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效辯護的認定標準和救濟途徑

2017-03-04 09:08李鵬
人間 2016年33期

摘要:辯護制度在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意義。無效辯護制度作為辯護制度的一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辯護的質量。本文通過從美國的無效辯護制度入手,指出了美國無效辯護的概念和特征,談到其認定標準的種類以及救濟途徑。并由此提出了對我國無效辯護制度的構建,從可行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無效辯護;辯護制度;被追訴人

中圖分類號:D91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070-01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的有效性是刑事辯護的根本,其對實現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義。英美等國家建立的無效辯護制度,是為了緩解辯護質量不高的現狀,美國無效辯護制度是一項保障刑事被追訴人獲得律師有效辯護和公平審判的制度。本文將通過對美國無效辯護的認定標準和救濟途徑進行考察,進而探討關于在我國引用無效辯護的若干問題。

一、無效辯護的概念及特征

無效辯護在《布萊克法律詞典》里解釋為“律師沒有合理處理案件”,指的是:律師要么履行職責不稱職,要么沒有盡力為被告人服務,尤其指因利益沖突、個人能力、疏忽大意等原因,沒有完成在刑事訴訟中應盡的辯護職責,從而導致被告人沒有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①。

無效辯護的特征為:首先,無效辯護制度作為一種救濟制度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它針對的是辯護律師侵害被追訴人辯護權的行為,即律師的消極辯護行為。其次,無效辯護制度是刑事程序之內的權利救濟方式。

二、無效辯護的認定標準

在無效辯護制度的內容之中,最為重要的便是無效辯護的認定標準問題??梢哉f無效辯護制度的核心就是如何認定一個律師的辯護行為是無效的。美國無效辯護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其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荒誕劇和笑柄”標準。

該標準是在1945 年聯邦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在迪戈斯案( Diggsv. Welch)一案中所提出,該標準認為只有當律師的辯護行為如同荒誕劇或笑柄以至于“代理毫無效果”時,律師的辯護行為才是無效的②。然而該標準對于律師的辯護行為認定模糊且寬松,造成刑事訴訟的效率偏低。

(二)“合理盡職的幫助”標準。

該標準是在 1970 年,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在卡拉維案( Cara-way v. Beto)中所提出,在該案件中,上訴法院并沒有運用“荒誕劇和笑柄”標準。該標準進一步限制了能進入無效辯護審查的辯護行為。

(三)斯特里克蘭標準。

該標準是在1984 年,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蘭案(Strickland v,Washington)中所提出,確定了無效辯護的雙重標準,即:第一,缺陷標準即辯護人的表現有缺陷; 第二,偏見標準即該缺陷表現使被告人遭受了偏見以至于剝奪了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③。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參考美國斯特里克蘭標準,將我國無效辯護的認定標準作如下規定: 如果辯護律師的辯護行為存在缺陷不符合律師應有的通常職業水準,該行為導致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受到侵犯,且造成審判結果嚴重不公正的,則可以認定構成無效辯護。

三、無效辯護的救濟途徑

在美國,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如果認為其未獲得有效的辯護,可以此為由提出上訴。但被告人不能直接提起上訴,一般都是被告人在隨附審查程序中提出無效辯護的主張,同時無效辯護的申請可以針對辯護律師在各個訴訟階段的行為提出。在州法院管轄的案件中,被告人首先必須窮盡州司法體系內的救濟手段,才能在向聯邦法院提出的人身保護程序中提出無效辯護的主張。上訴法院通過審查認定被告人提起審查的辯護行為是無效辯護時,會出現兩種結果:首先,上訴法院將判定辯護行為無效并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其次,律師協會可以對辯護律師作出相應的處罰或紀律懲戒④。

四、無效辯護制度在我國的構建

(一)我國構建無效辯護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過程中,控辯雙方失衡、辯方權利受到限制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實踐和立法中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辯護人本能夠完全履行自己的辯護職責,卻不與控訴方展開積極對抗,只是簡單地履行庭審的程序,使得辯護基本流于形式。2010年初發生在福建南平的鄭民生砍殺學生案件庭審辯護就是例證,被告辯護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對犯罪事實與證據始終沒有異議。辯護的這些問題與我國沒有建立起無效辯護制度是不無關系的。因此,為了能夠切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有必要構建適合我國的無效辯護制度。

(二)我國構建無效辯護制度的可行性。

我國庭審中雖然控辯、控審之間的地位關系并不完美,但我國已經重視并開始引進英美法系的對抗制經驗。針對我國控辯力量不平衡,我國已經開始注重保障辯護方的權利,比如強調律師辯護的全程性,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以進一步平衡控辯之間的力量??梢哉f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大,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行無效辯護制度的雛形。

綜上所述,我國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將無效辯護制度應用于委托辯護與指定辯護中。鑒于實踐存在諸多辯護不利的現象,我國應該盡快確立起無效辯護制度,以提高辯護律師的辯護質量,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注釋:

①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West Group,2004,p. 130.

②Diggs v. Welch,325 U. S. 889( 1945) .

③Strickland v. Washington,466 U. S. 688( 1984) .

④林勁松. 美國無效辯護制度及其借鑒意義[J].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04:80-87.

參考文獻:

[1] 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West Group,2004,p.130.

[2]Diggs v.Welch,325 U.S.889( 1945) .

[3]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688( 1984) .

[4]林勁松. 美國無效辯護制度及其借鑒意義[J].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04:80-87.

[5]申飛飛. 美國無效辯護制度及其啟示[J]. 環球法律評論,2011,05:142-150.

[6]張麗麗. 無效辯護制度初論[D].安徽大學,2013

作者簡介:李鵬(1993-),男,漢族,河南靈寶人,法學碩士,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