

第四:要努力提高整個社會的參保率和投保額。要通過各項工作,力爭使保險公司承保金額占國民財富的比重、保險賠付金額占整個社會災害事故損失比重、保險的保障度和貢獻度等指標均得到顯著提高,為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五:加快保險業發展,為其在突發事件管理中發揮作用提供可能。只有將保險業做大做強,才能提高保險覆蓋面,才能提高保險在全國經濟中的地位,才能全面發揮保險的作用,才能在突發事件中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切實增強保險業的整體賠付能力,保障人民最大的利益。

第六:國家應針對國內實際情況,推出各種具體巨災保險計劃。因為例如在地震、洪水突發事件中大多數財險險種屬于免職范圍。因此,要針對不同的突發自然災害設立特殊的賠付機制。以使保險業承載的損失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充分發揮。

第七: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視市場力量。我國將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政府必須慎重控制其承擔巨災風險的程度,避免在重災年份由于大量救濟而嚴重削弱國民經濟。我國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應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災防損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對遭受特大災害的社會成員以無償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適當的、部分的救濟;對部分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實行強制性保險,或由政府充當再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災害風險景氣指數,指導保險公司科學承保;利用國家財稅優惠政策鼓勵投保、獎勵防災,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等。在積極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更要重視市場的力量,尤其是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公司是市場的主體,為了提高其承保巨災風險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和保險公司合作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并指定專門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作,以應對巨災風險帶來的巨額賠付,增強保險公司和國家共同分擔巨災風險損失的能力。

第八: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重點發展再保險市場。風險分散機制是整個保險體系中不容忽視的一環,除了投資防災工程和再保險等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外,發達國家出現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利用其成熟的資本市場開發了一系列保險衍生產品,增強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我國也必將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然而現階段,入世的“過渡期”剛剛結束,我國再保險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遞減5%,已降至到零,而國際知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等也已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中國再保險公司面臨機遇和挑戰??梢?,在尚未建立起多層次的風險分散機制之前,有必要先重點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擴大國內再保險規模,培育再保險聯合體,鼓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巨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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