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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韓非子法治思想及現實意義

2017-06-13 13:47府雅菁
科學與財富 2017年16期
關鍵詞:法治思想韓非子借鑒

摘要:本文對戰國時期思想家韓非子的法治思想的淵源及主要觀點進行了闡述,剖析了其理論所蘊含的法治精神的真諦,提出了韓非子法治思想對當代法治建設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韓非子 法治思想 借鑒

韓非子(~前280-前233),戰國時期著名的思想家。

韓非子繼承和發展了荀子的法術思想,同時又吸取了他以前法家的思想和理論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學說,在比較各國變法得失成敗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法為主",法、術、勢結合的理論,建立了一套影響中國社會和政治的法治體系,將傳統法家思想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最早研究韓非子的是司馬遷。他在《史記·老莊申韓列傳》中對韓非子的生平、著作及《韓非子》對當世社會的影響做作出了自己的判斷。他說韓非子"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于黃老",其學說的特點是"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 [1]

韓非子的理論大都收入在《韓非子》一書中?!俄n非子》原名《韓子》,由西漢劉向整理編輯而成。宋代因尊稱唐代韓愈為韓子而改稱此書為《韓非子》。

就思想內容而言,《韓非子》涉及哲學、政治、法律、經濟、教育、軍事等諸多方面,而以政治和法律思想為主,倡導以法為本,法、術、勢結合的治國理念。這是一部"集法家乃至先秦諸子之大成之作"。[2]

前面提到,韓非子對在他之前的法家理論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學說,他的"法、術、勢"思想的發端來自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思維結晶。

商鞅關于"法"的論斷主要有:立法要和社會的實際相結合,符合國情民俗;法律法令要由精通法律條文而又具備良好操守的官吏來具體實施;對于國家而言,法律法令的制定要具備唯一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對于法律法令要予以高度的重視,妥善保存,維護其尊嚴。在變法的實踐中他還將自己對"法"的理解細化為12項措施推廣實施。

將先秦時期法家的"法治"和道家的"君人南面之術"有機的整合在一起形成獨具一格的法家的"術治"理論的是申不害。他的關注點在于在法律貫徹過程中如何解決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而顯現的君臣關系上。在他看來單純的強調"法"和"勢"都是差強人意的。由于君主的主要威脅來自身邊的臣子,所以,必須引入"術"來進行融合。

受老莊思想的影響,申不害的 "術治"思想亦就蘊含了濃厚的"無為"的印跡。"無為"之術最關鍵的是深藏不露。君主應該做到喜怒哀樂不行于色,在治理國家時要將自己的情感深藏起來,堅持實事求是,這樣才能有效的制止臣子揣摩君主的好惡,迎合君主的思維,使君主喪失對全局的把握,最終做出錯誤的抉擇。

當然"無為之術"只是向君主提供了判斷事物的思維方法,并非代替君主做最終的裁決。當需要下結論時還是君主乾坤獨斷。所以"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說右上》)由此可見"無為之術"只是君主專制的一種特殊方式。

在先秦法家中,慎到在實行"法治"問題上提出了著名的"勢治"的命題。所謂的"勢"指權勢,亦即政權之意。他認為,君主如果想實行"法治",就必須擁有確保法律法令得以順利貫徹執行的權勢。這樣的權勢只能由君主自己所擁有。實際上也就是君主必須經政治權力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中,在這里除了集權之外別無他法。慎到認為,重"勢"與尚"法"兩者之間是不能截然割裂開來的,它們之間存在的緊密的不可分割的內在的有機聯系。重"勢"是為了尚"法",而尚"法"又必須重"勢"。"勢治"之說的本意在于對"勢"的重要性進行全面、詳盡的闡釋以及向君主提供運用"勢"來實行"法治"的可行的方式方法。

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的思想的基礎上韓非子形成了自己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思想體系。他認為"法"、"術"、"勢"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勢是法前提和依據,法靠術才能實行,勢是術的前提和后盾,而又必須以術保勢,從而形成了一個以法為中心的"法治"三角體系。

