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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思路探析

2017-01-20 12:43單森林周丹
青年時代 2016年32期
關鍵詞:被執行人股東

單森林+周丹

摘 要:一起執行案例談及當前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所遇到的障礙。本文在簡要分析僵尸企業的概念與特征后,對現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規定從實體、程序、實踐等三方面進行分析,回歸案例,提出解決方案。

關鍵詞: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股東;被執行人

A公司欠B公司貨款達28萬元,2007年B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案,A公司同意支付B公司貨款。2008年年初,A公司在支付5萬元后就未支付B公司任何款項。B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A公司人去樓空,且在工商局顯示的狀態仍舊為“開業”,且3年年檢未報。目前,A公司的股東都身價過百萬。據悉,A公司的賬冊、財務等都是資料都不健全。B公司的代理律師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但執行法官告知無執行程序依據,且該公司目前還在吃司法救濟,很難執行。面對A公司,B公司如何維護權益?

一、僵尸企業的概述

執行階段中所講的“僵尸企業”是指企業無正常的經營活動,處在一種“潛伏”、“歇業”或者“非法存續”的狀態,但其尚未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依法撤銷,其營業資格還存在,處在一種“法律上經營資格尚存,但經營實體已無”的休眠狀態。這種定義下的“僵尸企業”一般具有如下幾個特征:一是無正常經營活動持續時間較久;二是經營資格依舊存在,在工商登記信息中依舊有著其身影;三是官司纏身,無力償還。

“僵尸企業”主要分兩類,一類是植物人型僵尸企業,這類企業是指企業很難產生經濟效益,經營者也沒有跑路,其存在是靠財政及金融的支持得以維持,這類企業一般是產生過?;蚴墙Y構調整過程中需淘汰的央企較多。另一類是跑路型僵尸企業,這類企業是企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無法經營,一夜之間或者一段時間內,這個企業的老板、股東,甚至員工全跑掉了,哪怕是隨后的幾年未進行年報,在工商登記機關那里顯示的依然是開業狀態,如案例中的A公司。跑路型僵尸企業在當今社會出現較多,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的問題,因此本文以案例為著手專就跑路型僵尸企業在執行階段如何追究股東為被執行人進行探析。

二、現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分析

跑路型僵尸企業普遍存在“找不到人”、“找不到財產”,盡管有幾年的年報未報,但工商登記顯示又是開業狀態。債權人去找執行法官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官說開業狀態的企業,追加股東無法律依據,筆者重點對此進行分析。

(一)《執行規定》中對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目前執行階段重點適用的規定,該《執行規定》涉及追加股東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81.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8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1]?!备鶕斍斑m用的《意見》,原來的271條至274條的內容為現在的472條至475條“第四百七十二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第四百七十三條: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綜上,當前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只有在“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可要求追加股東,且該股東也僅就“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執行人承擔責任?!敖┦髽I”很大的程度上就是資金鏈斷所致,立法卻要求股東僅在其“不實”和“抽逃”范圍內承擔責任,必然會導致股東認為違法成本很低,敢于鋌而走險,而對于《意見》中其它規定,認定個人對該組織負有義務也需以該企業注銷、歇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為前提。

(二)《公司法》中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分析

《公司法》中關于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規定除了“出資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外還有三種,即: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2];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3];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可追加股東[4],但這三種情況均未被《執行規定》所吸收。

(三)跑路型僵尸企業被吊銷或者注銷問題分析

跑路型僵尸企業具有跑路型的特征,所以主動注銷不具備前提條件。但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A公司而言,只有兩個最為可能,一是2年以上未年檢,二是停業或歇業一年以上。未年檢由工商部門掌握著,但誰來啟動這一吊銷程序并無規定。何謂“歇業”?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歇業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边@是我們找到的有關“歇業”概念的僅有一條法律規定。但是哪個機構來認定“歇業”?這些問題法律法規中未明確,而執行法官是緊扣法律規定和判決書辦事的。在法律法規及判決書未明確的前提下,且企業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狀態是“開業”狀態下,是不會認定企業處于被注銷狀態的,更不會憑借注銷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跑路型僵尸企業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辦法與步驟

前文得知,要使B公司的債權獲得執行,追加A公司的股東為上策。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將A公司至于能夠被《執行規定》所操作的范疇,即:歇業、被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待這些目標實現后,再根據《公司法》和《執行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規定,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進而破解執行難問題。筆者認為,具體可分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一)使A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15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三)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未申報年檢,且在注冊住所查無下落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四)確已歇業,但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五)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的,吊銷其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本案中,B公司可以向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吊銷A公司的營業執照。

(二)可以未清算為由提出追加A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由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A公司系跑路型僵尸企業,根本就無法進行清算,B公司可以借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币笞芳覣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三)可以以公司財務混同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A公司由于沒有人負責此事,很難舉出賬本及有關證據,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分開的。那么作為B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币笞芳覣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實現如上目標后,再根據《意見》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解決跑路型僵尸企業執行難問題。

參考文獻:

[1]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將原法中的213條的內容,改為了232條;原法解釋中的271條至274條變更為現在的“472條至475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規定.

[3]《公司法》第2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二款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9條規定.

[5]潘光林,方飛潮,葉希希.“僵尸企業”司法處置路徑探索-立足于以溫州法院的實踐,[J].《法制與經濟》2016(07).

[6]莫開偉.應讓僵尸企業“壽終正寢”[N];證券時報;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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