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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眾聲喧嘩到異口同聲:媒體如何再現雷洋事件

2017-03-08 19:23許永超
華中傳播研究 2017年1期

許永超

(華中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湖北武漢,430079)

內容提要:媒體如何再現雷洋事件?本文選取了兩組媒體進行比較,發現:橫向上,權力距離是影響媒體框架的主要因素,此事件中,央視報道引發爭議,《新京報》、財新網和《京華時報》扮演了“看門狗”的角色;縱向上,存在一個從眾聲喧嘩、各媒體爭相定義事件的開放期,到異口同聲,即事件的封閉期的轉換,影響由開放向封閉轉換的主要因素是事件自身的進展。

雷洋事件被引起關注,源于網絡上一篇題為《剛為人父的人大碩士,為何一小時內離奇死亡?》的帖子?!叭舜蟠T士”、“剛出生兩個月孩子的父親”、“嫖娼”和“意外死亡”,這一系列關鍵詞使雷洋事件備受公眾關注(特別是在社交媒體上)。事件發生于2016年5月7日晚,5月9日警方發布第一則消息,描述為“死者雷洋涉嫌嫖娼被抓獲后,因抗拒執法并企圖逃跑,警方依法采取強制約束措施。在被帶回公安機關審查過程中,雷洋身體不適,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5月11日,警方先后發布兩則通報,遭到廣泛質疑。至此,雷洋事件被大量媒體報道、評論,輿論達到高潮。此后尸檢,6月1日雷洋事件開始立案,7月1日檢方公布尸檢結果。伴隨著事件本身的變化,大眾的注意力開始逐漸分散。

人們為什么如此關注雷洋事件?雖然它只是一個個案,英國著名雜志《經濟學家》看到了這個個案背后的普遍意義,即中國社會結構的變化,中產階級的崛起,使許多人擔心自己會成為下一個雷洋[1]。另外,警方的特殊性質(國家機器)也容易受到關注。還有一個原因容易為人忽略,就是媒體。媒體在輿論潮起潮落中扮演著李普曼所說的“探照燈”的角色,選擇事件(與雷洋事件幾乎同一時間吸引眾人關注的至少還有魏澤西事件),選擇角度——關注嫖娼,還是警察執法失當,或者其他眾多干擾性信息,進行框架之爭[2]。關于這一事件最有爭議的是中央電視臺的報道。雷洋事件高潮過后,曾有學者指出央視報道“無可指責”[3]。

今日,雷洋事件被普遍認為標志著法治進步、程序正義。但是事發當日無論是公眾還是媒體卻是一片質疑之聲。媒體最初的框架已經被重重包裹起來。那么,事件是如何經歷了一個從眾聲喧嘩,到異口同聲的媒體再現過程的呢?

我們關心的是媒體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或者說,媒體是如何呈現這一事件的。媒介并不是簡單地或者機械地反映現實,而是透過利益、權力、意識形態的濾鏡辯證地建構社會現實[4]。反過來,權力對媒體再現的影響又為何?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本文選擇了兩組媒體進行比較觀察。一組是權力距離較近的、政治性比較強的媒體,包括央視、北京電視臺、《人民日報》和新華社;另一組是權力距離較遠的、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新京報》和《京華時報》(這兩份報紙占北京報業市場約一半份額[5])和財新網。通過細讀以上媒體的報道和評論(以評論為主),再聯系事件本身的變化,來抽取出媒體框架。本文將橫向比較各媒體間的細微差異,再縱向比較各媒體的變化。

