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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2017-06-19 21:05陳丹丹劉蘇幗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認定標準婚姻法

陳丹丹+劉蘇幗

摘 要: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之中,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實務之中爭議比較多的地方。無論是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還是主張個人債務一方,都從婚姻法中尋找依據,而人民法院也會依據不同的法律規范做出不同的判決??梢哉f,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決在婚姻法案件已經成為一種比較嚴重的問題,嚴重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筆者通過資料梳理及研究后認為,我國應當在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基礎之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確立家事代理權制度,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進行系統性的梳理,理順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并由法官通過自由裁量權予以適當的調整。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上,解決當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關鍵詞:婚姻法;共同債務;個人債務;認定標準;家事代理權

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在處理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大部分時候都會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問題。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如何認定雖然在法律上有規定,但同時存在著法律規定內容不一,認定標準混亂的情況。筆者就在工作中曾經遇到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案例,甚至出現了一、二審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結果。這樣的審判現象可以說與法的統一性是相違背的,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實現法的正義,對法律信仰的培養會產生一定的沖擊。

一、夫妻共同債務概述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學術界的爭議是比較大,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如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雹儆械膶W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雹谧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谝煌フJ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雹?/p>

結合我國學者以及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相關觀點,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基于法定或約定而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成以下五種:

第一,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理解這一分類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生活”。一般來說,“共同生活”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了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基本的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教五個方面。如日常生活中購置家具、車輛、電器、住房、培訓而產生的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因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法定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主要是指因為贍養老人、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第三,因社會交往而產生的債務。人是社會的動物。人在生活期間,無時無刻不在與周邊的人發生著緊密的聯系,禮尚往來成為一種常態。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社會交往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因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債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的投資也趨于多元化,因為投資生產經營而產生債務也越來越多地呈現在公眾面前。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生產經營”應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共同從事的生產經營,而不是在婚前一方已經從事,婚后繼續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因締結契約而產生的債務。這里的契約應當是指夫妻雙方之間對財產做出的約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財產制方面,我國兼行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所謂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相互間的純粹夫妻財產關系,而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雹芪覈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一款做出了具體的規定。⑤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身份性??梢哉f,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一切基礎均建立在夫妻身份之上,喪失這一基礎,即喪失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公益性。這里的公益性是指滿足由夫妻雙方共同組建的家庭的共同利益,非社會公共利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組建的家庭之中,上有父母,下有子女,有的甚至還有其他被贍養和撫養的人。在這些所有的家庭成員之中,夫妻一方或雙方常常會因自身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而對外產生債務,這些債務的產生明顯具有家庭公益性,所以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此相反,如果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擅自對外借債從事賭博、吸毒等不法行為,因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意性的特征,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夫妻共同債務屬于連帶責任,夫妻任何一方均應當予以償還。

二、完善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建議

(一)增設家事代理權的制度

1. 家事代理權的性質和作用

家事代理權制度淵源于古羅馬時期,歷史可謂久遠。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國家都采用了這一制度,并將這一制度運用于夫妻財產的界定之上,發揮出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截止目前,我國依然沒有對家事代理權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婚姻法的一些條款中存在一些家事代理權的影子而已,但是那與家事代理權存在著巨大的差別,根本就不能就據此認定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對家事代理權做出了規定。

家事代理權,又被稱為日常事務代理權和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務之中享有的與第三人開展民事活動的權利。簡單地說,家事代理權就是民法中代理權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與其他代理權相比,家事代理權無論在外觀形式,授權形式上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

與夫妻財產制比較起來,家事代理權與民事交易安全關系巨大。⑥這表明,家事代理權對于民事活動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及限制

