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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化執法 構筑平安人文環境
——以公安題材小說為例

2017-01-25 01:16張友文
中國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關鍵詞:互文性文學法律

文/張友文

以人性化執法 構筑平安人文環境
——以公安題材小說為例

文/張友文

新聞報道上說某公安局拘捕犯罪嫌疑人,給他們戴手銬的同時加上手銬罩;某反貪局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進行搜查時,在不影響案件進程的前提下,盡可能不當著其家人的面實施。也就是說,推行“未成年人、老年人回避制”。全國相當多的交管部門對違章??寇囕v的處罰方式由過去的“拖車”改為“貼單”……

上述舉措,無疑是人性化執法的創舉,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筆者研究公安文學,發現公安題材小說中人性化執法的例子比較多。在此,將公安文學文本與法律文本放在一起比較,會發現其中的共同點,從而得出人性化執法有利于構筑人文環境的結論。

隨著互文性理論的興起,打破文學與法律的界限便成為了可能。何為文學?何為法律?很難界定?!盎ノ男浴?intertextuality)概念最早由法國符號學家、女權主義批評者朱麗婭·克里斯蒂娃提出。她說:“任何作品的文本都是像許多行文的鑲嵌品那樣構成的,任何文本都是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轉化?!边@就是說,沒有單獨的文本,任何文本都是“文本間性”的,一個文本指涉另一個文本,文本與文本永遠處于交叉、重復、吸收和轉化之中,它們共同構成了綿延不斷的文本群體。

那么,何為文本呢?在傳統文學理論看來,文學文本是作家創造的產物,是作者審美意識的物化??墒菍τ诂F代文學理論來說,文學文本卻是一個獨立自足的藝術世界,一個有待解釋的開放對象。

作為誕生于結構主義和后結構主義的文本理論,已經大大突破了理論研究和可操作性批評術語的范圍,它以其對文學傳統的包容性、對文學研究視野的可拓展性,在文學研究和文學寫作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種重要的文本理論,互文性理論注重將外在的影響和力量文本化,一切語境無論是政治的、歷史的,或社會的、心理的都變成了互文本,這樣文本性代替了文學,互文性取代了傳統,自主、自足的文學觀念也隨之被打破?;ノ男岳碚搶⒔鈽嬛髁x的、新歷史主義的,乃至后現代主義的文學批評的合理因素都納入了其體系之內,從而也使自身在闡釋上具有了多向度的可能。

具體而言,互文性理論吸取了解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的破壞邏各斯中心主義的傳統,強調由文本顯示出來的斷裂性和不確定性,而新歷史主義的歷史和文本具有互文性的理論也成為了互文性理論的一個重要的文本分析策略,不過它結合了自身誕生于結構主義文論的特色,將之改換成了文本和文本的互文性,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拓展。所以,互文性理論所遵循的思維模式也能清晰地窺見,它不是單純地以文本來分析文本,否則它也將落入形式主義文論的窠臼?;ノ男岳碚撘孕问椒治鰹榍腥朦c,最終讓自己的視線擴展到整個文學傳統和文化影響的視域之內,即一個從文本的互文性到主體的互文性(也可稱之為“互射性”或“互涉性”),再到文化的互文性的邏輯模式?;ノ男岳碚撘浴坝绊憽睘槠浜诵囊?,將眾多的影響文學創作的因子納入其關注的領域,從而也使自己超越了單純的形式研究的層面,而進入到多重對活的層面。

從互文性理論可以得出,文學文本和法律文本是可以進行對話的,是相通的?!肚锞沾蚬偎尽肥俏膶W文本,也是法律文本。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馬佐夫兄弟》等文學經典都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研究的文本典范。

我們再回到文學的原初含義。在中國先秦時代,文學的最初含義是文章和博學。大約從魏晉時代起,文學的含義在實際運用中逐漸變得狹窄和專門起來,其趨勢就是:文學的“博學”的含義趨淡,而專注予以富有文采的語言去表達情感的內涵增強了。這就形成了一種新的較為狹窄的含義:文學是指有文采的緣情性作品。到了唐宋時期,文學概念就出現了寬泛化、廣義化。在廣義上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語言性符號。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即晚清以來,文學獲得了一種現代含義:文學是一種語言性藝術。