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禁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韓非子·定法》)。法是由官府制定的,對民眾實行賞罰,以此來維護社會統治秩序的工具。法最基本的意義等同于刑,法的功能就是明確賞與罰的界限,使依法行事者受賞,否則就要受重罰。"法"是在社會上判斷是非、選賢任能、進行賞罰的依據。"法"是衡量一個國家強弱與否的關鍵。"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 法是決定一個國家強弱與否的重要標志,堅持法度,則兵強國富;否則,就是兵弱國困。韓非子指出"釋法術而心治,堯舜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韓非子·用人》)意思就是說即使是才華并非橫溢的只堪位列中等的君主亦或口笨手拙的工匠,只要堅持嚴格遵守法度、行為處事不逾越應循之規矩就不會出現差錯,其行為也就能萬無一失。故"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商君書·君臣》)

韓非子思想的基本特點就是要堅決而全面地推行法治,按照他的理論,既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國家,那么立法行為就不能游離于國家的、社會的基本利益之外。要造成在全社會依法行事,把法作為統一的判斷標準,用法來規范人們的言論和行為,使境內之民莫不言法的良好局面。

正因為法律是為社會更好的向前發展而制定的,所以對于每個社會成員來說是必須嚴格遵守的。也因為法律的制定是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所以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君主在制定法律是就應該杜絕個人的主觀想象和好惡,真正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法律。而在此過程中應該也必須遵循這樣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法律要和時代的發展同步。即要充分考慮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制訂并實施促進獎勵耕戰、富國強兵的法令;二是法律要和民意的向背同步。即法律制度的建立要與"好利惡害"的人性相對應,使法律能夠促進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

這樣的法律在現實中可以成為人們行為是否合規的標準,成為衡量是非與功過的依據,成為君主獎賞懲罰的參照。非如此,法制國家就無法正常運行。這也就是韓非子"以法為本"所追求的目的。

在實際的操作中,韓非子認為要遵循這樣的程序:

1、"編著之圖籍,布之于百姓"(《韓非子·難三》)--制定并公布法令

當君主有意制定希冀百姓嚴格遵照執行的法律時就應該以成文的形式編篡于圖籍,設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這樣人們就知道了所作所為的極限邊界在哪里,法律也在這里完成了"使萬民皆知所避就"的使命。

當然,在韓非子的眼里法律還有另一個存在的意義,這就是"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書·定分》)

2、"法莫如一而固"(《韓非子·五蠹》)--保持法令的統一與穩定

法律的制定最原始的沖動是形成社會的和諧、穩定的局面。這就要求法律本身是便于人們遵守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唯一的,只有這樣才能在社會生活中讓人們能始終明確行為的底線在哪里。這樣的法律應該是君主自己所制定至少是通過君主首肯的,換句話說,制定法律的特權只能由君主所獨享,同時,君主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三思而后行,在醞釀成熟之后在付諸實施。

這就是韓非子所謂的"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韓非子·五蠹》),否則"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靜,不重變法。"(《韓非子·解老》)

3、"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韓非子·有度》)--樹立法律絕對權威

既然法律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的,就必須擁有威懾力,這樣的威懾能充分保障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使社會全體成員都對于法律高于一切有著明確的認知。在理想的社會中、在開明的國度里,命令是言論中最尊貴的言辭,而法律是處理政事的最高準則。言論中沒有并存的同樣兩種尊貴的言辭;除法律外,也沒有第二種行事的準則;所以言論和行動不合乎法令的必須禁止。這就是"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韓非子·問辨》)

法律是用來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因此,在法律應該是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也就是面對法律,不管是官吏還是百姓都是平等的,沒人能超越法律之上。對于執法的官吏而言,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不阿貴,不徇私。只要觸犯法律,無論是大臣還是平民即使再有聰明才智也不能用言辭來為自己辯解,即使他無比勇猛也不能用無力來抗爭,都要受到懲處。同樣,平民百姓只要建立功勛,就能與權貴一樣受到獎賞。即所謂的"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心度》)

