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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醫藥品價格體系比較研究

2017-02-27 23:40劉綺莉王志偉
經濟師 2017年1期
關鍵詞:價格體系比較

劉綺莉 王志偉

摘 要:藥品價格是關乎國民健康權的根本性問題,也是涉及多方利益團體博弈的敏感問題。30年間政府頻繁實施藥品降價政策之后反而相繼涌現大量的藥品“變臉”和臨床廉價藥品短缺的現象??梢娊鉀Q“藥價虛高”是我國藥品價格體系及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首要問題,科學、合理的定價是我國醫藥政策改革的關鍵。日本是世界第二大藥品消費國。正是由于日本政府對藥品價格實行有效管控,藥品總體價格水平逐年走低。文章圍繞日本醫藥品價格體系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展開了細致的技術性分析,總結并歸納其藥品價格體系中定價方法的經驗及教訓,與我國目前施行的醫藥品價格體系進行比較,提出相關建議。以期為當前的藥品價格體系改革參考借鑒。

關鍵詞:價格體系 醫藥品 比較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1-083-04

一、引言

藥品價格問題是涉及多方利益團體博弈的敏感問題。上世紀90年代后,中國政府先后20次對藥品進行強制降價,然而患者的經濟負擔、醫藥企業的發展卻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降價政策實施之后反而相繼涌現大量的藥品“變臉”和臨床廉價藥品短缺的現象。在藥品價格體系及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眾多問題中,相較于強制性的降價措施,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體系的設計與管理研究更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從政策層面看,藥品價格體系的改革往往與醫療費用的控制緊密聯系,它實質上反映了政府管理與市場發展之間的平衡關系。資料顯示,2013年中國的人均壽命已達74歲,國民醫療衛生總費用高達31868.95億元。同期人均衛生總費用為2076.1元,衛生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5.57%,個人衛生費用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33.9%,其中藥品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40%{1}。

解決“藥價虛高”是我國藥品價格體系及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首要問題,科學、合理的定價是醫藥政策改革的關鍵。據世界衛生組織5月13日發布的2015年版《世界衛生統計》報告顯示,2013年日本人平均壽命為84歲蟬聯全球第一{2}。2011年日本國民醫療衛生總費用占GDP比例的7.9%,在OECD國家中排第17位,人均醫療費用2662美元,年人平均支出30.19萬日元。衛生總費用中,公共支出占81%,私人支出僅占19%,個人的衛生費用負擔很低,衛生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的16.8%。費用結構比較合理,醫療機構藥品費用僅占其總費用的20%??梢哉f在亞洲屬于用較少的醫療費用取得了較好的健康效果的典型代表。

筆者圍繞日本醫藥品定價體系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深入分析,結合中國該系統內面臨的問題進行比較性研究。在評價日本醫藥品價格體系的經驗及教訓的同時,為我國當前的藥品價格體系改革提出相關建議。

二、日本醫藥品價格體系的內容及特點

從世界范圍來看,上世紀70年代初日本已建立了全民醫療保險體系,醫療保險對藥品的覆蓋面非常廣,未納入醫療保險的藥品不能報銷且在市場銷售量很小。簡而言之,日本的醫藥品價格體系是由政府實行全面管理、審核及調控。

(一)管理部門及藥品目錄

厚生勞動省是日本負責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的主要部門,其中的醫政局經濟課是藥品價格管理部門,負責醫藥品價格調查和特定保險醫療材料價格調查等事務。中央社會保險醫療協議會(簡稱中醫協)是審議藥品價格與醫療相關事宜的審議會。該審議會下設的藥價算定組織是藥價核定執行機構,主要負責醫療保險中給付藥品價格的核定。具體工作為根據經濟課擬定的藥價及核價原則,對申請藥品進行核查,參照代表成員的多數意見核定藥價并將核定結果通知制藥廠商,若制藥企業不接受該價格,可提交復議申請,藥價算定組織將再次討論并核定藥價,復議申請一次為限。

日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了醫療保險中可以使用的藥物名錄(即“品目表功能”),也規范了所使用藥物的結算價格(還具有“價格表功能”)。即政府確定醫療保險適用藥品的零售價,醫療保險根據政府定價補償藥品費用。每年,新藥有四次機會(3月、5月、8月、11月)申請認可進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