從文學含義的發展軌跡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文學與法律同根同源,時而分家,時而交叉。文學中有法律,法律中有文學。尤其是當下高呼文學研究轉向文化研究或跨文化研究。文學與法律就不分伯仲了。文學中情感(心靈)性的維度是永恒的話題。盡管先秦時代,從“文章和博學”看不出文學的情感性,但是從魯迅先生提出的“杭育杭育”派作家也可得知文學離不開情感。

審美情感是文學的本源,也是文學創作的重要內容。古今中外的文學理論皆有很大程度的認同。在中國的第一部文學作品選集《詩三百》中,已有了這樣的詩句:“心之憂矣,我歌且謠?!币钥鬃?、孟子之言為代表的儒家教化文論中,政治道德目的之下的“用《詩》”也是以承認文學的感情意義為基礎的。文學是抒情的,文學的發生也來自人的感情活動?!盾髯印氛摗分赋觯骸胺驑罚ㄒ魳分畼贰┱?,樂(快樂之‘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于聲音,形于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是矣?!?/p>

西方文論中的情感(心靈)本質論也極為豐富,這一認識幾乎貫穿了整個西方文學理論史。朗吉努斯《論崇高》說:“詩的意象以使人驚心動魄為目的,演講的意象卻是為了使觀念明晰,雖則兩者都力求做到后一點,力求激發感情?!钡业铝_《論戲劇詩》說:“沒有感情這個因素,任何風格都不可能打動人心?!鼻楦行詭缀醭闪宋膶W性的同義語。具有理性、形式與普通性的法律,比其他東西更容易從形式走向空洞,從普通走向冷漠,從理性到達理性的自負與狂妄。當法律遺棄了愛,守著冷冰冰的正義,法律就如卡夫卡的《訴訟》里那個佩戴了翅膀的正義女神一樣,成了一尊邪神,它可以變成任何力量的奴仆,制造怨恨、散播不和、消磨勇氣和正直。面對如此現狀,有識之士呼吁使法律重新學會愛。其途徑之一,便是重拾法律的文學傳統,即在冰冷的邏輯中重溫文學的舊夢,重溫那比法典的筆畫要細膩千倍的情感。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便是一種人文關懷的表征。人文關懷是對人的生存狀況的關懷,對人的尊嚴與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的肯定,對人類的解放與自由的追求。一句話,人文關懷就是關注人的生存與發展,就是關心人、愛護人、尊重人。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人類自覺意識提高的反映。

2007年1月1日這一天,下放了多年的死刑復核權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收回,是伴隨著“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在死刑案件當中,可以總結為八個字:保留死刑、少殺慎殺?!吧贇⑸鳉ⅰ笔呛椭C社會的必然需求。

談到文學的作用時,傳統的說法只提及認識、審美和教育作用。為文需要,只談文學的教育作用,就是文學能促進社會精神文明的價值,從而推動社會物質文明之進程。這種價值可以體現為對人的道德感和羞恥感的培養。

我國歷代文學家非常重視文學的道德教育作用,這被稱之為“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這“道義”就是一種神圣的正義感和道德感。文學應當樹立正義感和道德感的價值尺度,并以此來分辨和評判善良與邪惡。

文學的教育作用,具體說來,則是對一種健康而高尚的人格的塑造。優秀的文學作品在陶冶人的靈魂,凈化人的心靈,豐富人的精神價值,提高人的尊嚴、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狄德羅認為,好的文藝應當使一個壞人在戲院里對自己所犯過的罪行表示憤慨,對自己的罪行的受害者感到同情,對自己這樣人格的人感到厭惡,從而使他傾向于不那么作惡了。這比被一個嚴厲而生硬的說教者痛斥一頓來得更有效。這也正是文學的可貴之處,也是文學的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作用的獨特之地。