一、眾聲喧嘩:媒體再現的雷洋事件

1. 央視、《人民日報》和新華社

從5月10日到7月1日,央視的報道共有4條,包括5月10日對雷洋家屬的采訪,5月11日對昌平警方的采訪,6月3日的追蹤報道和6月11日的一條快訊(檢察院立案)[6]。其中最有爭議的是11日的報道。報道的結構是事件緣起,邢永瑞采訪(重復警方這天凌晨的通報內容),然后是高春正認定雷洋有嫖娼行為(現場從避孕套提取的證據和口供)[7]。正是這一報道普遍被認為把事件引向了警方的定義,即雷洋嫖娼了。央視并未如其他媒體一樣質疑警方。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央視5月10日也采訪了雷洋家屬。這一采訪看上去要比11日的好很多。雖然記者一開始讓雷洋的妻子重述了警方告訴她當晚發生了什么的內容,不過也反映了她自己的疑問(雷洋身體上的瘀青和警方為什么一直不接我們的電話)。電視臺還采訪了昌平中西醫醫院,確認了送醫時間、搶救過程和死亡時間等,還提到口腔中的血溶物。報道結尾是昌平警方以事件正處在偵查過程為由,拒絕接受央視采訪[8]。聯系前后兩則報道,央視可能是為了平衡。但正因為這種看似的平衡,惹來爭議。此外,警方10日時拒絕采訪,11日凌晨警方又發布了第二則通報(5月9日第一則通報被廣泛批評),同時又接受央視采訪。

警方還接受了北京電視臺的采訪。北京電視臺的報道,引發的爭議更大。報道除了全盤引用警方通報外,還采訪了足療店“女技師”,還有極富有爭議性的提問“你憑你們倆之間的簡單交流,憑你的經驗,這個人是不是去過或者經常去,你感覺”[9]。

雖然《人民日報》和央視一同采訪了警方,并且也作了詳細報道,但是《人民日報》的評論要出色得多,它將重點放在“生命權保障”,警察執法上?!盁o論一個人畢業于哪所學校,處在什么樣的社會階層,都是普通公民,都面臨著基本生命權如何保障的問題?!盵10]“與其八卦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成長歷程,家庭關系,不如聚焦人命本身,切實尊重死者。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么,執法過程是否存在瑕疵?!薄度嗣袢請蟆返脑u論有三個特點。第一,《人民日報》以一種更加微妙的方式發揮著輿論引導的作用。這是一種大框架下的小框架的關系。權力和媒介之間的關系,通過更微妙的形式體現出來。大框架是生命、公民權利保障等。小框架是《人民日報》評論“雷洋事件是什么讓你不安”中說的“耐心”:“公民絕不能枉死,警方也不必蒙冤,紛紛擾擾中,只有真相才是定海神針。我們需要的是一點耐心,給真相一點時間?!盵11]另外一個特點則是兩面說的策略。既說警方通報有利于信息公開、公眾知情權,又懷疑警察執法是否失當:“應該說警方公布消息及時且必要,有助于還原事實,回應關切,是司法公開的必要舉措,體現出一種進步。但寥寥數言,尚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也缺乏事發的具體時間、地點、經過等關鍵要素?!?月10日的評論同時引用雷洋同學《關于人民大學雷洋同學意外身亡情況的說明》的帖子和“平安昌平”9日發布的消息,看上去客觀公正。再如6月2日的評論,“透過雷洋案這起引發關注的個案,一個法治共識值得珍視:對確有執法過錯的,要嚴格依紀依法處理,絕不包庇,絕不袒護,對惡意造謠,以虛假信息擾亂視聽,詆毀民警依法履職的,要及時澄清,依法查處,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執法活動的嚴肅性[12]?!钡谌?,《人民日報》表達更多的是一種期望,“還有待相關機構,進一步調查核實,以更多的證據,認真回復死者家屬的疑問,并在必要情況下,適時公開”。

當然權力距離近的媒體并非鐵板一塊。在雷洋事件中,新華社和央視最大的不同就是對待警方的態度。比如新華社5月12日的一個評論標題,警方信息“把事情引向揭人隱私、道德審判方向[13]”。還有“以有力信息公開取信于民,權威發布不能落后輿情后面,更不能落在對面”,“即便是一個人私德不檢,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安全也應受到保護,不能不明不白死去”等評論。當然,新華社作為國家通訊社,也是從輿論引導的角度評論的,如強調信息發布時機、發布技巧,發布者本身的權威等。但它還是嚴厲地批評警方“信息發布和回應花費很多筆墨來證明雷某涉嫌嫖娼,似乎還要證明,他很熟悉那種場所(似乎是針對北京電視臺的誘導式提問)。這樣的信息發布,無法回應關鍵疑問,反而跟著一些人的猜測跑,把事情引向道德審判的方向”?!稗k案警方的信息發布和回應沒有明辨是非,一發定調的效果,本身不夠權威,當事一方,應由法定執法監督機關或更高部門介入?!薄度嗣袢請蟆吩u論要大家“耐心”,新華社則表示,“公眾和輿論應有耐心,給真相一些時間,但前提是經得起檢驗和追問的真相”。