(二)藥品分類及定價

在日本根據藥品的不同類型參照不同的定價方法和規則。

1.新藥上市(包含原研藥)。原則上,新藥接受政府部門的認可后,2-3個月內算出藥價,之后進入市場。與醫療服務項目支付一樣,原則上藥品藥價的70%直接由醫療保險承擔,其余的30%由患者自付。定價主要按照以下程序依次進行:

對于新上市的藥品價格,原則上以“類似藥價比較法{3}”來決定,不適用于此法的部分藥品則通過“成本核算法{4}”定價。對于已有類似的收錄藥品,則采用“類似藥效比較法”來核定該新藥的藥品價格。一旦認定新藥的藥理缺少新意{5}其定價必須低廉。近年以“成本核算法”決定新藥價格的案例略有增多,但在日本國內,對制藥商所提供的制造成本缺少信任,特別是國外引進的藥品還抱有較大疑問。

由此算出的藥品價格,還需參照其相應的計劃性、效用性、市場性(市場規模的大?。┻M行各種加價計算(2008年4月修訂)。此外,新藥定價還需要適用各類調整規則。例如其中的國外價格調整,是為了與國外同等藥品價格盡量保持一致,采用下列公式進行及時的藥價調整。具體做法是:參照美、英、德、法四個國家相同單次劑量價格,將其平均化后直接作為國外平均價格。

其次是規格間調整規則。通常針對藥品規格上的差距,常見藥品還須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計算。例如:藥品10mg的價格不是按照5mg的2倍進行計算,而是按照1.8—1.9倍的比例進行計算(詳見公式1)。

規格間的比=log(Q2/Q1)/log(Y2/Y1)(公式1)

注:類似藥品的規格比在不同場合以相似性最高的類似藥品的規格比為標準,在規格比超過1的情況以及類似藥品的規格比沒有的情況下按照1來計算。但是,對于內服藥物,通常X2>X1(X2僅限于超出常用最大用量時使用),因此相似性最高的類似藥品的規格比超過0.5850及類似藥品沒有規格比時都以0.5850進行計算。

2.已收錄藥品。新藥一旦上市,將面臨每2年一次的藥價調整(即藥品降價)。每兩年,日本藥品協會將對所有藥品批發商和部分醫療機構的市場流通藥品價格實施一次調查,調查期限1個月。根據調查結果,協會將從每類藥品中最低的購入價格開始累計,加權平均至交易量90%所對應的藥品價格,以便為新藥品提供參考價格。

調整后的價格=參考價格×(1+消費稅)+當前價格×2%(公式2)

第一,價格差距。通常,日本醫藥品按照圖1的方式流通,最終面向患者的是藥品結算價格(即購入價格)。廠家的藥品推廣環節,銷售至醫院、診所、藥店的價格是自由的,而各大醫院、連鎖藥店在擁有這樣有利購買權的背景下以低于結算價格的單價購入,為了自己的利益獲取其中的差價。因此,即使去掉因手續費及藥品使用期限的損失而進行的補償等理由而被提出的2%的調整值,每次患者的藥品結算價格和市場流通的實際藥價(醫院、藥店等購入價格)之間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對生產許可到期的藥品價格實行特殊降價。這是個別特殊藥品的降價規則,指生產許可證已到期,通用名藥上市之際,參考此類舊藥品的上市時間適用2年一次的價格下調,接近4-6%左右的降價。最近還出現了接受6%的降價藥品。然而一旦收載進入藥店收錄醫藥品目錄,降價幅度可以減半。

第三,各種加算規則。藥品定價須遵循市場擴大性加算、效能變化性加算、用法用量變化加算、不采用品加算等規則。其中市場擴大性加算指優質醫藥品上市、獲得市場高度的好評后,在銷售大幅度超出預期情況下,藥價體系不是對該藥劑的開發及銷售環節進行嘉獎,而是對其進行標志性價格下調的控制。即使藥品的銷售量沒有進一步擴大,藥理作用相似的藥品還須進行同等比例的價格下調(見公式3)。

預期設想2倍以上且一年中銷售超過150億日元藥品的價格×(0.9logx/log2+а)(公式3)

3.通用名藥。該類藥品須以同時期的同類原研藥結算價格的70%作為其新的藥價。與歐美相比,日本的通用名藥和原研藥之間的價格差距較小。雖然通用名藥與藥品生產許可證期間的新藥適用的規則相同,但僅為原研藥價格五分之一的仿制藥,也被納入了所謂的平均價格計算,這里并沒有以藥品的種類差異進行藥價標準的設置,而是將其籠統的收錄于一般藥品。

