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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競爭中立”環境下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比較研究

2017-04-26 23:54謝夢嬋陳玉祥
對外經貿 2017年3期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外資企業民營企業

謝夢嬋++陳玉祥

[摘要]以2011—2015年中國企業300強為樣本,通過單因素方差分析,檢驗了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差異性。研究發現,在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及綜合得分上,國有企業顯著高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但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間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紤]到非“競爭中立”環境下差異化的監管體制、考核制度、政府干預和過度補償可能是催生國企與非國企社會責任水平顯著差距的主要原因,建議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位階,針對國企與非國企、公益性企業與競爭性企業采用差異化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南,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促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提高。

[關鍵詞]競爭中立;企業社會責任;外資企業;國有企業;民營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7)03-0116-05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早期是指企業在其商業運作中對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團體、母公司或附屬公司、合作伙伴、投資者和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應負的責任。隨著社會的進步,現代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盈利和股東的回報之外,還要考慮企業經營對社會和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然而,近年來經營欺詐、商業賄賂、產品侵權、非法用工和環境污染等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已引發公眾廣泛的抱怨和不安,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將承擔社會責任列為企業的六大任務之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又提出“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進一步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問題提高到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高度。鑒于此,本文以2011—2015年中國企業300強為樣本(為保證樣本對象的權威性和說服力,該文選取中國社會科學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發布的《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2011—2015)》中的國有企業100強、外資企業100強和民營企業100強作為樣本對象),比較分析了三類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差異性,運用“競爭中立”的理論與實例,揭示了在非“競爭中立”制度環境下,中國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差距巨大的原因,并就如何提升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整體水平提出了建議。

二、文獻綜述

(一)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

Shelton(1924)最早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隨后Seth(1975)、arroll (1979)、Wartick 和 Cochran (1985)、Clarkson(1995)和John Elkington(1997)相繼從不同視角提出并完善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國內學者李偉陽和肖紅軍(2011)梳理了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邏輯起點,并以社會價值本位為邏輯起點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元定義”。關于企業為何要承擔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有公司社會績效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倫理理論、責任競爭理論和產權邊界理論等相關理論。與此同時,相關實證研究也得到了拓展,其中以檢驗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為主。此外,也有學者嘗試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與資本市場的反應(Richardson,1999)、競爭優勢(Porter& Kramer,2006)、消費者反應以及對優秀員工吸引力(Laszlo,2003;Schuler& Cording,2006)等問題。劉建秋、宋獻中(2012)通過對問卷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發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更多的是基于企業自身利益的權衡考慮。隨后,學者將視角轉移到企業如何承擔社會責任。Jenkins(2008)通過分析24家社會責任績效優異的中小企業案例,找到了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商業機會”模型。Yuan等(2011)利用拓展中心—外圍理論,發現了將社會責任活動融入到企業核心業務的七種模式。張兆國、梁志剛和尹開國(2012)則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楊春方(2009)認為出口行為、創新能力、管理能力、財務狀況等因素對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水平有顯著影響。湯勝(2013)發現在華大型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受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明顯。張勝榮(2013)指出所有制性質與企業社會責任水平之間無顯著影響,但企業規模對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影響顯著。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體系,買生等(2012)構建了包含科學發展表征指標的企業社會責任客觀評價指標體系以及熵權-TOPSIS法評價模型。趙天燕、張雪(2012)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礎,構建了包括對股東、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政府以及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趙紅等(2012)以煤炭行業作為研究對象,構建了一套CSR指標體系。肖紅軍、許英杰(2014)對已有社會責任評價模式的優點與缺陷進行評析,提出了“鉆石模型”模式。

(二)關于“競爭中立”政策的研究

“競爭中立”的概念出自澳大利亞,是指政府的商業活動不得因其公共部門所有權地位而享受私營部門競爭者所不能享受的競爭優勢,從而保證在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之間實現公平競爭。它要求政府保持政策中立、稅收中立、債務中立、監管中立、政府采購中立等。國外學者對“競爭中立”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對西方國家“競爭中立”政策的研究(Goldeng,2008; Capobianco,2011);二是對“競爭中立”政策引入雙邊和多邊貿易體制的研究(LE Thi Anh Nguyet,2014; Kawashima Fujio,2015);三是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國企基于非競爭中立政策享有不公平競爭優勢的研究,國外如Ralston(2006)、Maria Vagliasindi(2008)、Bruton(2015)等,國內如東艷和張琳(2014)、胡改蓉(2014)、顧敏康和孟琪(2014)、沈銘輝(2015)?;究梢哉J為,國內外學者研究“競爭中立”政策的最新趨勢主要是將“競爭中立”與中國國企改革相聯系。普遍認為,競爭中立政策的實施能夠有效促進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在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同時提升國有企業自身的經營效益。

綜合國內外文獻,學術界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較多,但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責任的比較研究則相對較少,且一般均忽略了中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因制度環境差異所承受的非平等性,至于基于“競爭中立”視角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亦鮮見。本文以2011—2015年中國企業300強為樣本,利用單因素方差法,通過不同年份各自的責任得分來分析中國三類所有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水平,并運用“競爭中立”理論和實例,揭示影響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基本因素以及造成國企與非國企社會責任水平顯著差異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提升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基本思路。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數據描述

