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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中的問題研究

2017-04-07 22:30付鵬程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7年2期
關鍵詞:制度完善試點工作問題

付鵬程

摘要:當前,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不斷提高,更多的人在遇到問題和糾紛時選擇訴訟方式。但由于我國國情特殊,司法資源極其有限,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要通過普通訴訟程序解決,這樣不僅辦案效率得不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利用不當和浪費。刑事速裁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緩和基層案件數量多而專門針對解決輕微刑事案件設計的快捷程序。從試點情況來看,刑事速裁程序適用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

關鍵詞:刑事速裁 試點工作 問題 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份在天津市某區主干道十字路口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隨后肇事者在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最近的醫院搶救,兩小時后被害人不治身亡。安裝在十字路口的攝像頭清晰的記錄下了當天發生事故時的場景。事后肇事者主動要求賠禮道歉并打算賠償被害人家屬,但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肇事者被依法批準逮捕。最后在律師的建議下采用了刑事速裁程序,肇事者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本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一方面減少了羈押期限,另一方面從案件的本質上來說提升了案件的審判效率,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根據目前天津市試點的刑事案件速裁情況反饋的數據得知,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總數是524人,全部獲得了法院的有罪判決,而且無一錯案。從個案到整體來看,試點情況表明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可行性。但在試點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探索改進。

一、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面臨的問題

(一)辦案人員對于刑事速裁程序重要性認識不夠

司法實踐中,不論是公安、檢察院還是法院的辦案人員,習慣了普通程序的辦案過程,不敢啟用刑事速裁程序。這一方面是由于辦案人員對刑事速裁決程序理解和認識不到位,加上基層案件數量多,在期限不足10天的情況下完成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有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辯論和法庭質證環節,在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下,辦案人員擔心案件出現瑕疵而擔責任,所以采取能不用刑事速裁程序就不用的態度。

(二)沒有獨立的審查報告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要求檢察機關8個工作日必須結案,這對于承辦人而言,工作壓力很大,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審查報告來寫,工作量太大,但是刑事速裁程序又沒有自己獨立的流程設計和審查報告,所以只能按照簡易程序的模式來寫,僅在適用程序和理由部分做出調整。但是簡易程序的審查報告在證據的審查、報批等方面并不完全適合刑事速裁案件。

(三)速裁程序的適用率較低

以《福州中院關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調研報告》為據,福州市全市各個試點法院在半年的時間里共審結裁決案件414件,占同期審結的所有刑事案件的21.34%,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合理適用區間是30%—40%,[1]這說明人民法院在對刑事速裁案件的適用方面力度還不夠。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之前在對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上,各環節流程已經非常熟悉,但是突然適用一種新程序,之前沒有類似的經驗可供借鑒,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在處理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職責分工、辦案流程、法律文書等方面沒有和案管系統實現有效的對接,這也就間接導致辦案人員對速裁程序適用的主動性、積極性不是很高。

(四)刑事速裁案件在偵、訴、審、執方面聯系不夠密切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刑事速裁程序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中要求各地區在政法委牽頭帶領下試點辦理案件,但《試點辦法》并沒有詳細闡明偵查、檢察、審判三機關在遇到何種刑事案件時可以啟用刑事速裁程序,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認定刑事速裁過程案件中的標準可能不同。

(五)刑事速裁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范圍界定不清

對于刑事速裁案件的審判方式,根據《試點辦法》第12條,[2]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被告人以信息安全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第二,檢察院、辯護人之間沒有異議;第三,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不公開審理。其中第二個條件——“檢察院、辯護人沒有異議”,這樣的規定略顯籠統,檢察院雖然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但在執行審查批捕和審查公訴的過程中,畢竟是由具體的檢察官個人來執行,這樣的話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只要公訴人和辯護人提出異議,案件就不公開審理,那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會激增,這可能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刑事速裁程序中公開、公正的理念相違背。

(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界定模糊

《試點辦法》第13條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作出了規定。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對自愿認罪、積極退贓退賠、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和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但是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依法從寬處罰究竟怎么界定,存有不少的爭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立功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從寬”處罰,在具備什么條件時分別適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這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由審判法官自由裁量。這方面賦予了法官很多的自由裁量權,有兩方面的弊端。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雖然區別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但畢竟是處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必須符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原則,如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疑罪從無、公平公正等。試點刑事速裁程序是為了從基層法院的實際出發,提高處理案件的效率,但如果只在乎效率,而忽視了案件程序和本身的公正,反而有本末倒置之嫌。另一方面,在沒有完全達成刑事和解的前提下,就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罰,從某種程度上講對被害人來說是不利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需要保護,但被害人的權利和訴求同樣需要保護。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由于不設法庭辯論和法庭質證階段,法官依靠的是庭前審查中收集到的基本證據和律師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從偵查程序、起訴程序中一系列環節的監督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試點刑事速裁程序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但不能僅僅求快,就將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置之不管。