2. 《新京報》、財新網和《京華時報》

相對于央視、北京電視臺、《人民日報》和新華社,像《新京報》、財新網等,扮演了一個質疑公權力的“看門狗”的角色。新聞框架始終站在公眾這一面,對事件進行輿論監督。實際上,這類媒體作用更大,就像一個序參數(協同學)[14]一樣,影響了許多人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媒體人喻辛5月11日在《新京報》“第三只眼”專欄有一篇評論[15],全部內容都是在問雷洋事件的事實和細節,警察“到底有無亮明身份?現場執法記錄儀在哪里?昌平警方為何不公布,以有圖有真相的方式來澄清事實?”,并且最有趣的是,仿佛是在回應大家的評論,喻辛評論的第一句話就是“在完整的真相到來之前,希望停止追問是不現實的。質疑—回答—再質疑—再回答,這是公眾獲取真相的途徑,也是真相得到公眾認可的途徑”。

5月12日,《新京報》再發一篇評論:“雷洋之死,聲譽和人命哪個更重要”[16],認為“全民討論雷洋是否嫖娼,嚴重失焦”。在這篇評論里,針對有警員感嘆“輿論發酵到這種程度,傷害家人,給學校聲譽也帶來影響”,評論直說,全民討論雷洋是否嫖娼,嚴重失焦,是道德煙幕彈,道德綁架,道德審判。甚至“青年才俊”、“人大碩士”、“中產階層”……也是人性簡單化的理解,為追究真相埋了一個“大坑”。評論還舉了2015年美國巴爾迪莫騷亂的例子?!拔覀円P注的不只是雷洋有沒有嫖娼,最該關注的是昌平警方對他做了什么,所做的這些為什么導致雷洋死亡?!?/p>

財新網也于12日發表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仝宗錦的文章,把事件定義為“人權保護與警察權界限的重大問題”,并且通過比較警方自己發布的兩份通報發現問題,并批評警方,認為這些問題更多不在于文法,而在于有意無意間,折射的警方做法上[17]。

《京華時報》也把事件界定為“普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評論認為“被雷洋事件擊中的那根弦”是:“代入感”、“理解的同情”、“擔心自己的處境”,公眾的集體焦慮,急劇轉型的社會,“難免讓人覺得腳下是一塊浮冰”,評論還提及魏澤西事件?!翱既朊拼髮W,進入事業單位,工作安穩,買房成家,生兒育女……如果不是因為這樣一個‘意外’讓生命戛然而止,恐怕雷洋也與千萬個你我一樣,在自己的道路上向前?!盵18]不像《新京報》那樣直接質疑警方,《京華時報》看似以一種間接方式批評警方,“時度效放在治理當中,處理一事時即便合理合法合規,也需要考慮社會效果與影響”,并且《京華時報》也使用“兩邊說”的策略,“在最終結果到來之前,公眾不妨給真相一點時間,事件的調查者也更多一些誠意,重證據,講道理,有問必答,說服公眾”。

以上論述與這類媒體相對而言距離權力稍微遠一點,市場化程度較高有關。但是,其質量雖高,未必就是西方意義上的精英報,就是受眾人數少,但受教育程度高,社會階層高,此例中這類媒體可能與中產階級關系更大。

二、異口同聲:法治進步、程序正義

雷洋事件的后續發展,使各媒體評論異口同聲地將事件定義成法治進步,程序正義的標志性事件。北京市公安局表態“絕不護短”。6月1日北京檢察院立案,啟動刑事訴訟程序。7月1日公布尸檢結果。這一步一步程序無可挑剔。加上國家最高領導人習近平5月20日講話中提到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許多評論當中都直接引用了這一句。

