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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綜藝節目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

2017-01-27 00:07馮元慶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版權保護著作權法客體

馮元慶

北京師范大學,北京 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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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綜藝節目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

馮元慶

北京師范大學,北京 100875

綜藝節目模式蘊含巨大的商業價值,引發國內外對該種版權交易迅猛發展。然而,由于綜藝節目模式定性的不確定性和法治的不完善,使得業內的抄襲與克隆之風盛行,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綜藝節目模式產業的正常發展。因此,本文從引入的問題入手,通過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圍繞著綜藝節目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來展開論述。

綜藝節目模式;版權客體;保護路徑;完善建議

隨著世界知識產權貿易的不斷發展,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逐漸興起,而且各種綜藝節目的大熱躥紅,催生了綜藝節目制作市場的競相跟風,“抄襲”、“克隆”等亂象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給綜藝節目的權利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綜藝節目的版權保護也勢在必行。根據綜藝節目內容的不同成分,將綜藝節目知識產權的客體分為三類:第一類屬于《商標法》的客體,如節目名稱、節目標志(logo)等;第二類屬于《著作權法》的傳統客體,如節目中的美術設計、歌曲、音樂、舞蹈等;第三類是節目的模式(TV format),或稱為節目模板,而關于電視綜藝節目版權保護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第三類。

一、綜藝節目模式的概述

(一)綜藝節目模式的概念

很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給這一概念下過定義,理論界也大致形成了三種不同的學說:“框架論”、“元素論”和“規則論”。每一種解釋都是從該模式的某些方面的特征來描述,展現出未能全面客觀認識的局限性。我認為要給出一個科學合理的定義,首先要全面了解他的特征:第一,該模式一般運用于系列電視節目制作中,它所蘊含的中心構思以及固定不變的元素將各期節目貫穿為一個整體。一檔電視節目開設以后,無論是日播還是周播節目,都需要有大致相同的節目定位、框架結構和演繹規則,有統一的節目流程與板塊組合,才能形成獨特的節目風格。第二,綜藝節目模式由一系列不可控的元素構成。電視節目中所包含的元素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每期節目中是固定不變的元素,例如角色安排、節目流程、舞臺設計等等,另一類是變化的元素,例如節目嘉賓。而綜藝節目模式是由不可變元素組成的節目框架。第三,綜藝節目模式具有能夠以不同載體表現于外,為社會公眾所感知。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系列電視節目中所應用的,由諸多固定非可控元素融合而成的具有獨創性的電視節目制作框架。

(二)綜藝節目模式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1.綜藝節目模式的定位

綜藝節目的模式是屬于思想還是屬于思想的表達,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定位。這種對于綜藝節目模式介于思想與表達之間的境地缺乏準確的定位,也是造成難以為其提供法律保護的原因之一。

2.蘊含有重大的社會文化和商業價值

近幾年,我們從《中國好聲音》、《爸爸去哪了》等綜藝節目的大獲成功之后,深切的感受到綜藝節目模式海外版權引進愈加頻繁,市場要求擯棄傳統的直接購買綜藝節目完成品,通過模式的版權的引進,讓國內制作團隊根據傳統文化進行本土化改造,才形成了如今綜藝節目大熱的局面。無論是制作過程中商業性的衍生產品,還是在高收視率下代言和廣告植入,都能給節目的制作方帶來巨大的利潤。

二、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認定

我國法庭和世界各國法庭對于版權侵權的指控,一般要通過“實質性相似+接觸”來判斷,對于綜藝節目這一客體可以適用,當綜藝節目模式被制作方經常性的使用,且具有了獨創性的特征可以與其他綜藝節目的特征區分的時候,該模式便具有了作品的特征,而且是可以被反復利用具有重要商業價值的知識產品,版權侵權的認定也是可以適用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認定的。