綜上所述,日本的藥品價格體系中的研發新藥、已收錄藥品、通用名藥,全部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其價格。同時還需遵循若干應急加價規則,一旦長期持續,藥品的市場價值和指令性(結算價格)價格之間會呈現大幅差距。政府管控加市場調節機制的形成一方面表明政府部門試圖通過控制藥價,長期壓低藥價,縮減醫療費用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調節規則在實施中不盡人意。

三、日本醫藥品價格體系面臨的問題及其分析

(一)新藥上市的定價

1.定價方法缺乏合理性。新藥上市通常采用“類似藥效比較法”決定新藥價格(結算價格)。實際上這種以基本藥物作為標準進行參照的方法是否合理不斷遭到各方質疑。即作為參考標準的既有藥物是已經獲得認可的藥品,與新上市的新藥相比,質量方面能否與之相提并論是難以明確回答的。在沒有進行充分加算前提下,將新藥與既有藥物定價進行適當價格下調的做法是有一定風險的,一旦這樣實施,至少從結果上看,新藥研發的努力沒有得到充分肯定與回饋,進而導致精心研制的新藥品價格實際偏低的事實。

2.各類加算規則的適用范圍有限。如上文中介紹,日本的藥價體系中醫藥品的定價規則設計得非常細致,周全。如果能夠貫徹執行各類加算規則,上市時采用“類似藥效比較法”的矛盾能夠得到一定緩解,然而實際上這樣的規則并沒有被嚴格執行,真正適用這些加算的案例非常少。例如計劃性加算,目前為止僅有3例在日本實施,且這些藥物在日本市場使用量非常小,對于醫療保險中藥費支出總額的影響基本可以忽略不計。

而效用性加算與計劃性加算一樣,適用條件非常嚴格,能夠實施的藥物非常有限。即使是實施對象的藥品適用值普遍在最小的加算值(+5~+10%)范圍內。厚生勞動省從2008年開始對于各類加算率的上限進行了提升(計劃性加算從100→120%,效用性加算Ⅰ從40→60%,效用性加算Ⅱ從20→30%)。究其根本還是實施上的問題。形式雖有改變,在實際運用時受限無疑是形同虛設。

3.國外平均價格調整與規格間調整的矛盾。國外平均價格調整規則,原本是為了保持日本國內外藥品價格基本一致,一旦實行,應將主要代表國家的藥品銷售額納入“平均銷售比重”進行核算。而日本政府的制度規則僅以相對貴、銷售額較好的美國與市場規模較小的英、德、法的低藥價以相同的比重進行簡單相加取其平均數,將其賦以“國外平均價格”的名稱,明顯是取低價的標準值進行設定。另一方面,規格間調整是以有效成分的2倍含量而制造成本卻未必是2倍的初衷為前提,問題是當國外平均價格調整與規格間調整同時實施之際,在國外普遍實施的橫向水平價格(以某種標準的單次劑量為基準,在它以上的單次劑量原則上采用同一價格)間出現不一致現象。

以實例簡單分析。新的降高血脂藥品(瑞舒伐他汀鈣片)于2005年1月被認可,當時是通過認可的制造廠商根據科學數據提出的2.5mg、5.0mg與10.0mg這三類規格的。然后對各類規格對應藥價進行審查。

首先,選為類似藥是立普妥,新藥比舊藥活性度高,5.0mg的新藥和10.0的舊藥基本持有相同效果。這樣,新藥2.5mg及5.0mg分別與舊藥的5.0mg與10.0mg同等價位。加上新藥的常用規格5.0mg適用于效用性加算Ⅱ,上乘7.26%后價格為169.8日元。接著2.5mg適用于規格間差異單價算出88.5日元,而相較于10.0mg的新藥,應該與舊藥20.0mg的價格在日本沒有被認可,所以新藥的常用劑量(使用率最高的規格)5.0mg開始起步,乘以規格間差距(舊藥的10mg/5.0mg:0.9402)得出325.80日元。

通過計算藥品2.5mg、5.0mg、10.0mg的價格最終確定。然而若適用國外平均價格調整規則會出現整體不相容問題。

其次,對于2.5mg來說,在海外這樣的小劑量片劑并不存在,無法進行調整,變化率為零。對于5.0mg劑量的在英德法三國沒有,僅限于美國販賣,價格為272.70日元。經過調整后價格為193.00日元,變化率是+0.1366%。而10.0m規格在德國、法國也不存在,美國272.70日元(均價),英國127.40日元,則按照下列算式進行計算生成(見表1)。