關于法治進步的框架,陳東升的評論最為典型,特在此詳細引述:“改革開放以來,法治中國建設進步的一大標志是公民權利意識的逐漸覺醒,人們不但關注公共安全,而且開始關注法律安全;人們不但追求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免于匱乏的自由,而且開始追求免于恐懼的自由。所以關注雷洋案,與其說人們在為雷洋案的走向和雷洋一家的命運而擔憂,不如說人們在為公民的命運,自己的明天而憂慮期盼。如果法律和公平正義缺席,他人今天的悲劇可能就是我們明天的遭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雷洋案成為法治中國進程中的標簽性事件?!盵19]

《人民日報》6月2日發表評論,“法治須從程序通往正義”,將事件定格在法治進步這一框架?!凹皶r動態公開案件信息,委托第三方進行尸檢,從北京市公安局絕不護短的表態,到市級檢察院立案偵查,都在傳遞執法機關推進公開透明,夯實法治信仰的決心……雷洋案正沿著法治程序的軌道一步步走向真相與正義[20]”。

7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涉案警務人員及家屬、雷洋家屬及雙方律師,依法宣告了雷洋尸檢意見,并通報案件辦理情況。核心信息是確立死者雷洋符合胃內融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涉案警員邢某某、周某被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此后,《新京報》刊登了一位檢察官(勞月)的評論[21]?!皬臋z察機關對雷洋死亡案相關人員立案到今天,恰好一個月。在這一個月中,北京市檢察機關先后5次向外界披露了案件偵查程序性信息,這是一個很好的信息,說明雷洋案的偵查走上了依照法律程序的正確軌道?!薄毒┤A時報》則請了一個特約評論員,發表評論:“已知雷洋事件處理,死因鑒定有序而慎重,也引入了多層次社會監督。雷洋尸檢鑒定意見公開,沒有超過法定時間,也未見程序違法或實體違法。這些都傳遞了公平辦案,維護正義的法治理念,也與依法治國的大背景相契合?!盵22]

三、比較分析

橫向上,我們觀察到權力距離對媒介框架的影響。受權力影響較大的幾個媒體對于這次事件的報道、評論,一開始是比較偏向于警方對事件的界定的,即認為雷洋是涉嫖突發身體不適而死亡,并且相比于警方的所作所為,更加強調事件過程中雷洋的激烈反抗行為,比如“咬”、“踢”,敘述的目的則是建構一種雷洋因劇烈反抗而突發死亡的形象。而警方的作為就像是在一個黑箱子里邊。

對媒體的這種偏向、界定如何解釋呢?主要是受媒體所引消息源的影響。信源是媒體權力的秘密。信源為媒介機構提供可資利用的新聞素材。然后記者決定這些素材的哪些方面與其他信源提供的素材一起被采用[23]。這幾個媒體一開始主要以警方為消息源,這樣警方對事件的界定就成了媒體的界定。這也是為什么央視報道為人詬病的原因。那么在此案例中,為什么這些媒體偏向選擇警方作消息源呢?除了傳統或者習慣上的原因(警事新聞容易引起關注,生產成本低),主要因為這些媒體的性質。這類媒體的目的主要是輿論引導,而警方的界定即偏向于平息這次事件,偏向于恢復秩序,從這一點上來說,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反過來,警方為什么選擇這類媒體呢?第一,當然是這樣的媒體相對來說是最權威的。第二,可能是因為慣例。

事后反思央視的報道,其涉及媒介倫理問題。這里筆者引用一位美國學者于2014年“弗格森事件”(弗格森事件與雷洋事件相似,都是警方執法失當,當事人死亡)時批評美國主流媒體的話:“在這樣一個有爭議的事件中,合格的新聞業者應當同時報道事件雙方的說法,而盡職的新聞業者應當對明顯不合邏輯和逃避責任的說法提出質疑,尤其是當這些人是社會權力更大的一方。[24]”雷洋事件當中,警方顯然是“權力更大的一方”,而央視對他們的說法不加質疑,全盤引述,這是導致爭議的真正原因。當然警方要負的責任更大。已經有研究者指出,在新媒介的環境下,警方變得越來越積極、戰略性和專業地使用媒介[25]。這就要求媒體更加謹慎、小心,才能發揮獨立的“看門狗”的角色。

