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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留守兒童監護責任的探析

2017-03-04 12:04程麗莉
人間 2016年33期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監護職責

摘要: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大量的青壯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產生了大量的留守兒童。他們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他們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留守兒童規模的不斷擴大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國家的未來。本文立足于我國農村的實際現狀,從我國監護現狀入手,分析立法現狀和監護現狀的根源,找出其中的不足及其原因,從國家、社會、家庭父母三方應承擔責任的依據著手,對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提出了建議,以明確監護人的范圍、職責和權利,加強家庭父母的監護職責和國家的最后保障和監督,最大程度保障留守兒童的權益,促進其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監護;職責;權利和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100-02

一、留守兒童監護現狀概述

(一)留守兒童產生的緣由及概念的界定。

留守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最早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初,而產生留守兒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使得發展水平差距大,大量的農民夫婦流入城市。受戶籍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最主要的是經濟水平的限制,農民工只能處于城市的邊緣,處于長期的流動狀態,迫于無奈只能將未成年子女留在老家。父母雖將兒女托付給其他人代為照看,對其子女的學習和生活作了一定的安排,但對于這一群體的教育和管理仍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最終形成了農民工父母與子女分隔兩地的局面,造成了留守兒童的產生。

目前,學界對留守兒童的界定可謂見仁見智。有學者認為:“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一

方外出打工而需要留守在家鄉,并需要其他親人照顧的年齡在16歲以下的孩子?!雹僖灿袑W者認為:“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離開老家農村半年以上,致使其不能與父母雙方或一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雹诒疚膹姆傻谋O護意義出發,筆者認為可將留守兒童定義為:父母雙方長期流動在其他地區務工,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二)現行留守兒童監護的特點。

1.監護問題的長期性。

留守兒童是和農民工相伴而生的,只有解決了農民工的問題,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才能得到徹底的解決,而農民工問題的解決是艱巨的長期的,這就決定了留守兒童監護問題的解決的艱巨性和長期性。農民工的出現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也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加劇和行業地域經濟發展差異的結果。而要徹底打破這種城鄉二元結構,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近就業,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真正在我國完成城市化的,我國的經濟社會高度發展的時候,農民不再大批向城市流動時,不再有農民工,也不再有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的法定監護才能得到實現。

2.留守兒童與監護人的監護關系不穩定性。

從實踐中的監護類型,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寄宿學校具有較長的監護期限外,大多數的監護類型都存在監護時間短的問題。在隔代監護中,由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多是年老體弱的老人,他們一旦生病,就沒有能力來照顧留守兒童,反而會讓留守兒童來照顧,在上代監護中,如果長時間的由一個家庭來監護,親戚朋友也會感覺負擔較重,長期下來就會對留守兒童的家長有意見,對留守兒童產生厭倦的情緒,家長也考慮到這種情況就不愿讓孩子長時間的在一個家庭生活而是經常讓孩子在不同的家庭中生活。留守兒童在留守期間經常在不同的家庭生活,受到不同的監護人監護。

3.留守兒童的臨時監護人素質總體不高。

現行監護類型中,居主導的是隔代監護和上代監護,而無論是隔代監護還是上代監護的監護人的文化水平總體都不高。特別是隔代監護中的監護人,他們大多是文盲或小學水平,在對孩子學習輔導方面顯得束手無策,也很少意識到監督孩子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能問問留守兒童“今天的作業做完了嗎?上課有沒有聽講?”等。由于監護人的自身文化素質偏低,他們認為體罰是最好的教育方式,當留守兒童做錯事時,通常是通過打罵解決,很少耐心的跟孩子說服講理。

(三)法律上留守兒童的監護現狀。

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的設立、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等,在《民通意見》22條還確立了委托監護“監護人可以就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從法律規定的監護內容上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未成年人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二,對未成年人財產的管理,不得隨意處分;第三,承擔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第四,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活動;第五,照顧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身理狀況;第六,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管教監督,并教育糾正不良行為;第七,特定的家庭監護人的撫養義務。

留守兒童作為未成年人的特殊群體,他們的監護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只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16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對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做了簡單的規定。

二、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的不足及原因

(一)關于留守兒童監護立法的缺失。

我國在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立法上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婚姻法》中,沒有專門意義上的監護法的存在。并且,現行監護立法的規定概括性和原則性很強,對于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以及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委托監護等都沒有做詳細的規定,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在未成年人監護中重家庭和親屬責任,輕社會和國家的責任。使監護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私域性、家庭性、親屬性和自治性的水平,國家和社會的職責處于相當后位甚至沒有的狀態,承擔監護公益職責的政府專門機構和社會公益保障組織的責任甚微。③

對于留守兒童而言,在法律意義上,他們的父母仍然是其法定監護人,而履行監護職責的往往是留守兒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親戚朋友甚至是留守兒童自己。④對于農村最常見的委托監護,國家沒有立法對被委托監護人的范圍、權利、資格、義務和職責做明確規定。

(二)留守兒童委托監護不足。

我國關于委托監護的規定非常少且規定簡單,在民通意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只提及到了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可將監護責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給有監護能力的人??申P于委托監護的法律性質、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其他監護人在監護中的權責、以及監護人違反監護職責是否承擔責任,尤其沒有對監護人的報酬問題做明確的規定。農村的委托監護都是口頭上的,委托的期限較長,父母與臨時監護人的權責、分工不明確,導致監護人不能全面履行其職責,最終損害的還是留守兒童的利益。這主要體現在:留守兒童的臨時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平衡、被委托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欠缺以及被委托人缺乏有效的監督未全面履行其監護職責等方面。