2.5mg、5.0mg、10.0mg三個規格中,一般5.0mg是常用劑量。5.0mg的算定價格169.8為基礎乘以平均變化率2.8%后是174.6日元,成為5.0mg的最終藥價。需要注意的是這與國外平均價格調整后的193.00日元相比被壓低了10%。即根據繁雜的重復計算藥價始終被拉低。這樣5.0mg的藥價被定為174.60日元,以此為基準再適用于規格間調整標準從而決定2.5mg與10.0mg的價格(見公式4)。

2.5mg:174.60×(2.5/5.0)0.9402=91.00

10.0mg:174.60×(10/5.0)0.9402=335.00(公式4)

注:這里5mg、10mg的規格間比是0.9402

即使經過數次調整加算也未能最終定價,10mg計算后價格335日元。需要注意的是,(1)原10mg的均價比5mg便宜,在日本國內反而拉高,(2)335日元這樣的標準,經過單純的價格算定(國外平均價格調整前的原價格是325.80日元),或單純的進行外國平均價格調整算出的價格(不利用平均變化率前的價格是308.7日元)中的任一種相比,都稱得上是較高的價位。

可見所謂規格間調整規則與國外平均價格調整規則出現相互矛盾。所謂的合理無非是為了實現通過低價設定藥價的目的。10mg規格的科學性認定被放置不管,以藥品價格水平不合適不能被收錄,最終10mg的藥錠沒能上市。

這樣,原本需要10毫克錠劑的患者(特別是遺傳性高血壓患者居多)只能選擇服用2片5.0毫克。歸根結底仍是成本問題,患者在藥價上承擔了174.6×2=349.2的負擔,假若10毫克的藥劑上市被認可的話,上述價格都比349.2要低??梢姀碗s的加價規則疊加適用后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醫藥品定價體系設計細致、導致技術性過頭這一問題可謂是日本藥價制度的特色之一。

(二)已收錄藥品

1.兩年一次的價格下調流于形式。日本政府通過兩年一次調查市場內實際的流通價格(醫院、藥店的購買價),將現行藥價的2%作為其加權平均價的調整幅度作為新藥價的規則,原本是出于利用藥價差(結算價格與醫院等購買價格之間的差距)擴大藥物銷售量,卻造成無視患者需要、剝奪其選擇自由,促使制藥廠商濫用銷售手段的典型制度。當然其本身也肩負著調整藥品的市場價格和指令性價格之間的深遠意義。然而,兩類藥價差距顯著。正是各大醫院、連鎖藥店及龐大的銷售商家等力量巨大,流通價格往往比結算價格還要低,故而被稱為兩年一次的強制性藥價調整。

藥品一旦進入市場,即將面臨2年下調一次價格的調價制度,一方面成為促使廠商們盡可能不讓新藥上市,從而避免減少銷售利潤,同時也迫使廠商面臨新藥開發資金不足的局面。高風險、高品質的改革性新藥開發緩慢,轉而投入價錢便宜,改良藥物的開發中,并將其作為新藥取得生產許可。這樣2年一次的藥價調整還將大量相關工作及科研人員卷入其中。因為實踐中醫藥分離工作的推進和大量總價購入的習慣,制度的實施效果難以保證{6}。

2.市場擴大性加算的不確定。當某藥品意外大量銷售時,由于量產效果,藥品價格開始向下微調。然而,這樣的持續下調卻引發其他問題。的確,單錠劑的開發費會隨著銷售量大增而減少,但正因為優質、藥品的銷售流通是面向世界市場的,僅因為日本市場內比銷售預期超出2倍所以每錠的開發費就降為原來的一半嗎?加上從其他公司引進的藥品所占成本的航運費及專利費比例與一般藥品相比費用高昂,因量產而期待成本下降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開發好藥既要從醫患處獲取好的評價,還要適用于這一加算規則,如同貼上了強制壓低公共藥品價格的標簽,對制藥廠商而言,曾數次以阻礙創新性研發為由要求撤回。遭到拒絕后,近期的制藥商經常設定較高的早期銷售額,盡可能向不適用此規則的方向規避。