《新京報》、財新網和《京華時報》在這次事件中扮演的“看門狗”角色,是值得尊敬的。這類媒體因為與權力距離較遠,所以時時站在質疑公權力(警方)的立場,以公眾權利的守衛者自居。在一片眾聲喧嘩中,廓清輿論,使公眾逐漸把注意力聚焦到警方執法是否失當上,而非雷洋是否嫖娼。特別是在社交網絡上,如《新京報》的“全民討論雷洋是否嫖娼嚴重失焦”,使公眾逐漸冷靜下來。這便是傳統媒體在界定局勢、定義事件中的作用。當然這類媒體也并非整齊劃一,相比較而言,《京華時報》要稍微遜色一些。

當然橫向上權力距離遠近并非界定事件意義的唯一因素,并且即使是同一類媒體,也有差異。比如此案例中的新華社與央視、北京電視臺不同,再如《京華時報》和《新京報》、財新網的差異等。

縱向上,通過雷洋事件這一個案例分析,筆者發現,事件高潮時眾聲喧嘩,各媒體以不同的框架定義事件,可以稱之為定義事件的開放期。在這個時期,各個媒體間的差異突出表現出來。而相對的,在事件的封閉期,即因為事件本身的進展限制了媒體定義事件的框架,在這個時期,各個媒體間的差異逐漸縮小,甚至消失不見。而影響事件由開放期轉向封閉期的因素,在此案例中,主要是事件自身的進展,如雷洋事件因為逐漸被納入法制軌道,媒體對事件的定義自然會受到限制。以上事件的開放期和封閉期的特點,是否會出現在以后的公共突發事件中,可以繼續觀察。

市場化特別強的媒體,會如何呈現雷洋事件?因為市場化,這類媒體可能不那么重視質量,單單為了吸引眼球,會把焦點放在嫖娼、雷洋的身份上,甚至一些花邊新聞。但是可能也不會那么直接,也許是通過很隱晦的方式表現出來。這里我們只簡單舉一個例子?!冻啥忌虉蟆酚诶籽笫录魂P注的高峰期發過三篇報道。這三篇報道有兩個特點。一是細節描寫:家屬反饋,雷洋嘴角有流血,額頭有瘀青。足療店的細節“并無標牌,一把黑色的大鎖鎖住大門,已經停業……在龍錦三街,足療店每隔10多米就有一家,有些足療店門口還寫著專業修腳、正規等字樣。另一個特點是講故事:一位目擊者稱,一位男子從車上跑下來,大呼好幾次救命,聲音充滿了驚恐?!嗽谧匪?,沒有幾米就控制住了”[26]。

除了關注媒體這個“場”之外,還應該注意到網絡輿論場?,F在是互聯網時代,因為賦權,人人都有麥克風。并且在這種新的媒介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議程設置理論需要重新思考?,F在媒體輿論場和網絡輿論場之間似乎是一種互動關系。如雷洋事件中,媒體的疑問與民間輿論領袖的疑問,幾乎是同時的。比如心理學家唐映紅認為“抿嘴”、“放低聲音”等,都是北京電視臺采訪的足療店的那名女士撒謊的表現。再如律師陳有西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上要求當事方回避,“人大碩士死亡案,昌平警方應回避”,為多家媒體引用。很明顯,這些都表示了網絡質疑的聲音。他們自身成為媒體——自媒體,與大眾傳播相互爭奪對事件的界定。而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真相。我們可以看到在線評論的方向很明顯受到他們的影響。