(七)告知程序不規范、知悉權利受損

在實際的司法案例中,被追訴人始終處于被動的地位,從案發開始到偵查終結,當事人根本不知道有刑事速裁程序,更不知道如何適用,雖然國家創設了刑事速裁值班律師制度,但由于律師在每一起案件中所獲得的利益極其有限,從而積極性嚴重受挫,這樣被告人的一系列權利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偵查起訴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督,但是鑒于時間太短、案多人少、提訊路途遙遠等客觀因素限制,檢察機關難以在有限的起訴審查階段進行證據開示和程序監督工作。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制度的完善問題

(一)健全刑事速裁證據制度

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需要明確證據收集及審查標準,從而將輕微刑事案件與重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相區別。通過對案件的分類進行有效整理,把普通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標準和刑事速裁案件的標準區別開來,具體來說,可以設定不同的表格,制定不同的程序,在案件各環節設計專屬于自身的機制,從而健全刑事速裁證據制度。

(二)完善知悉權保障制度

1.設立階段告知機制

所謂階段告知機制,就是按照案件進展的流程,告知權利義務的主體,將刑事速裁案件從整體上劃分為若干個階段:立案階段的告知、偵查取證階段的告知、審查起訴階段的告知、庭前審查階段的告知等,在每一個階段,都要根據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階段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并附有告知書的詳細說明,允許值班律師提前介入輕微刑事案件,這樣就從案件的整個流程而不是單單從審判階段讓當事人作出適用還是不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決定,從而保障被告人的實體知悉權。

2.制作簡易模板,完善證據開示機制

《試點辦法》規定了可以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的11個基本罪名,但是對于每一種犯罪的證據具體怎么認定,是按照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還是參照簡易程序出示證據的操作辦法,《試點辦法》并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而根據證據裁判理念,必須對在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作出說明,才能在庭審中適用。在司法實踐中,被追訴人由于不清楚在案證據情況,基于普通人心理上對訴訟未知的恐慌,“不知道證據,官司沒有勝算”的傳統想法,很可能不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

對證據開示的實施方式,并非一定要以法庭調查來完成,設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初衷,是要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在刑事速裁案件辦理過程中,在偵查取證完成后,檢察人員在審查起訴環節,可以根據每一類案件的不同性質,設定與具體犯罪特征相適應的《證據簡易模板》,在這個模板上,檢察人員根據偵查環節確定的證據,按照證據分類設立成表格的形式,在將訴訟告知書送達被追訴人時,一塊送達,在這個過程中,檢察人員應該向被追訴人說明證據是如何收集的、表格是如何制作的,讓被告人信服,說明情況后,可以讓被告人在認可的案件證據的后面簽名,這樣以來,證據的有效性得到了被追訴人的認可。被告人也可以根據在卷證據的收集情況,確定是否使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從而讓被追訴人證據知悉權獲得保障的前提下,作出更加理性的選擇。

(三)值班律師介入制度實質化

《試點辦法》雖已經確立適用值班律師制度,但是經調查發現效果并不是很好,很多地方設定的值班律師介入制度都只是浮于表面,并沒有給當事人帶來實質的幫助。[3]究其原因,一是沒有給值班律師應有的權利,二是沒有給值班律師應有的待遇,三是有關刑事速裁值班律師的規定不夠全面。所以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在審查完證據之后,把相關的法律文書送給被追訴人后,應當及時告知被告人有關值班律師介入制度的相關規定,并就被告人是否申請律師征求意見。如果當事人表示要請律師的,應當在開庭審理之前安排會見。刑事速裁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少則幾分鐘,多也就是半小時。如果不能在審理期間采納律師的意見,律所將不會支付給律師相應的報酬,這在利益方面對于律所和律師都并沒有什么吸引力,所以這樣的案件決定了律師對這類案件大都不太想接。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考慮把一些類似的刑事速裁案件同時指定給一位律師,讓他在最短的時間內,集中辦案,統一給出自己的意見。這樣就兼顧了律師和被告人的共同利益。另外,要充分保障值班律師在訴訟中的各項權利。諸如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閱卷權,只有像普通通程序那樣,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各項權利,才能準確把握、妥善處理證據問題,才能抓住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根本,才能使值班律師制度實質化,從而高效的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案件。

