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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證證據審查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2017-01-27 00:07張恒永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合法性公證當事人

張恒永

江蘇省徐州市徐州公證處,江蘇 徐州 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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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證證據審查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張恒永

江蘇省徐州市徐州公證處,江蘇 徐州 221003

公證證據的審查可以說是整個公證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它在公證活動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不過在國內還并沒有對公證證據的審查還有足夠深入的研究,相應的公證法學的理論體系也不夠完善。本篇文章就我國公證證據審查的范圍進行了具體的論述,并且對于它的注意事項進行了具體的介紹。

公證證據;審查范圍;注意事項

審查無疑是公證活動中的核心環節,同時從事實和法律兩個不同的進行公證審查不僅能夠有效地幫助公證機構確定相關事宜的真實準確,還能夠杜絕審查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所以進行公證證據審查既能夠保障公證活動的基本法律效力以及公信力,還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對我們的公證程序帶去了積極的影響。但是在進行公證證據審查時還是需要注意其范圍以及注意事項的。

一、公證證據審查的概念、原則及特點

(一)概念

公證指的是依據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相關申請,公證機構公證人根據法定程序去確定民事法律行為、文書真實合法性以及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行為。而在其中,真實性指的是被證明對象的真實性以及證明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則是指被證明對象以及公證程序的合法性。公證證據審查是公證活動的重要環節,是通過對公證事項的分析將其變為法律依據的過程。

(二)原則

審查原則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當事人所提供的書證,例如國家頒布的證書或者是證明都是公證審查的關鍵書證材料。第二是要由于受到相關主管部門、權威機構甚至是專家的意見影響,同時公證人員還受到外在條件的限制,所以在工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所以他們還是必須要依據相關的規定來對證明材料進行收集與鑒足。第三是在面對一些特殊情況時,一般當事人會承受將虛假陳述的責任,這中情況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比較常見,所以如果當事人在事先就發表書面聲明和承諾的話就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盡量減少錯證風險[1]。

(三)特點

1.客觀性

客觀性指的就是證據一定要是客觀和真實的,所有想象、虛構以及捏造的證據都不能成為證據。公證機構只有在面對客觀存在的證據時,才能夠證實公證事項的真實。所以,客觀真實才是最好的證明狀態,不過司法還存在著強實踐性以及可操作性。受到虛假信息的影響較大,所以在實踐中完全客觀真實的證據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現的。當事人一般會提供虛假證據材料來避免對自己產生不好影響的部分。并且在公證程序中,證據還具有主觀性。不過,客觀性才是證據的本質屬性,所以主觀性需要符合客觀性的本質要求。

2.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收集公證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行,而且證據形式也應該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收集證據以及證據形式合法性就是證據合法性的兩個主要體現。其一,收集證據合法性指的就是手機公證證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有通過合法的證據來源才可以具備公證證據中的證據能力。萬一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度來收集證據,那么這樣的證據就不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種規矩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其二,證據形式合法性指的就是要通過法定要求來形成相應的證據形式,并且還要以其規定的形式來表現。

3.關聯性

關聯性指的就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一定要存在著必然聯系。這種必然聯系可以是直接聯系,比如在一般的借貸關系中,借據以及欠條都可以作為證明借貸的證據。這種必然聯系也可以是間接聯系,比如在抵押公證中,當事人為了證明房主是債務人,提供的購房合同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可以存在著肯定或者是否定的聯系[3]。所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聯系。這就是關聯性的最終為主要的內涵。

二、公證證據審查的審查方式和范圍

(一)審查方式

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公證制度又被稱為拉丁公證制度。在這個基礎上,一般對公證證據的審查都指的是實質審查,而實質審查制度的起源地就是法國,但是在之后的發展過程中又開始盛行于歐洲大陸的法系國家。實質審查又被稱為實體性審查或者是全面性審查。因為實質審查的審查責任主要體現在公證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所以實質審查的證據審查范圍比形式審查方式審查范圍要大許多,那么這就意味著證據審查比形式審查方式審查程度要深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不僅在公證證據中體現出了廣泛的審查責任,還對體現公證證明內容真實合法性的證據存有一定的審查責任[4]。那么就算可以預見法律中的修改,但如果公證人在審查過程中還沒注意到這些事項,公證人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大陸法系國家全面審查的公證證據范圍也就十分的廣泛了。

(二)范圍

1.對當事人的審查

對當事人的審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就是要審查公證申請人是否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要對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所有證件進行審查,其中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以及學生證等相關的證件,同時還要對當事人職業、住址以及工作單位等進行審查。

2.當事人真實意思

審查公證當事人真實意思指的就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存在包括欺詐以及脅迫在內的意思。通過對這類證據進行審查,就可以明確的判斷出申請人內心所存在的真實意思,從而更好的避免隱瞞事實真相的想象發生,這樣一來就不會侵犯到其他當事人的某些合法權益。既可以提高公證的質量,還能夠很好的保障當事人基本的合法權益[5]。

