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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知識產權出資問題的法律規制研究

2017-01-27 00:07李雨滌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出資客體知識產權

李雨滌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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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東知識產權出資問題的法律規制研究

李雨滌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

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也日益提升。知識產權問題成為企業出資的的重要組成,是體現公司能力的必要因素。文章通過深入了解知識產權出資問題的含義,分析其適格標準,找到知識產權出資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幾點行之有效的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建議,以期在知識產權出資問題有法律規制保護的前提下,公司經濟可以更好地發展。

股東;知識產權;出資問題;法律規制

根據當前我國制定的《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除了可以使用貨幣出資方式,還可以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項新規定對于轉變公司經濟模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加強了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的意義,使知識產權受到重視。但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本身就存在著本質性風險,所以需要完善股東知識產權出資問題的法律法規。

一、什么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可以叫做知識所屬權。各種包含人類智力創造行為的作品都有知識產權,即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1]。他與房屋、車輛等有形財產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知識產權是有期限的。而且當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做出明確的范圍上的規定,對知識產權的界定仍有模糊之處。相關研究人員所定義的知識產權也由于缺乏法律范圍定義上的確定而時常發生侵權事件,損害到權利人利益。

二、知識產權出資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在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更是需要明確的法律法規的界定,來促進經濟有效發展。但在當前的經濟發展中關于股東一知識產權出資的問題在法律上仍有一些問題,具體體現在一下著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單一

在當前對于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相關法律中規定,股東使用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的出資,就意味著將其所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等無形產權的專有權利依法轉讓給了融資方的行為。但是這樣的知識產權出資方式過于單一,在實際中也會存在較多的問題,不利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但對于其他的知識產權出資方式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比如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時候可以通過許可方式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這就是當前法律上存在的空白之處。

(二)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不明確

在當前我國制定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中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不明確也是只是產權出資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之一。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在法律中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定的。

在《公司法》中對于知識產權出資規定,股東在進行出資是,可以使用貨幣出資,也可以使用非貨幣出資。非貨幣又包括有形的實物財產,如房屋、汽車、土地等,也包括一些無形的財產,如知識產權出資。

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提到,中外雙方進行合作式,對于出資內容可以使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非技術專業以及其他財產權。

在《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人可以使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又或者是使用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也使用勞務出資。

結合以上幾點我們也能發現雖然有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調動出資進行了規范方式,但其中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并沒有做出相關的規定。

(三)知識產權評估難度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相對于其他的有形財產來講其評估難度偏大。因為對知識產權自身所具有的的特殊性,以及其產生的時間效力階段不同,知識產權的評估結果都會有所不同。所以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評估在實踐中是非常困難的。

當前我國的針對知識產權評估問題并沒有制定完整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對于知識產權的評估過程、評估結果也沒有明確的標準,評估流程也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除了評估制度外,評估機構的質量也是值得考量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2]。很多評估機構的專業性都不高,有很多評估機構其實并不具有進行相關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并且,當前國家對主知識產權出資的信息還沒有做到公開透明,這也是導致評估結果可能不準確的原因之一。

三、有效的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策略

(一)知識產權出資方式二元化

要想有效的完善知識產權的出資制度,首先可以通過促進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二元化開始做起。所謂的知識產權出資方式二元化是指將傳統的裝讓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進化為融合知識產權轉讓出資和知識產權許可出資合二為一的一種知識產權出資模式。

同時,在促進知識產權出資方式二元化的同時,要確保相關配套法律的制定。在法律上承認許可型知識產權出資方式,并對此加以完善,使其在新形勢下適應新經濟,以此使知識產權出資方式在法律上的空白得以彌補,可以更好地促進公司經濟的發展。

(二)明確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

在法律上明確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是可以有效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當前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的規范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專利使用權、商標專用權等很多產權內容。但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燈油很多權利沒有被記入知識產權在出資客體對象。因此,在法律中明確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對作為股東出資資本的知識產權進行明確的規定。

并且,因為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是不斷前進上升的。所以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也要記得時刻與社會保持接軌[3]。要具有時代性,不斷的納入新東西,適當的豐富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

(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出資評估機制

在當前的社會實際情況中,對于知識產權的評估沒有完整的評估機制是知識產權出資中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要想有效的完善知識產權的出資制度,就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出資評估機制。

針對當前知識產權評估中存在問題來看,要想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出資評估機制要從兩個方面做起,一方面是國家要立法規范,另一方面要對評估機構進行整合。

從國家立法這方面來講,國家要發揮自己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通過立法實現促進經濟發展[4]。對于股東使用知識產權出資,要有統一的知識產權評估標準,以此保障知識產權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其次要制定完整流暢的知識產權評估流程,以保證評估的過程公平公正規范。

從對評估機構進行整合這一方面來講,主要是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提升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時期評估結果更具權威性。同時也要做到評估信息公開,使知識產權出資內容公開透明。

四、結論

綜上所述,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已經是當前企業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在知識產權出資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規范逐步解決。我們要通過促進知識禪院出資方式二元化,明確知識產權出資的客體范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出資評估機制,使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內容的方式不斷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1]朱翔華.我國標準專利問題的立法規制之分析[J].中國標準化,2016(10):47-56.

[2]王娟.隱性知識產權出資的潛在風險及規制借鑒[J].學習與實踐,2016(08):48-54.

[3]王敏,孫志強.企業中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J].企業導報,2015(20):87+74.

[4]李昊明.新設企業知識產權出資的注意事項[J].法制博覽,2015(10):178.

D923.4;D

A

2095-4379-(2017)18-0219-02

李雨滌(1973-),女,漢族,遼寧人,華東政法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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