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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

2017-01-27 00:07鮑意晨
法制博覽 2017年18期
關鍵詞:正當性規范性審理

鮑意晨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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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

鮑意晨

沈陽師范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4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社會法律關系日趨復雜。而法律條文等規定始終不能面面俱到,而在社會生活中,復雜的利益關系以及法律規則的滯后性使得一些問題和矛盾無法通過法律規則來解決,或者出現使用法律規則判定案件結果時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現象,為此,法律原則就會在利益矛盾的處理和調整方面提供指導。本文利用規范性法學方法論對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的情形進行探討,并總結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的邏輯結構。

法律原則;司法適用;規范性法學;方法論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卓著成就,但我國法律的制定中還存在著和大量的法律漏洞,而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能夠用以進行補充和參考的判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法律原則作為法律本源穩定的原理和規則,在進行案例判斷中具有較為廣泛的實用性。但我國對于法律原則的關注多集中于立法政策,其使用具有較強的道德象征性和政治宣示性,在司法實踐中較少使用,為此本文一規范性法學方法論的角度,對于法律原則在判例中的司法適用進行分析,為未來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提供參考。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在法律中較為穩定,而其本身不設定任何確定具體的事件與狀態,也沒有規定任何法律關系之中的主體、責任、義務和權利等,是法律規則的超級準則,但因其不明確性,一般不能直接適用,[1]但針對具體疑難案件的審理,在沒有法律規則能夠適用時,法律原則能夠進行指導和解釋。

二、規范性法學方法論

規范性研究方法是對研究對象的正當性進行的分析,或者說從“應該不應該”的角度判斷事物,法律具有相當的強制性,但本身不等同于強制,這要求法律設立的本身就具備社會的廣泛認可,而規范性法學方法論,就是從法律設立本身的正當性角度對于法律規則進行的分析。

三、法律規則存在的問題與法律原則的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四種情形:第一,原則與規則的內容一致的情況;第二,規則缺位的情況;第三,原則與規則相沖突的情況;第四,原則之間相互沖突的情況。

法律體系的不完備導致在審理個案時出現法律規則缺位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律漏洞。此時,針對個案的審理可以適當采用法律原則,但法律原則因其不明確性難以直接使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導致權力制約的失效和隨意進行司法解釋的現象出現,因此在個案中使用法律原則就需要分析其正當性。在采用法律原則來判案的過程中必須將其中的價值判斷正當化,這一問題又與超越法律的評價標準相互關聯。法律原則的正當性,在學界內有不同的認知和定義,其中德沃金認為適用的法律原則應該既能夠符合或者證立已存的實定法,又能夠達到道德上的最佳選擇;而德林斯基把法律原則定義為法學理念與法律具體規則之間的媒介,認為法律外的評價標準也必須符合“法規范的篩選”。[2]這些觀點總體上認為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必須能夠符合現有法律體系的已存規定,并且能夠符合社會普遍的道德準則要求,以此基礎上的法律原則才能在實踐中用于案件的審理和判定。

除此之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還面臨著更為復雜的情況,即在個案的審理中,如果出現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沖突的情形,二者之中應適用哪一個更佳。對此,普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原則作為規則的指導具有超越性,認為原則的效力優先于規則;另一種則保持規則優先的斷電,認為規則本身的實體化與具體性,使得在個案判別中具備更強的可操作性,因此規則優先于原則。

針對這個問題,兩種觀點都有其偏頗之處。前者之中,當原則和規則向沖突時,原則就不再構成規則的基礎,也就喪失了對于規則的指導性和補充性;后者的觀點沒有考慮規則的正當性即法律的規范性要求。本文觀點認為,一般情況下應使用規則,而原則的使用需要相對充分和嚴格的條件,如果要采用原則優先,則需要通過原則創制一種規則的例外,[3]這種例外使有窮盡的,并非隨意的,創制的原則必須保證原則在指導創制例外時違背規則具有正當性。

原則沖突的主要表現在針對不同個案之間統一原則的適用,這種沖突主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進行處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保證其價值衡量和法益衡量。

四、結語

建設法制性國家需要對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針對案件的審理于判決更需要保持其公正合理,為由于法律規則存在的漏洞和種種矛盾,法律原則在審理中被采用進行指導,但法律原則的抽象性和不明確性,使得法律原則在實踐中的司法適用存在著種種漏洞,其正當性判斷和與規則相違背的問題最為嚴重,為此,裁判者應有正確的價值理念,在法律公正理念的指導下,作出合理有效的判決。

[1]吳小青.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J].法制與社會,2015(20):15-16.

[2]林來梵,張卓明.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J].中國法學,2006(2):122-132.

[3]卞森林.論法律原則在司法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J].法制博覽,2015(33):240.

D

A

2095-4379-(2017)18-0247-01

鮑意晨(1989-),男,遼寧沈陽人,沈陽師范大學,在職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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