當然,關于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在具體認定時,有必要對綜藝節目的元素進行區分。作為完整的電視節目,有很多內涵構成,包括主題、情節、人物、對話、事件序列、氛圍、背景等,在綜藝節目模式的框架內,并非所有的元素都會得到保護。比如主題、人物等,作為公有領域的元素,是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這會造成壟斷的局面,壓抑創新的發展。其他元素則可以賦予創作者的獨特構思,并表達出來形成模式的獨創性,受到版權保護,一旦這些元素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再加上比較容易證明的“接觸”,即侵權者之前已經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了節目的制作,那么,節目模式侵權就能成立。

三、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路徑

(一)綜藝節目模式不屬于版權客體

縱觀各國著作權法及《世界版權公約》等在內的國際版權公約,其客體均不包括綜藝節目模式,因而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實際上,法庭在判斷一個綜藝節目是否被侵權的時候,要為兩者的相似尋找法律依據,并要考慮相似到何種程度算是侵權,而問題最終還是會落實到“電視節目模式抄襲算不算抄襲”上來?!斗床徽敻偁幏ā窡o法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就無法對綜藝節目模式進行有效的保護。

(二)節目創意書作為版權客體

2006年1月,江西電視臺《傳奇故事》欄目組將節目內容制作成節目腳本,并在江西省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版權保護登記。這正是該種研究成果在實踐中的應用。節目創意書只要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就如同電視劇或者電影的劇本一樣,作為文字作品享受版權發的保護。

(三)綜藝節目模式作為版權法的客體

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綜藝節目模式作為版權法的客體,但并不妨礙我們從學理上討論節目模式的可版權性問題。在面對具體案例時,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一件作品只有是原創性的,才可能得到版權保護。第二,以下兩種節目模式經常存在模糊的界限:一種是被視為得到發展并被賦予實質,這種模式可以得到版權保護;另一種僅僅是一個方案或想法,這種模式無法得到版權保護的。由于這兩種模式實際上界限不清,事實上后者往往混淆了法官的視線,使可以擁有版權的模式也被歸入思想而非表達。這就需要模式的持有者采取切實的措施,去發展模式并賦予實質,要把一個想法通過某種有形形式表達出來。

四、善綜完藝節目模式保護的建議

(一)將綜藝節目模式看作匯編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依據法條的描述,匯編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也是成為匯編作品的一種途徑,這綜藝節目模式中的節目流程、情節設計、背景、氛圍等都可以歸結到其他材料中,滿足成為匯編作品的條件。

(二)考慮在鄰接權中增加一項節目版式的鄰接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其對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的規定可以借鑒到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上,即便不給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來保護,授予其鄰接權也無可非議。

(三)設立單獨的保護條例

綜藝節目模式的內容豐富,涉及到權利客體以及利益紛爭較多,而且考慮到綜藝節目未來的發展趨勢,對綜藝節目單獨以保護條例的方式進行規制很有必要。對于綜藝節目所面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規定。其內容首先是權利主體、保護的原則和權利保護的內容;其次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的承擔;最后,可以對節目模式交易合同內容進行規制以及其他特殊的規定。盡管只是這方面保護的設想,但也具有相當的可行性,未來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一定會多元化的發展。

五、結語

隨著綜藝節目版權交易的快速發展,綜藝節目模式侵權問題逐漸為人們所討論,如何為其提供法律保護成為研究的重點。筆者認為,綜藝節目模式的認定為一重要前提,無論從市場交易的角度或是法律邏輯規范的角度,給予節目模式以版權法保護都行得通。而且,對于獨創性較高的的節目模式,把它視為匯編作品給予保護也不失為司法實踐的合理選擇。再則,也可以嘗試增立一項節目模式鄰接權的方式或制定獨立的保護條例去規制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行為。不管做何選擇,都旨在為綜藝節目模式的版權保護提供一條合理的路徑,打擊抄襲,鼓勵創新,維護創作者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石月萍.論電視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保護[J].視聽專論,2009(2).

[2]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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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8-0195-02

馮元慶(1992-),男,漢族,北京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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