同時,韓非認為官吏在執法時,只能照章辦事,不得隨意釋法,更不能離法而自行其是。有權勢者不敢以身試法,平民百姓不敢以身觸法,國家必然會和諧穩定。

4、執"賞""罰"二柄--推動法令的實施

韓非子認為要使法令能順利地實施,最大程度的完善和運用"賞"與"罰"這樣被他稱之為"二柄"的兩種方法是必須的。

凡要治理天下,必須依據人情。而人所具有的喜好和厭惡這兩種趨性是天生無法改變的。所以,順應、利用人的這種趨利避害的天性,實施刑與賞兩種手段,法令就可以建立起來,治國政策也就進而完備了。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韓非子·八經》)

"二柄"運用要堅持"信賞必罰"與"厚賞重罰"。也就是通過嚴厲的獎賞與懲處來維護法令的尊嚴,法令的權威被樹立后才有可能讓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以此為鑒。"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 這樣才能實現法令實施過程中的"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的局面。(《韓非子·六反》)

當然,這樣的賞罰還不能違背社會普遍的價值取向,"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真正做到"有重罰者必有惡名"。同時,既然有了法律那么在實施過程中就應嚴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諦。

韓非子法治思想對當代法治建設的借鑒意義:

1、"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韓非子·飾邪》)--社會的進步離不開法制建設韓非子目睹當時國家的興衰成敗,深刻的體會到所謂的任賢、任德、依禮等儒家治國理念是不切實際的,要想使國家得以治理,除"任法"之外別無良策。"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定法》)這就是"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

當然,"任法"這劑治國之良藥還有另一療效,這就使為百姓樹行為之標桿,為官吏建判罰之準繩。亦即"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飾邪》)"凡國博君尊者,未嘗不法重而至于可以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韓非子·制分》)、"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后窮。圣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之相憐也。"(《韓非子·六反》)

韓非子的這種"尚法"和"尊法"精神,經過兩千多年的積淀,對于當代中國推行依法治國,促進法治國家的建設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從這個角度也可以說構成了當代中國依法治國方略確立的傳統法律文化資源之一就是韓非子"尚法""尊法"的精神。

2、"明主治吏不治民"(《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

韓非子治國方略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治國必先治吏。因為,要想使國家能遂君主所愿的安定繁榮,除了有嚴格明晰的法律法令之外,還需要有具體實施者,這就是官吏。"人主者,守法責成以立功者也","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所以,要使國庫充盈,社會穩定,政權牢固,百姓順從,關鍵在于有優秀的官吏。因為,經過嚴苛挑選出來的官吏既是社會的精英,又是民眾的榜樣,他們還是代表君主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人。正因如此,他們的素質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體現了國家的實力的強弱,從這個意義上說"吏者,民之本、綱者也。" 一點也不為過。所以,"圣人不親細民,明主不躬小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君主治吏不治民,只要將各級官吏掌握在手中,即可對整個國家行使有效的管理。

正因為官吏在國家運轉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對其的選拔任用也就不可掉以輕心了。具體的選拔標準是:"人君之所任,非辯智則潔修也","主利在有能而任官"。(《韓非子·孤憤》)

治國應該用能人,而無需選賢人。"任人以事,存亡治亂之機也。無術以任人,無所任而不敗。","任人者,使有勢也"。有能力的人如果可以將其聰明與才智充分發揮出來,對于社會發展是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的,而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忽略其個人的道德品行如何。所以韓非子主張"計功而行賞,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觀失,有過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韓非子·八說》)。在法律法令允許的范圍內注重考察個人的能力大小,以此作為判斷能否為官的依據,依照能力的大小授予不同級別的官職。

韓非子在提出了"以法治吏"思想的同時,為君主量身定做了比較完備的選拔任免、考察考核、獎功罰過、防奸止奸等對官吏進行控制的措施。

盡管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千多年,但是,韓非子的官吏選拔及獎懲制度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中國仍然具有現實的意義。

當然韓非子的法治思想仍然有他的缺陷,所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就是我們對于古代大師們思想的借鑒法則。法家大師韓非子的思想很豐富,需要我們繼續的深入研究,發掘更多更好的思想精髓。

參考文獻:

[1] 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2146.

[2] 蔣重躍:韓非子的政治思想.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39

作者簡介:

府雅菁(1977-);女; 工作單位:蘇州市南環實驗中學校;中學高級; 研究方向:初中思想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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