這樣,壓價的藥品價格體系最終導致日本的藥品價格在生產許可期間的均價與歐美相比確實維持著低價位水平。相較于英、美、德各國認可的新藥價格自由設定規則,日本在設定較低的上市價格基礎上,對新藥上市采取2年一次調價來壓低藥價。以日美數據來看,兩國2006年各自銷售的前70種藥品的上市價格相比,在日本越是舊藥價格越低廉,而美國則呈現無關上市年份,市場評價越高價格越高的局面。

(三)通用名藥的定價

當某種藥品的許可期結束時,通用名藥新上市之際,如前文所述,此類原研藥藥價的70%自動成為新的結算藥價。政府為了培育通用名藥產業的形成,試圖將其設定為高價格。但是制度設計者并沒有考慮實際情況,只是想當然的采取措施結果常常事與愿違。

四、我國醫藥品價格體系的改革方向及思考

2009年4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明確提出了2009-2011年的階段性重點工作。8月,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年版)3個文件。隨著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推進,藥物總消費數量短期內不會有太大變化,但對藥品使用結構會有一定影響。即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消費量會加大,繼而會對目錄外的藥品消費量帶來沖擊。

(一)現行藥品定價方法

我國的藥品定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無論是政府直接定價還是限定最高零售價作為指導價,采用成本加成的定價方法來制定藥品價格。盡管有關部門一直在不斷努力改進定價方法和管理辦法,但藥品定價方法一直局限于成本加成框架下(見公式5)。

零售價=含稅出廠價(口岸價)×(1+流通差價率)

含稅出廠價=(制造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1+增值稅率)(公式5)。

無論是零售價還是出廠價,都不能反映藥品定價目標中的安全、有效、經濟、適當四個要素,藥品的成本也不足以反映其臨床療效、穩定性、不良反應發生率、技術創新度,以及與市場替代藥品相比治療同種疾病時的費用節約率等所特有的價值。為了彌補成本加成定價法的不足,國家先后作了多方調整。為了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藥品虛高定價,陸續出臺了《藥品管理法》、《藥品政府定價辦法》(2000年)、《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其中的差比價和單獨定價規則,改進了藥品價格制定的作用,豐富了藥品定價實踐經驗,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藥品價格與價值脫節問題?,F行定價方法與定價目標之間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二)現行改革及思考

據2015年5月17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破除以藥補醫機制,試點城市所有公立醫院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改革以藥補醫機制,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醫院運行成本等,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對醫院的藥品貯藏、保管、損耗等費用列入醫院運行成本予以補償。意見指出,參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辦法,改變公立醫院收入結構,提高業務收入中技術勞務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藥品和衛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確保公立醫院良性運行和發展。力爭到2017年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歸根結底,藥品價格高,主要是在于多方利益博弈中尋求一個平衡點。這也是政府控制和調整藥價的難點。就醫藥行業本身而言,屬于典型的創新導向型行業,新藥研發是醫藥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體現,但目前我國醫藥行業整體缺乏新藥的創新能力,只能轉向營銷導向型。各企業之間的競爭在同類產品的成本、營銷力度、質量等方面,而不是專利技術層面。在整個醫藥產業中,超過八成是中小產業。這些企業規模小、技術設備落后、資源配置不合理,管理方式陳舊,造成產品規格少、附加值低,同質產品重復,不僅資源浪費嚴重,還容易引起惡性競爭。

如何在保證制藥公司的合理利潤、培育創新能力的醫藥行業同時,又讓國家財政合理負擔醫療費用支出,病人用得起藥?;谏鲜鋈毡踞t藥品價格體系的經驗與教訓,圍繞藥品價格的制度設計方面,政府需要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公平的管理者,肩負監管和調節作用。與設計過頭的日本藥品價格體系不同,我國的藥品價格體系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僅就藥品價格體系的完善提出以下觀點:

1.堅持政府管理職能,醫藥品價格體系的設計須注重規范化、豐富化。首先加大藥品價格的市場調查力度,專職專能,構建穩定的調查及審核機制。目前藥品定價參考市場價格,通過招標價格作為定價依據。而一些廠家生產的低價藥過度競爭,價格過低;而少數廠家生產的壟斷性藥品、新上市藥品卻居高不下。招標價格的市場競爭機制在實踐中難以發揮良性競爭效應。因此應該組織專業人員,加大對藥品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格調查、進口藥品的口岸價格以及國外藥品市場價格的調查力度。逐漸形成穩定的審核監管周期,在適當條件下導入稅務部門納稅價格調查,以便更好地了解藥品市場流通情況,加強對藥品價格的源頭監管。其次組織藥學專業及精算管理人員,設計科學的藥品成本核算制度。目前藥品的定價方法缺少操作性,面對國內藥企差異較大,實際的藥品企業生產成本調查審核基礎非常薄弱。

