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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2017-03-04 09:03彭龍
人間 2016年33期

摘要:2015年4月完成修訂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舊法作了與時俱進的修改和補充,成為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重要參考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形勢變化、監管機構的改革調整,均使得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面臨諸多問題。本文結合新《食品安全法》,從立法理念、治理監督重心、溯源制度、法律責任體系方面展開探析。

關鍵詞:農產品法律制度;立法與治理理念;治理重心;責任體系

中圖分類號:F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065-01

農業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是保持人類生命健康的必須產業,是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是國家賴以生生不息的重要基石。令人遺憾的是,部分農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踐踏商業道德、漠視相關法律權威,舍棄社會責任與道義,僅僅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史上最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在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史、中國食品安全法治史具有里程碑、劃時代的意義[1]。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法律制度問題

首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制定之日起就從宏觀上明確了“關注民生、保障人權”的立法理念,然而這種立法理念在條款中并沒有被明確化和具體化,而且,我認為較為空乏也過于陳舊,有待賦予新的時代內涵。

其次,落后的監管模式在基層治理中已經與時代脫節。過去的農產品基層管理主要集中在農村市場,基層政府機構和人員配置單一。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催生出新的產業組織方式,呈現出小型化、智能化、網絡化的特點,且分布在廣大市郊。檢驗檢測設施設備的落后,基層隱患排查費時費力。

《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是,先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2006年開始施行,距今已有10年之久,均沒有詳細規定農產品的統一驗證、注冊、登記、準入體系,即使存在有些許零星的注冊登記制度,但其嚴密程度度和覆蓋的農產品的數量、種類都是非常有限的,農產品責任體系設置簡陋,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和追責兩難的尷尬局面。[2]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制度的法律建議及對策

(一)更新農產品質量安全基層治理防控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立法理念是“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法治思維是“政府主導監督管理”。顯然,時代賦予了它們新的內涵。

農產品作為食品當中的一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也應當與時俱進,與新《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步伐,應該增加“維護公共安全,共享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的立法理念和“食品安全全社會共治”的法治理念,擴大基層治理的根基,發動廣大群眾和社會媒體進行監督和協商,明確政府、群眾、社會參與農產品監督管理的途徑和責任。當前,不安全農產品來源分散隱蔽,雖然在機構改革中,在基層設置了派出機構,但是還處于機構運行適應期,基層網底的薄弱仍是食品安全工作短板中的短板,擴大群眾基礎,形成全社會共治,才能補齊這塊基層治理中的短板。[3]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基層監督治理重心應下移。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心長期以來在監管網的頂端,國家有形之手難以伸向基層治理的低端,因此,確立縣級為監管工作的重心,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現實最佳的選擇,除此以外,還應把一定的監督和管理權限下放到鄉鎮政府和村自治組織當中,繼續強化食用農產品的源頭監管,食用農產品是老百姓日常餐桌上的生活必需品,一定要加大監管力度,認真落實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能。

(三)構建更為嚴格的溯源制度和完備的法律責任體系。

建議充分利用現有產地證明、質量證明和檢疫證明,統一產地準出標識。無論大規模的標準化生產,還是小規模的個體生產,都力求做到“一個農產品,一個驗證,一個注冊,一個身份標識”。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產地準出制度,才能早日實現農產品生產源頭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新《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詳細規定農產品的追溯制度,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非常有必要進行具體的規定。農產品管理部門可以充分互聯網+模式,大數據平臺[4],資源共享庫,建立農產品數據庫,便于農產品流通的快速識別和追蹤。

在責任主體上,建議強化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的責任,把責任與績效考核掛鉤,實行黨政同責,建立責任追究倒查制度,把責任具體到每一個領導班子成員身上?;鶎诱突鶎勇毮懿块T直接與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責任連帶,建立約談責任制度,以“上率下”,以“下輔上”,把基層治理的“神經線”與“中樞線”緊密聯系起來。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必定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房建恩.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制度的若干思考——以法律實施機制轉型為視角[J].農村經濟,2016,07:106-111.

[3]舒勇.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線[J].當代貴州,2016,30:40-41.

[4]宮夏屹,李伯虎,柴旭東,谷牧.大數據平臺技術綜述[J].系統仿真學報,2014,03:489-496.

作者簡介:彭龍(1990-),男,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2016級經濟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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