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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構造

2017-01-27 00:07高丹靈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民法動機當事人

高丹靈 徐 謝

江蘇展旺律師事務所,江蘇 鹽城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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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構造

高丹靈 徐 謝

江蘇展旺律師事務所,江蘇 鹽城 224000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民事法律行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因此研究意思表示的構造對法律行為理解有著突出的意義即關系到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但究竟意思表示構造有何因子,則眾說紛紜,本文試圖合理闡述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以及進一步說明各個構成要件對法律行為影響。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構成要素;法律影響

民事主體欲取得期待法律效果,必須運用法律行為這一核心工具,但是很多時候,法律行為并不會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而是出現合同不成立、可變更可撤銷或無效的情況。而法律行為的效力之所以不符合當事人的預期,問題歸根結底在于作為其效力來源的意思表示上,因此探究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是不言而喻的。

一、關于意思表示概述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將存在于內心的意思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從此可以意思表示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內心的意思,另一方面是外部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主觀構成要素和客觀構成要素。一般而言對于客觀構成要素不存在疑惑,但對主觀構成要素則眾說紛紜,有的認為意思表示主觀要素應該包括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有的認為意思表示主觀要素包括動機,表示意識,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所追求的將發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行為意思是指表意人自覺控制自己的身體的動靜,表示意識是指行為人從事法律行為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自身明白其從事行為的法律意義)

二、關于意思表示構造的代表學說

(一)意思說(代表人物薩維尼)

意思說認為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為,它直接指向法律關系的發生或消滅的行為人的意思。對此,需要考量三個因素:意思自身、意思的表示、意思與表示相符。意思放在意思表示概念的核心位置,表示僅僅是實現意思的輔助手段,如果它的客觀意義與意思不一致,它就不是意思的表示,當然不會發生任何效力。

(二)表示說(代表人物海因里?!だ茁?

表示說認為意思表示主觀因素分為分別稱為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在表示說看來行為意思對于意思表示的成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效果意思則并非不可或缺,因欠缺與表示客觀意義一致的效果意思并不導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僅僅使得表意人獲得一項撤銷的權利,至于表示意識是否意思表示必備的主觀因素,則其存在困惑。

三、關于代表學說的簡評

(一)關于意思說

筆者認為意思說雖強調私法自治的重要性,但混淆了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區別,法律行為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顯然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并非有了意思表示就會產生法律行為,如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或多個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二)關于表示說

筆者認為表示說認為潛藏在人們內心的效果意思是不會被外界得知的,只有通過行為才得以體現出來,既然交易雙方只能通過行為而推知彼此內心活動,若發生錯誤應當保護交易的相對方,例如手指失誤點擊鼠標,導致訂單發出,處于網絡另一端的相對人不可能知道表意人無締約意圖,其對該表示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

四、本文的觀點

欲透徹理解意思表示的構造,必須考察意思表示的心理發生過程,唯有此才能得出正確的判斷。試舉一例加以說明:老農王伯看到耕地效率低欲購牛耕地,一天到販牛市場去買牛,走到張三牛鋪前看到牛A強壯結實,心想買此牛工作效率定能事半功倍,于是和張三討價還價一番,終于將愛牛A拉回家。從其心理產生過程中看出:其一動機(通過買牛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動機產生意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購買一頭耕牛);其三有將該效果意思向外部公開的意思,即表示意識(向張三購買此牛的意思);其四為向外部發表該效果的意思的行為(與張三討價還價),因此筆者認為意思表示可能有上述四個因素:動機、效果意思、表示意識、行為。上述四個要素是緊密聯系的且是逐步遞進的過程,但是否這四個因素都應包括?筆者認為1、動機不應屬于意思表示構造的范圍,雖然動機是產生效果意思的前提,但動機不應歸結為意思表示考察范圍,如果將動機納入意思表示范圍,可能導致考慮范圍過于寬廣,從而失去了應有的合理性,例如甲女誤以為能與和丁締結良緣,為婚姻大肆準備,在丙家居店購買大量木制家具,而丁根本無與甲結婚的意愿。此刻,甲女是一廂情愿以為能和丁結婚購入家具,盡管甲女的處境令人同情,但畢竟是個人的私事,與丙并無關聯。2、效果意思和表示意識應當納入意思表示構造的范圍,效果意思對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沒有此,根本無法談及意思表示真實性,有了效果意思產生后才能產生表示意識。另外上述案例是基于存在一個前提該行為是當事人自覺自愿作出來才能成立,否則意思表示也無法構成,如在他人昏迷的情況,讓其在合同書上簽字,此時當事人無法發出意思表示,因此也需將行為意思考慮進去。

五、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效力

將意思表示細分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是一種精致的法律分析技術。就像“剝筍”,首先是合同,接著是法律行為,再接著是意思表示,再細化就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如果每個要素都具備,合同就會發生當事人設想的法律效果,值得研究是構成要素出現瑕疵時合同的效力。由于每個構成要素在意思表示中的地位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可能是意思表示不成立,也可能是無效,還可能是可撤銷的。比如行為人想購買一套房屋,但是他沒有將這種想法告訴別人,也沒有到商品房市場購買,此時行為人沒有表示行為,他的內心意思無法為外界所知,因此意思表示無法成立。再如經典的“特里爾葡萄酒拍賣案”:外鄉人A行至特里爾,去酒吧喝酒,不料,外鄉人A發現老朋友乙恰巧出現在酒吧門口,遂站起來舉手跟乙打招呼。正巧,某酒行在此拍賣高價葡萄酒,遵此習俗,A舉手被評價為愿意購買。由于外鄉人A招手只是打招呼,而非有購買葡萄酒的意愿,因此意思表示無法成立。但是在某些構成要素欠缺情況下,意思表示仍可以成立,只是成立以后這種意思表示不能發生當事人設想的法律后果,可能無效,也可能可變更可撤銷,比如在乘人之危情境下,當事人具有行為意思,卻缺乏效果意思,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六、結語

作為法律行為核心的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為并發生法律效力最為重要的基礎。民法創設了意思表示制度,并將其精準到了構成要素的各個層面——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其目的在于應當一方面在于保護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另一方面,意思表示作為一種交互行為,必須保護善意的相對方,否則難以促進交易順利的進行。

[1]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30-337.

[2]鄭玉波.民法總則[M].臺北:三民書局,2003:250-280.

[3]李開國.中國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0-300.

[4]楊立新.合同法總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0-260.

[5]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學研究,2004(1).

[6]孫鵬.民法動機錯誤論考[J].現代法學,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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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06-02

高丹靈(1967-),女,漢族,江蘇鹽城人,法學本科,江蘇展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徐謝(1985-),男,漢族,江蘇鹽城人,上海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江蘇展旺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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