(三)少部分留守兒童監護人缺位。

農村有些留守兒童自己獨立生活或者和未成年的兄姐生活,年長的未成年人自己本身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覺性和自制能力不強,當遇到緊急情況時往往會驚慌失措,更談不上能很好的監護留守兒童了,他們基本處于無人監護的狀態。而國家只對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或死亡的未成年人指定了監護人,而針對這種父母既沒有死亡也沒有喪失監護能力的無人監護的留守兒童而言,他們與那些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所面臨的問題是一樣的,即他們得不到監護。在現實中,民政部門也往往是對孤兒、流浪兒童、殘疾兒童提供幫助和進行監護,對留守兒童是無暇顧及,導致他們在法定監護的缺失下,國家作為最后的監護人也缺位。

三、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完善的建議

留守兒童監護缺失問題在未來的相當長的時間內將繼續存在,現在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在采取一些措施著手解決這些問題,如建立寄宿學校接管留守兒童、在農村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留守兒童的管理和教育并尋找“代理家長”。⑤這對改善留守兒童的現狀有一定的作用,但要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根本在于打破各種制度壁壘,破除“二元經濟”體制結構,強化社會責任,完善我國的監護法律體系,根據留守兒童的特殊性,設立適合留守兒童監護的法律。按照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四位一體責任機制,建立一個完整監護制度。⑥

(一)進一步完善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

1.嚴格受托人應具備的條件。

父母外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在選擇留守兒童的臨時監護人時,不僅要考慮監護人的身體狀況以及經濟能力,還要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能力、品德習慣和教育能力。比如受托人作為監護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未患醫學上被認為不應進行監護的疾病,身體健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撫養教育被監護人的能力;(3)有經濟支付能力等。一些人員不得作為監護受托人,如:曾有過對未成年人進行嚴重暴力侵犯或性侵犯包括猥褻類罪,受到刑罰處罰的人或者有顯著劣跡,如酗酒、賭博、吸毒成癮的人等。

2.規范對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行為。

首先,應明確委托監護適用的條件:父母必須是迫于生計外出打工,沒有條件和能力將子女帶在身邊,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不得不與子女長期分離。其次,農村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的期限一般都較長,因此除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監護外,留守兒童的父母應與其他受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向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最后,由相關協議解決所出現的問題。

(二)構建國家監護體系,建立和強化監護監督體制。

監護不僅是家庭的事,也是國家和社會的事,事關著社會公益。對于農村留守兒童中處于無人監護或者事實上無人監護的情形,國家應設立專門的監護機構,委派專門的人員,提供固定的場所,對這些留守兒童履行監護職責。當然,國家可以要求留守兒童的家長向監護組織繳納一定的費用,并督促家長與留守兒童的溝通?,F階段我們不能對國家組織的監護能力做過高要求,只能以為未成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監護作為目標。

由于我國一直是由民政部門兒童福利院的組建和管理工作,所以可沿用此體制,來建立留守兒童的監護體系。在民政部門設立青少年事務局,由青少年事務局直接在農村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或兒童教育中心。在國家財政中設立專項資金來維持此機構的操作。為了保證這項工作的有質進行,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立監護監督辦公室對其監督。當父母將兒童送入兒童福利機構時,兒童福利機構向該留守兒童所在地的村委會了解情況后,決定是否監護照顧該兒童。當兒童進入機構時,對該兒童的具體情況進行登記,包括年齡、家庭住址、身體狀況、父母的詳細情況并登記監護的期限。該機構對兒童的生活教育花費列具清單,要求留守兒童的父母支付該費用。當然,兒童福利機構可要求留守兒童父母每月支付一定的監護費用。

(三)強化學校的監護功能。

1.構建學校監護網。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這個特殊群體,學校除了知識的傳授和學業的管理外,要給他們更多的心靈關懷。學校要建立留守兒童專門檔案,更多地了解他們的家庭情況、心理狀況,關注他們的成長變化。學校要爭取配置心理老師,或對教師進行相關培訓,以便及時疏導教育,彌補父母不在身邊的家庭教育缺失。要豐富課余文化生活,吸引留守兒童參加文明健康的活動,讓他們融入集體之中,消除他們的孤獨感、自卑感??啥嗯c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臨時監護人多溝通,指導他們開展正確的教育方式,構建學校監護網。

2.推進農村寄宿學校建設。

在有條件的農村推廣建立全日制寄宿學校,有學校專職的管理人員,負責對住校生進行思想、情感教育和日常生活的集中管理。這些學??蔀榱羰貎和W習和生活檔案,開設親情熱線電話。外出打工的家長可以經常與學校和自己的子女保持聯系,經常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所思所想。幫助孩子健康快樂成長。

注釋:

①葉敬忠、潘璐著.別樣童年——中國留守兒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47.

②趙興龍.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的案例分析.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蘭州:蘭州大學,2011:12.

③曹詩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77.

④胡海媛,閆倩倩.我國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探析.法制與社會,2013,4(下):217.

⑤余月嶸.留守兒童監護委托制度研究.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湘潭:湘潭大學,2008:20.

⑥曹詩權.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7.

參考文獻:

[1]朱慶育.民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8.

[2] 趙俊超.中國留守兒童調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

[3] 竹青,楊科.監護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4.

[4] 孫林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實用全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

[5] 張理義.青少年犯罪心理.[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5.

作者簡介:程麗莉(1991——),女,漢族,四川廣元人,四川大學法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民商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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