3.審查文書內容

通過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審查文書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簽名是否缺失可以來判斷文書是否存在變造或偽造的情況,這樣就能夠更好的鑒別文書上簽名的真實性。

4.審查證明材料

審查證明材料時還要特別關注它的客觀真實性,主要的證明材料的審查環節表現在一下幾個步驟。首先是證據是否為原物,其次是證據是否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性以,比如是否與多種或者多個證據之間存在聯系再者是材料的來源是否是符合法定條件,最后就是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5.審查待公證事項內容

審查待公證事項內容是否真實以及合法主要需要公證機構對公證行為、文書的內容以及有法律意義的相關事實實行審查,所有的公證行為內容都必須要個的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夠違反法律條規以及社會公共的利益。如果出現公證事實以及文書內容存在違反法定條件的情況,公證機構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并有權拒絕給予當事人辦理公證事項。

三、公證證據審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當事人非法訴求合法化

公證的主要功能就是為市場經濟提供基本的信用支持,并且在制止違法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甚至是在預防經濟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導致一些當事人將公證視為一種優質的法律資源,從而把誠信風險轉移給公證機構。一旦他們發現隱滿真實情況能夠為他們帶來更多的利益,許多當事人就會選擇提交虛假證據材料來隱滿事實,從而騙取公證書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當事人非法訴求合法化的相信是又絕對是公平公正的。

(二)信息審查渠道不暢

公證業務存在的特殊性就決定了公證需要很大的信息量來作為支持,如果一旦出現信息缺乏的情況就很有可能致使公證機構不能辨別出審查公證中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6]。而在實務中,公證信息的審查渠道還是不夠暢通,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的兩個方面。第一是公證行業內部信息不暢通。在同一個轄區內的公證員以及公證機構相對獨立辦證,并且彼此之間基本不通信息,那么某一個公證處可能發現了申請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故拒絕了當事人的辦理公證,但是在另一個公證處并沒有用發現它所提供的是虛假資料所以予以辦理公證,這樣一來,當事人就有機可乘了,嚴重的損害了公證行業的公信力。第二是公證行業與相關的部門之間信息不通?,F今的公證行業與許多相關部門之間都沒有建立起固定的信息共享平臺,所以公證機構難以查詢到公證相關部門的信息,從而使公證證據的審查難度大幅上升。

(三)虛假材料難以辨別

在具體的實踐中,虛假材料廣泛存在,并且早造假技術也十分高超,甚至有些假文件都已經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這些材料讓公證員很難辨認它們的真假,所以如果公證員不嚴格審查公證證據的話,就極有可能會出具完全錯誤的公證書。

四、公證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一)避免虛假身份

公證證據審查無疑是公證過程中的十分關鍵環節,所以公證機構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所有身份證明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在審查之前要告知申請當事人要進行誠信申請,以及要向他們普及提供虛假信息的后果。

(二)證據真實

就證據本身而言,公證證據必須要客觀、公正、合法以及真實,除了以上的幾點之外,公證員還應該排除申請人所提供的下列證據。第一就是所提供的證據與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不相符的材料。第二是歷史久遠并且從客觀上無法分辨真偽的證據。第三是不能確定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效的證據。第四是與其他相關的公證證據存在矛盾的證據。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要想解決公正審查中出現的問題,就必須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合作機制。比如公證機構可以利用公共信息平臺來查實公證證據。如果出現涉及專業領域的某些公證事項,可以與其他的職能部門儀器進行真假鑒定。既能夠減輕公證機構負擔,還能夠提高信息鑒別質量。

(四)加強對公證人員的培訓

并且還需要才能夠公正人員選手,切實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從而提高他們的公證素養。首先,要激勵他們學習公證法律,提高自身的公正判斷能力。其次,還要廣泛學習領域的知識,從而更好的鑒別證據材料。

五、結語

公證證據審查無疑是公證過程的重點環節,它對公證文書效力以及公證公信力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所以公證員一定要對公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做出綜合的判斷,并且要切實的履行好證據審查的相關職責,從而更好的確保公證文書的基本效力并提高公證的質量。至今為止,在公證業務中還有很多的問題等待著我們去解決。所以更加應當快速的建立起公正審查的完善法律體系以及執業環境,從而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公證證據審查制度。

[1]周成泓.民事證人書面證言作證論[J].西部法學評論,2015,06:27-41.

[2]王艷芯.劉丑云等訴劉來柱繼承糾紛案評析[J].現代交際,2016,22:19-20.

[3]閻曉梅.公證在農村建設中的重要性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7,01:117-118.

[4]龍宗智.庭審實質化的路徑和方法[J].法學研究,2015,05:139-156.

[5]許德風.法教義學的應用[J].中外法學,2013,05:937-973.

[6]本刊編輯部.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評價(2010-2011)基于期刊論文的分析[J].中外法學,2013,03:44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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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1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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