鄧宏順的中篇小說《歸案》(載《2012年度公安文學精選(中篇小說卷)》,原載于《湖南文學》2012年第11期)講述了人民警察為犯罪分子討賬的故事。小說中的陳副隊長幫犯罪嫌疑人李澤洲討回了工錢,李澤洲才無條件地、服服帖帖地跟著警察走。聰慧的鄧宏順卻在文本中又安排了一個插曲,或者說是“作者跟著人物走”的緣故吧,李澤洲身上竟然還有故事?!疤煲掠?,娘要嫁人”,突發的泥石流擋也擋不住。事實上,陳副隊長是在良心的驅使下幫助李澤洲討工錢的?!耙孕膿Q心”,李澤洲的靈魂也復蘇了。他說:“我不愿做一個沒有良心的人!”否則押解途中可能有意外發生。據說“他們(李澤洲夫妻)已經悄悄商量過了,如果不讓討工錢或者討不來工錢,他們就在路途上跳車逃跑或者一起尋短見”。

再如,邢根民的《還債》(載《2011年度公安文學精選·短篇小說卷》,原載于《小說選刊》2011年增刊)重在體現“為民”情懷。除夕之夜,在冰天雪地里蹲守了很久的交通民警周潤龍和王小兵好不容易逮住了剛進家門的交通肇事者黑蛋。將黑蛋關進看守所后,他態度惡劣,不配合教育。周潤龍對他及家人實施人文關懷,最終喚醒了黑蛋的良知——答應賠償死者,并寫下還款計劃保證書。

如果警察不關心黑蛋,黑蛋出獄后不僅不會賠償受害者家屬,還可能找人民警察尋仇,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就會增加幾分。社會和諧的基本標準就是行為的和諧,即人們之間可以保留思想上的多樣性,但是在基本行為方面必須符合統一的行為規范?!吧鐣笔且粋€群體的存在,群體之間的和諧自然以行為的和諧為前提。當然,更進一步,則是人們不僅必須在行動上服從統一的法律,而且必須在思想上發自內心地認同統一的法律。能達到這種意義上的和諧,應該是我們努力的目標。但是,我們必須保證首先做到行為上的統一。然而,多元社會中行為的統一需要建立在對不同利益的充分考慮和衡量的基礎上,需要政治權力至少能夠在形式中立的立場上行使,需要不同的利益主體都能夠參與到行為規范的制定與實施的過程中,這就需要我們根據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加強政權建設。依法執政的提出,顯然是把加強法治國家建設作為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措施,作為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大舉措。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是一個以多元利益并存為基礎的社會調整機制,是市場機制下國家權力調節經濟社會的重要形式。只有運用法律手段,才能夠充分保護市場主體追逐自身利益的權利,才能夠平衡社會矛盾,也才能夠激勵市場主體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進而從根本上消滅社會不和諧的根源——貧困。

法律作為現代“和諧社會”基礎的另外一個原因則在于,和諧的社會需要人們真誠地交流和溝通,特別是在政治領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達成交流的目的,即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識。封閉時代,短暫的和諧幾乎都是與愚昧不可分離的,建立在對政治權力的盲從的基礎上?,F代社會中,人們已經擺脫了盲從心理,開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來解決問題。這是理性時代的特征,是不可逆轉的,人們需要自己思考和解決問題,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機制中通過話語的形式參與政治事務。因此,需要通過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這個制度中充分表達意見。

當代哲學家馬薩·努斯鮑姆提倡法官要成為詩人。當然,僅僅靠詩并不足以彌補法律中越來越深的裂縫。因此,法學家有必要借助來自文學的力量來充實內心,在機械精細地操作法律的同時融入偉大的博愛情感和人文關懷之維,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由此可見,上述兩篇公安題材小說中充溢著溫暖的人文關懷精神和博愛情感。

行文至引,意猶未盡。雖然人性化執法有利于構建社會和諧穩定,但是不能因此而降低執法的標準,不能辦人情案。因此,人性化執法對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端正執法思想,樹立起真正符合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觀念。

(本文作者單位:湖北警官學院)

1.陶東風:《文學理論基本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法]朱麗婭·克里斯蒂娃:《符號學:意義分析研究》,上海文藝出版社1993年版。

3.王先霈、孫文憲:《文學理論導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王一川:《文學理論講演錄》,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陳葉:《兩種話語力量的整合》,載《浙江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6.張有義:《我國“少殺慎殺”政策具有歷史一貫性》,載《法制日報·周末》200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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