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勇
[案情]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于2016年1月挪用公款4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兩個月后歸還。同年5月,李某再次挪用公款3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兩個月后歸還。同年10月案發。
我國《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本案就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產生爭議,焦點在于多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能否累計。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歸還4萬元公款已經將挪用數額歸零,單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均未達到5萬元,不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前后兩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應累計計算,涉案數額總計7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構成挪用公款罪。
[速解]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累計數額符合數額犯的定罪理論
挪用公款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屬于財產型犯罪,而財產型犯罪是典型的數額犯,犯罪數額的多少是衡量犯罪危害大小的重要標準。挪用公款罪法律條文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罪狀表述及《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5條、第6條規定均能夠顯示挪用公款罪屬于數額犯。刑法理論對于數額犯的處理是將行為人數次實施的行為評價為一罪并且累計數額,適用相應的法定刑。所以,本案應當將李某前后兩次挪用的公款數額累計,李某挪用公款數額為7萬元,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累計數額可與同類型案件處理保持一致
我國《刑法》第383條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同時《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15條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由此可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明文規定貪污罪與受賄罪累計犯罪數額。根據刑法體系解釋的原理,對挪用公款適用累計數額才能與其它同類型犯罪案件的處理保持一致。
(三)累計數額符合立法初衷
挪用公款罪保護的是多重法益,包括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關乎民心向背和政權安全,嚴肅懲治腐敗是刑法在此問題上的創制初衷。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挪用公款案件解釋》)第4條“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推斷出行為人挪用公款歸還不應將數額累計計算,這種推斷違背立法初衷。我國刑法規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岸啻闻灿霉畈贿€,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是針對第3種情形,即在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況下,多次挪用公款超過3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3個月內歸還的數額不計入挪用公款數額。但本案是根據挪用公款罪的第2種情況定罪,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性活動已經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無論行為人是否在3個月內歸還挪用款項,涉案數額均應當累計計算,以實現法律嚴肅懲治腐敗的初衷。
(四)歸還所挪用公款僅屬于量刑情節
李某歸還挪用的公款并不影響認定其構成挪用公款罪,該情形僅可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杜灿霉畎讣忉尅返?條規定,挪用公款“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庇纱丝梢?,歸還所挪用的公款為重要的量刑情節,但不應影響定罪。
綜上所述,李某前后兩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應當累計數額,挪用公款總計7萬元,達到法定入刑標準,李某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兩個月后的歸還行為屬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