四、結 語

有評論說,雷洋事件之后,侵犯普通公眾利益的事件將引起一波又一波的輿論高潮??梢灶A見,各媒體仍將受權力的影響界定事件。希望權力距離近的媒體吸取這次雷洋事件的教訓,報道評論類似事件時更加謹慎。隨著雷洋事件被一步步納入法治的軌道,媒體從眾聲喧嘩到異口同聲。雷洋事件后,警方可能更加慎重,司法程序可能更少瑕疵。除了事件自身進展影響媒體框架外,還有哪些因素會限制媒體界定事件?是什么影響事件的開放期和封閉期的轉換?接下來的研究還可以聚焦網絡輿論領袖的作用,特別是和傳統媒體的關系。此外,市場化媒體的表現,此研究中只是略帶提及,可以進一步討論。

雷洋事件如今已淡出公眾視線,對于許多公眾來說,好像是沒有“尾巴”。一開始事件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他們迫切地想要知道發生了什么,想要知道真相,甚至想要懲罰兇手。但是對于事件真相的調查往往要經歷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雷洋事件尸檢離事發經過了一個月,尸檢結果雖再次引起人們的注意(這已經非常不容易),但是很快,事件就又從公眾視線消失了。這樣的一個過程,會對公眾的心理、觀念、行為造成怎樣的影響?公眾對公權力部門的印象是什么?再次遇到類似事件,公眾會如何對待?這些問題,都使我們不得不思考。

注釋:

[1]“China’s middle class:225m reasons for China’s leaders to worry”,TheEconomist,9 July,15July,2016。

[2]尹連根:《框架之爭:作為公共空間的微博空間——以深圳526飆車案為例》,《武漢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第119~125頁。

[3]魏永征:《為CCTV的雷洋案報道說幾句公道話》,財新網,2016年7月4日。

[4]Joseph Man Chan,Chin-Chuan Lee.MassMediaandPoliticalTransition:The Hong Kong Press in China’s Orbit. New York:Guilford Press,1991,pp.22~23.

[5]《2014年下半年北京綜合類報紙銷量排名》,北京世紀華文國際傳媒咨詢有限公司。

[6]關于尸檢和為什么選擇檢察院第四分院,電視臺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

[7]中央電視臺:《新聞直播間》,2016年5月11日。

[8]《關于一名涉嫌嫖娼男子在查處過程中突發死亡的情況續報》,北京電視臺,2016年5月11日。

[9]《關于一名涉嫌嫖娼男子在查處過程中突發死亡的情況續報》,北京電視臺,2016年5月11日。

[10]王冊:《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以公開守護公正》,《人民日報》,2016年5月10日。

[11]《雷洋事件是什么讓你不安》,《人民日報》,2016年5月10日。

[12]姜赟:《法治,須從程序通往正義》,《人民日報》,2016年6月2日。

[13]丁永勛:《哪怕是嫌犯,也不能不明不白死去》,新華網, 2016年5月12日。

[14]赫爾曼·哈肯:《協同學大自然構成的奧秘》,凌富華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第138頁。

[15]喻辛:《雷洋案需要什么樣的真相》,《新京報》,2016年5月11日。

[16]《雷洋之死,聲譽和人命哪個更重要》,《新京報》,2016年5月12日。

[17]仝宗錦:《雷洋事件昌平警方兩份通報比較出的問題》,財新網,2016年5月12日。

[18]楊德林:《被雷洋事件擊中的那根弦》,《京華時報》,2016年5月12日。

[19]陳東升:《公平正義,雷洋聽不見了,但我們應該能等到》,法制網,2016年5月25日。

[20]姜赟:《法治,須從程序通往正義》,《人民日報》,2016年6月2日。

[21]勞月:《繼續司法公開,讓雷洋案取信于眾》,《新京報》,2016年7月1日。

[22]灝鈞:《從雷洋案到邢某案,都要堅守正當程序》,《京華時報》,2016年7月1日。

[23]邁克爾·舒登森:《新聞社會學》,北京:華夏出版社,2010年,第158、163頁。

[24]Aaron Miguel Cantú,“How the Mainstream Media Helped Kill Michael Brown Truthout”,NewsAnalysis,12,2014.

[25]L. Cooke,P.Sturges , “Police and media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PolicingandSociety,4,2009.

[26]趙倩:《還原“涉嫖死”細節:雷洋曾大呼救命 充滿驚恐》,《成都商報》,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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