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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訴辦案模式的構建

2017-01-27 14:42夏立志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審理

夏立志

(300193 天津聚偉律師事務所 天津)

簡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訴辦案模式的構建

夏立志

(300193 天津聚偉律師事務所 天津)

在2012年的時候,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得到了再一次的修改,從根本上擴大了簡易程序所應用的范圍。因此,在未來的工作中,公訴部門一定會面臨著大規模和大數量的簡易程序公訴案件。那么如何讓公訴工作和新刑訴法,二者之間實現完美的接洽,保障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能夠順利的開展,成為了機關公訴部門研究的主要內容。本文對簡易程序修改后給公訴工作帶來的影響做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同時指出了簡易程序修改背景之下,公訴辦案模式的構建方式,為日后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的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

簡易程序;公訴辦案;模式構建

一、簡易程序的修改給公訴工作產生的影響

(一)簡易程序的應用范圍得到擴展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第20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如下條件的,便可以歸屬到簡易程序的審判范圍之內。首先,是案件的事實必須要清晰明了,和案件有關的證據證物要十分的充足;其次,是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無異議;最后,是被告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不提出反對意見。同修改之前的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相比,修改之后的簡易程序,脫離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向罰金的公訴案件的制約,擴大了自身的適用范圍,將刑法擴展到了有期徒刑以下、被告人承認自己罪行、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對于這次刑訴法的修改,它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那些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案件,可以不再履行繁瑣的普通程序,對檢察院來說,可以將大部分的普通案件轉化為簡易程序受理的案件,加快了案件的處理速度,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適用范圍做了嚴格規定

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6條規定中提出,有如下的情景之一的,則不可以歸屬到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之中。首先,是被告人是聾啞人、盲人或者是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次,是對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且共同犯罪案見中有一部分被告人不承認自己的罪行,或是對案件變為簡易程序案件存在反對意見的;最后,則是其他的不適合應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相關案件。對于“其他的不適應條件”這一類的案件,公訴人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應該對這一案件進行認真的衡量,靈活的把握案件的審理程度和發展趨勢,從而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被告人可以對程序進行選擇

在修改之前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要想啟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必須得到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認可,要由檢察機關建議適用或者是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才可以啟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對于程序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只能被動的接受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所安排的審判模式。而修改后的新刑事訴訟法中,針對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利提出了新的規定,被告人可以對是否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提出自己的異議,如果被告人提出了異議,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這從根本上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同時也尊重了人的基本權利。而且,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規定了: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必須要明確的告知被告人和,簡易程序審理相關的法律規定,要征求被告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開展簡易程序的審理流程。在審查和起訴的階段,公訴人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求,在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同時,也將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告知被告人,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以便在公訴開展的時候,確保簡易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二、簡易程序修改后公訴辦案模式的構建

(一)樹立全程庭審監督理念

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應該實現從“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人員出席法庭”到“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員出席法庭”的變化。這不僅僅是文字順序的轉變和調整,同時也應該作為公訴部門出庭支持公訴和庭審監督觀念的轉變。公訴部門不應該將自己的位置定義為,被追訴機關控告的一方,應該積極的配合追訴機關,充分發揮自身的訴訟職能和審判監督職能,創新自身的理念和思想觀點,達到與時俱進的國際化標準,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力度,從而糾正在審判活動中存在的不正規行為,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強化庭前庭后的監管力度

在簡易程序被修改之后,適用于簡易程序的案件,要求公訴人必須出庭。要對庭審的全過程進行出席和陪護。在實際的工作中,執法人員還應該加強對,庭前庭后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案件開庭以前,對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老年人犯罪案件極可能被判處非監制刑事的案件,應該對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日常表現、監管條件、和社會評價等方面展開協助調查,形成一份綜合性質的調查報告,在起訴的過程中一并的移交到法院;在開庭之后,應該對審判的結果進行分類和集中審查,這不僅有利于掌握案件的判決情況,同時還可以提高庭后的監管工作力度。

三、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自從刑事訴訟法被修改之后,簡易程序取得了質的飛躍和進步,同時體現的也是我國立法進程的重大突破,它不僅兼并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工作效率,還體現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在如今簡易程序被修改的大背景之下,相關的公訴機關應該適當的采取對策,努力的打造一個公訴工作的新局面,積極的應對法律監管制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造一個良好的法治氛圍。

[1]趙寧.刑事簡易程序擴大適用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3).

[2]劉廣三,周偉.論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若干正義要求.政法論壇,2012(5).

[3]譚明.論我國簡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12(3).

[4]張敬博,新型訴法簡易程序修改:公訴工作的應對路徑選擇.檢查日報,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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