(一)指標體系

本文借鑒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報告(2011-2015)》所采用的“四位一體”的理論模型。根據“四位一體”模型,可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四大板塊,再將其四大板塊細分為若干相關責任議題,具體如表1所示。

(二)數據描述

本文所采用的數據來自社科院研究報告,主要是2011—2015年每年研究報告發布的中國企業300強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具體包括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和綜合得分這五項指標的得分。運用SPSS統計軟件,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法對數據進行分析。

四、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的得分及比較

(一)指標比較分析

由表2可知,2011—2015年各類企業在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和綜合得分上均表現為逐年增加。2011—2013年國有企業更加注重市場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履行,而2014年后則更加注重責任管理和市場責任;民營企業更加注重市場責任,但其責任管理得分自2014年后也大幅提高;外資企業在四個責任板塊中,表現最好的是環境責任,而在其他三個責任板塊中表現差異不大,同樣,其責任管理得分自2014年有了大幅提高??v向觀察,2011—2015年國有企業在四個責任板塊及綜合得分上的得分均遠高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則各有側重:在責任管理和環境責任上,外資企業均高于民營企業,而在市場責任板塊上,民營企業的表現優于外資企業;綜合得分上,雖然2011和2012年民營企業略高于外資企業,但自2013年以后外資企業的綜合得分略高于民營企業,綜合而言,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整體社會責任表現水平相差無幾。

(二)單因素方差分析

將企業類型作為單一因子,以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和綜合得分作為因變量,通過方差齊次性檢驗、修正檢驗及事后兩兩比較對樣本逐一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

1方差齊次性檢驗。首先檢驗了2011—2015年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樣本的方差齊次性,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由檢驗結果可知,2011—2015年的樣本中,僅2014年的環境責任樣本符合方差齊次性假設,其他樣本均不滿足方差齊次性檢驗。

3事后兩兩比較。利用Tamhanes T2對各個指標進行事后多重比較,得到結果如表5所示。2011—2015年,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在以上五項指標上均存在顯著差異。2011年,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及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各項均值差中,僅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環境責任的均值差為9689,其他各項的均值差均超過了10;2011年后,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及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均值差均超過了20,且其對應的Sig值均為0,說明在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及綜合得分上,國有企業顯著高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民營企業與外資企業間僅在2011年的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2012年的社會責任及2014年的責任管理和環境責任上存在顯著差異(伴隨概率小于005),但其各指標間在大部分年份均不存在顯著差異。從綜合得分可知,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2011—2015年的整體社會責任表現上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間在整體社會責任表現上存在顯著差異。

五、基本結論與建議

(一)基本結論

首先,2011—2014年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市場責任表現優于外資企業。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隨著國內企業的發展,外資企業產品及服務的質量相對降低,從而影響了客戶滿意度,進而影響到市場責任的得分;第二,國內關于外資企業市場行為的相關法律不健全,使得外資企業的市場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第三,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水平二倍于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事實,可能主要源于國有企業強大的經濟規模、管理體制,以及在非“競爭中立”環境下政府對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行政干預、過度補償。第四,國有企業在五項指標上均顯著高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說明國有與“非國有”的企業性質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具有顯著性影響,但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整體上并未存在顯著差異,表明外資與“非外資”的企業性質并不會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水平有影響。所有制不同的企業在社會責任履行上表現出來的差異取決于國有與非國有的企業性質,并不取決于其是否是外資企業。

(二)對策建議

1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位階。主流的觀點基本上認可企業社會責任的四個層次:契約責任、法定責任、道德責任和公益責任。這個層次體系可以作為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優劣、衡量企業社會責任水平高低的標準,同時亦可約束國有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時秉承規范有序、合理適度的原則,避免好大喜功、本末倒置。

2構建差異化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在中國當前非“競爭中立”的制度環境下,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所處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存在很大差異,適用單一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既不合適,也不公平,應當針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分別制定不同的評價體系,以體現差異性,維護公平性。

3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南。為了促進企業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政府、社會組織或者學術機構可以編制和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南》,作為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格式規范,以此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針對性、規范性和可靠性。

4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山梃b最具代表性的SA8000與ISO26000國際標準,引入這兩類國際標準的合理內核,將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構建,企業間共同的價值理念的形成,以及企業誠信制度的建立產生積極影響。且其中關于產品質量、勞工、環境、透明度以及反賄賂和反腐敗等問題的規定,對于規范我國企業經營行為、深化國企改革都是非常好的制度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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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measures the level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of Chinese enterprises with different ownership from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erspective as samples of the top 300 Chinese enterprises. The study found that firm size,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ies are the basic factors affecting the level of CSR, but differentiated regulatory regime, examination system,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excessive compensation existing in the not “competitive neutrality” environment may be the main reason for a significant gap of CSR between state- owned and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n the not “competitive neutrality” environment, a single evaluation system applied to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enterprises is neither appropriate nor fair.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clear level rank of CSR, establish differentiated evaluation system of CSR for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enterprises, public welfare and the competitive enterprises, draw up the guide- lines for CSR, implement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of CSR for state- owned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CS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SR of Chinese enterprises.

Key words:competitive neutra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ivate enterprises

(責任編輯:喬虹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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