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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環境權困境與破解路徑

2017-01-27 00:07劉靜潛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權利污染農民

劉靜潛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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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環境權困境與破解路徑

劉靜潛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政策制定出發點偏差和城鄉不平等導致農村的環境污染未得到重視,而權益受到損害的農民因自身和外部因素也使維權陷入困境。本文全面深刻多角度地看待導致環境權弱勢群體的問題,并從不同維度尋求農民環境權困境的破解路徑,真正實現農民環境權的有效實現與保護。

農民環境權;困境;破解路徑

一、農民環境權受損

(一)實體性權利受損

農民環境權利用權是指農民在生產生活中有權對自然資源加以利用。但是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農民環境利用權不斷受到侵害。與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常常大規模征地、低價征地嚴重影響農民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與城市之間,城市為治理環境,不惜以犧牲農村環境為代價將大量工業轉移到農村,造成農村的水、空氣、土地等資源污染;在技術支持方面,給予農村資金補助和技術指導嚴重缺乏,農村權益主體傳統的方法對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較小。

(二)程序性權利受損

農民環境知情權是指農民有權知曉國家、世界的環境管理情況和環境情況以及與其自身相關環境的管理和發展情況?,F實情況中,這一看似簡單的權利卻沒有得到真正的實現。農民了解環境管理等相關信息的途徑甚少,沒有專門的部門或者窗口負責傳達此類信息,多數農民獲取信息靠道聽途說;政府部門缺位導致作為農民獲取環境信息重要途徑無法正常發揮效應,政府部門一方面沒有設立相應的部門管理農村環境,導致對農村環境不了解,或為了農村的短期發展,而不公開環境信息。

農村環境參與權是指參與農村環境管理的決策等。從目前來看,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基本未召開聽證會,只顧地方經濟的短期發展而不惜引進高污染的企業,這就造成了近年來頻繁出現的農民大規模暴力抗議環境污染企業入駐事件。

農民環境請求權是指當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主張權利并要求保護?,F行法律對環境侵權的主體限制嚴格;環境侵權相關立法較空白;歸責原則仍采取過錯原則;對環境侵權導致的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使農民在環境權受到侵害時采取司法途徑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在行政訴訟方面農民仍無法維護自身權益,政府部門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公開否認企業的重大污染事實或否定污染與受損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使農民維權陷入困境。

二、農民環境權弱勢地位產生原因

(一)從社會角度

在社會資源分配中,農民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后果呈反比關系。企業與農民之間權益失衡,工商企業是環境污染主要源頭,但其具有信息和經濟優勢,反而成為獲益者,而環境污染的承擔者往往是缺乏規避能力、信息匱乏、處于環境弱勢地位的農民。城市與農村之間不平等,國家將環境整治重點放在城市與工業,為改善城市環境,將大量污染嚴重的工業轉移到農村地區,農民為城市環境改善買單,成為環境代價的承擔者。

近年來,因環境問題爆發大規模的群眾性事件,這些暴力事件大都是普通民眾靠合法手段無法獲得支持,逼不得已轉而采取極端手段,希望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關注達到獲得權力救濟的目的。環境非政府組織能很好地組織民眾參與環境管理,加強信息的溝通成為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紐帶,一定程度上避免暴力抗議事件,穩定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系。但是我國的環境非政府組織發展尚不成熟,在環保和保護農民權益方面起到的作用甚小。

(二)從制度角度

1.立法存在缺陷,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沒有法律將環境權明文規定,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只是隱含了公民享有環境權;其次,現行環境法律體系立法出發點圍繞城市和工業污染,立法存在重城市、輕農村的價值導向,立法者對農村環境的重視不夠,農村環境被邊緣化,從農村環境權利的實現到救濟規定簡單且過于形式化;其次,法律沒有將環境侵權獨立出來,仍將其視為民法領域的特殊侵權,因而權利的救濟也只能借助民事上的與環境相關的權利類型來進行。①這與環境侵權的公益性質相悖。

2.行政管理忽視農村環境

行政管理體制不完善。農村最基層的環保系統是縣一級環保機構,縣級以下政府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環保部門成為政府的附屬,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環保部門對應政府經濟發展要求,對高污染企業不管不問。

環保資金投入少。國家逐漸重視環境問題,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環境保護稅制度、國家防范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投入加大,但對于農村環境防治與污染治理的重視與投入很少甚至沒有。環?;A設施落后,農村發展速度與污染治理不匹配,導致農村環境污染愈發嚴重。

(三)從農民個人角度

古之詩人托物取況,語多精切。如東坡詠海棠云:……山谷詠荼蘼云:“露濕何郎試湯餅,日烘荀令炷爐香?!币哉煞蚱┗ㄒ?。崔文靖恒詠黑豆云:“白眼似嫌憎客意,漆身還有報仇心?!币晕娜肆沂科┖诙?,用事奇特,殆不讓二老。[10](8冊,P244-245)