(四)研究刑事速裁專門辦理機制

1.設立專職人員辦案負責制度

在刑事速裁案件偵查、取證、審查起訴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要委派專門人員負責,由專門人員立案、專門人員取證、專門人員控訴、專門人員審判。在檢察環節,專門負責該項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出具自己的審查意見,不必再報批科室、處負責人審批,從而極大的簡化審批報告事項,如果遇到疑難問題,或是偵查、起訴環節有異議,無法由案件承辦人單獨決定,這時可以由承辦人將案件直接報送檢察長審批,必要時實行程序回轉走普通程序。另外,政法委要定期牽頭由公檢法三機關商討在案件量刑和法律適用上的疑難問題,共同提出針對刑事速裁案件的規范措施,把積累的寶貴經驗及時提煉出來,供以后辦案參考。

2.完善刑事速裁案件自身程序

(1)審理通知及時送達。對于刑事速裁案件,開庭之前可以使用電話、短信、傳真、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開庭通知。為了提高協同辦案的效率,應該將開庭通知送達被告人的同時,將需要準備的內容、注意事項提前通知給同級檢察院、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確保開庭當日人員能夠到庭,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人財物提前準備好。對于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且檢察院對量刑沒有異議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就應該把該有的訴訟文書寫好,比如賠償條款,案件執行部分到底該怎樣執行,期限多少,都要提前將文書的格式部分打印好,只將被告人簽名部分留出來。另一方面,開庭當日,應當提前與同級檢察院溝通好,盡量將需要用刑事速裁的案子集中控訴,法院集中審理,執勤法警提前到位,該有的設備提前準備好,重視庭審的信息化、科技化,保障利用科學技術質證的順利開展。

(五)統一操作流程,增強程序適用的規范性

1.分工協作,規范和統一運行方式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不僅就刑事速裁案件的認定和適用加強溝通,[4]達成初步的統一意見。而且還應該在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案件適用條件和范圍、辦案模式、文書式樣以及訴訟流程等,使目前做法各異的運行方式得到規范和統一。

2.完善案管系統,進一步優化內部工作流程

現在的案管系統,只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規范操作流程,刑事速裁案件基本上是比照簡易程序的流程處理的,但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落實《試點辦法》提出的“四個盡快”,即盡快提煉辦案經驗、盡快統一規范流程、盡快完善刑事速裁機制、盡快出臺刑事速裁程序立法,很有必要考慮在案管系統增設單獨的速裁程序,減少非必須的程序節點設定,避免實踐流程實現了簡化,但在案管系統中仍要進行大量程序性操作的問題,切實推進刑事速裁工作的開展。

(六)刑事速裁“綠色通道”和回轉程序并用

貝卡里亞曾說過:“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處?!盵5]對于符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制定專門的“綠色”專用章,在檢察人員拿到公安報送過來帶有“綠色”印章的刑事案件時,要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及時將有關的情況通報犯罪嫌疑人,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盡早的參與到裁決程序中來,法院在看到“綠色”專用章后,也要馬上聯系控訴部門和相關律師,聽取他們的意見,做到證據庭前審查的準備和案件審理的對接工作。如果在案件的立案、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某個環節,發現案件出現新的事實,證據難以收集,被害人對案件有爭議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辦理案件的部門,將刑事速裁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繼續對案件審理,但是要嚴格限制刑事速裁回轉的條件和次數。從《試點辦法》倡導的嚴格適用刑事速裁的原則下,一旦案件確定適用回轉程序,則不能在進行二次回轉。

三、結語

刑事速裁程序是在保證案件審理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著力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的大膽嘗試,在當前推進檢察改革的形式下,要不斷加強引導,結合基層實踐積極探索。遇到問題要及時反饋給上級部門,注重對案件試點的調查研究,及時通過案件總結經驗、把握規律,以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先導,有序推進刑事速裁各項制度不斷完善。

注釋:

[1]參見胡永平:《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中期評估論證會》,http://www.china.com.cn/legal/,訪問日期:2016年12月27日。

[2]參見“兩高”和司法部在2014年8月22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

[3]參見劉廣三、李艷霞:《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的反思與重構》,載《法律實務》2016年第2期。

[4]參見樊崇義:《刑事速裁程序:從“經驗”到“理性”的轉型》,載《法律適用》2016年4期。

[5]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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