2.遵循市場規律,細化醫藥品調整加價規則,構建系統、科學的醫藥品價格體系。與日本的技術性過頭相反,我國的醫藥品價格體系指導性色彩濃厚?,F行藥品價格機制下,依據中標價格、生產成本定價都存在較大的局限性,難以形成合理價格,有些甚至加劇市場矛盾、價格杠桿難以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只有從實地調研入手,大規模全方位歸納藥價定價特點及調節類型,建立應急性加算體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圍繞市場發展和患者需求變化,建立并完善價格動態調整規則,綜合評價藥品的生產成本和臨床價值,從而體現保證臨床供應、促進合理用藥。

3.明確行政部門責任分工,打通藥品流通體制配套領域的癥結點,整合醫藥、醫保、醫院與市場多方資源。只有配合藥品生產、經營、銷售、監管等多方面的政策力度,形成合力,才能解決藥品流通領域中存在的問題,激發醫藥產業的活力。

[本文為“2015年江蘇省高校哲學社科一般項目——殘疾人醫療保障制度的構建及其路徑研究”(項目編號:SK10300415)和教育部回國人員科研基金項目“中日勞動力轉移的歷史進程及其政策研究”階段性成果之一(項目編號:K510300912))。]

注釋:

{1}2013年病人次均藥費占門診費用(49.3%)、住院費用(39.5%)的平均值?!吨袊t療衛生事業發展報告2014》,華中科技大學、人民出版社,2015年2月發布。

{2}性別上看,日本女性平均壽命87歲,居于世界第一位。男性平均壽命80歲,位于圣馬力諾(83歲),新加坡(81歲)之后。

{3}所謂“類似藥價比較法”指同類同效果現有藥物(須是藥價收錄10年內的新藥,非仿制藥)中的效果功能、藥理作用、成分組成、化學結構式、投放形態、劑型區分、劑型及其用法等方面選定相似度最高的指標,以此為基準,加入部分修訂內容即可得出新藥的價格。

{4}所謂“成本核算法”指不適用于“類似藥價比較法”的藥物,例如迄今為止沒有類似藥品的藥物即原研藥,則需要根據其制造成本為基礎加入一定的計量數值計算出新藥的價格。

{5}具體指:A補正加算對象外藥物B已有三種類似藥理作用的藥物C最老類似藥物的藥價收載已經超過3年以上,認定為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藥物。

{6}所謂大量總價購入是指,購入藥價不是按照單個品種單個量的實際購入價格、數量的總和計算,而是醫院等機構在表明購入預定藥物的預期量后,首先通過公定藥價(償還藥價)算出假定購入的總額,以此為基數全部下調x%值方式買入,這里沒有名目上所謂的藥物價格調查,在日本以大醫院為中心,依靠這樣的藥價基準制度特別形式的慣例依然存在,實際上很難根除。

參考文獻:

[1] 羅布·巴格特著.解析醫療衛生政策.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4

[2] 馬特.我國藥品價格區間分布及相關價格政策研究.價格理論與實踐,2013(10)

[3] 潘敏翔,吳久鴻,史寧等.藥品定價淺析.觀察,2007(4)

[4] 曹創清等.藥品的管理價格與研發投入的均衡.衛生經濟研究,2013(6)

[5] 陳志軍,高文遠.藥物經濟學在我國“新醫改”藥政管理中的應用.中國藥房,2012(4)

[6] 許光建.理順醫藥價格增加財政投入逐步減輕居民就醫費用負擔——新醫改政策解析.價格理論與實踐

[7] 郭朗,孫利華.英國藥品定價方法的調整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藥房,2012

[8] 石其寶.政府藥品價格管理的機制與效果——日本醫藥定價的經驗研究.價格理論與實踐

[9] 黃向紅.藥品價格管理的“加減法”——從日本藥品價格管理中得到的啟示.市場經濟與價格管理,2011(1)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 江蘇蘇州 215000,審計暑審計科研所 北京 100086)(責編: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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