在農民環境權受損中,農民扮演著兩種角色,一是受損者,二是加害者。權利受損來自于第三方的加害行為、農民自身的加害行為及權利救濟的不能。農民自身加害行為,一方面是由于環保意識淡薄,不能意識到自身行為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是有環保意識,但在環境收益與環境成本權衡下,缺乏自我約束,做出了不理性的環境行為。權利救濟的不能除了現行制度缺陷、農村處于弱勢地位格局外,還包括農民自身原因。農民面對外來環境負面影響缺乏維權意識,②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經濟補償彌補損害,極少考慮環境問題。其次,農民有厭訟的心理,面對環境侵權時,多采用向村委反映、向政府檢舉、向媒體曝光等柔弱的農民環境權救濟行為或者“圍堵廠門、吵架自殺”等極端手段。

三、農民環境權困境的破解路徑

(一)完善立法空白

1.填補法律制度漏洞

重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將農村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納入立法調整范圍內;通過法律法規確定農民環境權的權利內容、實現方式和救濟途徑,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等,權利救濟的具體操作辦法,侵權賠償的計算等;改變以往環境立法的原則性規定,通過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部門對農民環境權進行具體化、細化;完善《環境保護法》,制定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土壤環境保護法》等單行法律法規,全面落實農村環境保護規范。

2.明確訴訟機制

(1)放寬主體資格限制。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沒有明確環境侵權的性質,將其視為特殊侵權,基于此前提,環境侵權案件的原告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而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如環保團體)基本被排除在外。③該規定與環境侵權的公害性和訴訟的公益性相悖。我國應向發達國家學習,公民個人、社會組織或者國家機關都可以提起訴訟,賦予非利害關系人甚至利害關系人后代環境訴權。

(2)確立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與舉證原則。歸責原則及舉證原則旨在分配當事人的證明風險,對雙方利益達到權衡。農民在環境資源分配、環境污染防治及舉證責任上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立法應當傾斜保護,確立無過錯歸責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3)確立強化訴訟中的權利預先保護措施?;谵r民環境權損害的不可回復性,農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考慮,實現農民與侵權者在訴訟能力上達到平衡,我國應當吸收借鑒國外關于環境侵權的經驗,確立并強化權利的預先保護措施,例如: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環境侵權中止行政命令、損害賠償先予執行等,從訴訟制度設計上體現對農民環境權利的傾斜性保護。

(二)政府加大對農村環境的重視

健全管理機制。擴展環保機構設立的深度,以鄉級作為機構的最基層,理清層級部門及同級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建立考核制度,并將本地區農村環境狀況納入評價政府、環保部門工作的主要內容,督促工作人員落實在農村環境保護中的職責;給予環保部門獨立權,保證環保部門的獨立工作和問題處理的公正性。環保部門重視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政府加強對農村環境的重視,將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防治污染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加大對農村環保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三)明確企業環境責任,消除環境權益不公

“環境正義保障環境不正義的受害者能夠受到完全的賠償、傷害的修繕以及良好的醫療服務”④我國應當打破企業污染與城市發展由農村環境承擔代價,企業承擔極少治污責任的局面。誰污染誰承擔責任,明確作為環境污染大戶的企業的治污責任,加大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明確企業對農民環境權的補償責任。企業應當明確自身責任:企業進行自查,在排污方面加大技術投入,從根源上減少污染物排放;企業對已經造成的污染不逃避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治污費。法律對企業責任做強制性規定:法律明確規定加大違法排污企業的費用繳納,并完善相關的污染與收費標準,以加強可操作性;法律需要將農民生態補償的正當權益以權利形式確定下來,完善企業對農民環境權的補償標準。

(四)提高農民環保意識

筆者認為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需要依靠政府、環境非政府組織與農民三者的力量。政府加大對環保宣傳教育的力度,可以通過農民喜聞樂見的文藝演出、有獎競猜等活動,讓農民自覺參與其中,潛移默化影響著農民的環保意識;環境非政府組織是農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樞紐,相比政府的威嚴,更容易地與農民親近,一方面可以上傳農民的呼聲,下達政府的建議;另一方面因其自發性更能帶動農民學習環保知識的積極性,對個別農民的污染行為也能采取針對性的解決方式。農民應加強自律,學習環保知識的同時,能減少為獲得個人利益而采取的非理性污染行為。

[ 注 釋 ]

①孟慶濤.環境權及其訴訟救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28.

②吳獻萍.我國農民環境權法律保護的不足及其完善[J].文史博覽,2007.

③孟慶濤.環境權及其訴訟救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37.

④曾建平.環境公正三題[J].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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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129-02

劉靜潛(1995-),女,漢族,重慶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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