我國一些學者雖然也對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區別并不是太大,也都在“家事”之上。如中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應當是指“一切通常生活必要的事項,如家庭生活需要的食物、衣物、采購光熱等,為豐富和提高生活質量而進行的正當的保健娛樂、醫療衛生,培訓子女的費用,節假日親友的往來饋贈,訂購報紙雜志等,都包含在內?!雹咄鯘设b先生認為,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指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處理的事項,諸如衣食住行等小額商品的購置及日常生活的維持之上。⑧又如內地學者楊立新認為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是“購物、保健、衣食、娛樂、醫療、接受饋贈等等,皆包括在內?!雹?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國內學者的學術主張來看,家事代理權的范圍雖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都嚴格限制在“家事”之上。對此,我國婚姻法在將來的立法之中,如果要卻確立家事代理權制度,依次此來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那么也應當建立在“家事”之上。對于到底如何去限定“家事”的范圍,這只是一個簡單的立法選擇的問題,我國可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設定。

(二)規定“夫妻共同生活”的適用情形

我國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外的先進立法例,建立以家事代理權為基礎的婚姻制度,對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法律規定重新作出規定。具體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重新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對“共同生活”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實務之中很容易引起歧義。對此,盡管對“共同生活”做出非常精確的界定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結合家事代理權制度,對“共同生活”重新詮釋為:日常生活,即夫妻雙方維持日常生活產生債務的活動,包括衣食住行教等幾個方面。

2.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边@樣的立法規定顯然與家事代理權是不相符合的,而且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也是相沖突的。對此,可將其修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于共同生活的原因負擔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p>

(三)明確雙方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最為基本和重要的原則。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可以倒置。所以,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我國應當繼續秉持這一舉證原則。具體來說,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方面,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是債權人和舉債方。

1.債權人舉證

對于債權人其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債權人應當為自己的債權主張,如果舉證失敗,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說,債權人的舉證范圍應當只限于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舉證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第二,舉證債務發生合法有效。對于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并不由債權人來負責舉證。在夫妻雙方無法舉證證明該筆債權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之時,法官可以直接推定該筆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以增加對非舉債方的權益保護。

2.舉債方舉證

有學者認為,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的高低取決于其距離證據的遠近。⑩據此可知,在夫妻雙方之中,舉債一方距離證據最近,其有能力舉證來證明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非舉債一方來說,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這一方,那么對非舉債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其所要證明的是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夫妻雙方之間,舉證責任的一方在于舉債人。舉債人應當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舉證,那么只能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

三、結語

在我國婚姻法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并未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著沖突,法律語言顯得過于模糊,這些不利因素都直接影響了司法實務之中的法律適用效果,同案不同判的事件屢見于法院的審判之中,嚴重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和正義性。

筆者研究認為,改變我國婚姻法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的缺陷,最根本的方法是確立家事代理權制度,并在這一制度之上重新闡釋“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最后明確夫妻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我國廣大學者及司法實務一線的工作者,應當加大家事代理權的研究深度,揭示家事代理權的本質所在,明確家事代理權在我國法律之中的范圍,為將來的立法及司法解釋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論指引。

注釋:

①周姝:《論夫妻共同債務確認制度的完善》,載于《法制研究》2009年9期。

②巫昌禎:《婚姻與家庭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頁。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頁。

④余延滿:《親屬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頁。

⑤《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p>

⑥曹險峰:“論家事代理權的內涵”,《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⑦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頁。

⑧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22頁。

⑨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83頁。

⑩蔡福華:《夫妻財產糾紛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頁。

參考文獻:

[1]扈紀華主編.《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婚姻家庭問題實務全書》.上中下全.九州出版社,2001版.

[2]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

[1]周姝.《論夫妻共同債務確認制度的完善》.載于《法制研究》,2009年9期.

[2]馬憶南.周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解讀與評論》.載于《法律適用》,2004第223期.

[3]唐雨虹.《夫妻共同債務推斷規則的缺陷及重構》.載于《行政與法法學論壇》,2008.

[4]繆建勝.《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看我國夫妻共同共同債務制度的完善》.載于《法制與社會》,2010年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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