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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的問題及其完善

2017-06-19 09:21鐘響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公證完善

鐘響

摘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證據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法院職能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不斷轉變,證據保全公證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發揮著愈來愈重大的作用。然而,由于發展歷史短等原因,我國的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立法和具體的施行過程中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本文就在對此項制度的實施現狀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法律風險進行剖析,并對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的完善提出相關的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證據保全;公證;完善

1 前言

所謂證據保全公證,其實就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于申請人權益相關的以及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行為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監督的活動”。換句話說,就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公證申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或形成的法律事實所進行的客觀保全,其效力實質上具有一種法律上的優越性,證據保全公證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在對方有足夠的能夠推翻該公證的相反證據才能被否定。

自2006年3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至今已走過了十個年頭,該法案中將證據保全公證明確劃定為公證機構所應受理的業務之一,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實施及相關的法律文書等都推定為真實,具有法律效力。證據保全公證制度其實是一種非訟活動,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是其設立的初衷和宗旨。隨著我國證據理論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證據保全公證正發揮著愈來愈重大的作用。

2 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的實施現狀

改革開放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公證制度獲得了較快發展,其涉及的范圍不斷拓展,業務量也不斷加大,由于其便捷高效、可信度高等特征在促進糾紛的解決、社會秩序的穩定等發面發揮著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由于其具有證明力優于其他一般證據、在訴訟中可被優先采用以及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等法律特征,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我國公證協會曾根據需要保全的對象的不同情況,對證據保全公證進行過種類的劃分,主要包括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以及對一定的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等等。

3 我國當前證據保全公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證據保全制度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然而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的公證理論仍然停留在對實務操作工作的概括和總結上,并沒有形成一套與我國現實情況相契合的系統完備的理論體系,在與民事訴訟法與證據法學的銜接方面也存在較大困難。具體而言,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的問題與不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3.1缺乏嚴格統一的適用標準

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發展歷史較短,其涉及的范圍和業務量也只是在近幾年才得到了較大的拓展,因此其公證業務的范圍雖然有所拓展、公證需求不斷增多,卻仍然缺乏統一而詳盡的公證規則。即使有《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中國公證員協會關于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司法部、國家版權局關于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揮公證作用的聯合通知》等相關的行業指導性意見,但是大多都是原則上的規定,過于籠統而導致操作的可行性不強。

3.2公證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受到質疑

上文中多次提到,證據保全公證具有比其他一般證據更強的法律效力,其操作本應更加嚴格而規范。然而,在具體的時間過程中,公證員的專業性和操作的規范性卻總是受到很大的質疑。

首先,公證現場的工作記錄總是不夠及時,大多數存在事后補錄的現象,這很容易讓人對這種記錄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產生懷疑,甚至很有可能會削弱公證的效力。其次,由于證據保全公證的種類較多、范圍較大,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又使得公證保全的對象層出不窮,而中國公證協會也并未發布具體統一的操作規范,這就使得證據保全公證在全國范圍內缺乏一個可供參考的范本和模式。最后,在公證實踐中,有可能會經常遇到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保全工作,如近幾年大熱的網絡保全公證、電子證據保全等等,這就要求公證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技能,需要他們對所公證的網頁是否為原始侵權網頁、是否被人更改過地址,是否為真實的服務器等作出精準的判斷,而他們到底是否真的具備此種能力,往往會受到強烈的質疑。

4 促進我國證據保全公證制度健康發展的建議

4.1完善立法,制定具體統一的行業指導意見

針對上述種種問題和不足,筆者認為應首先從立法層面進行完善,盡快修訂健全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等相關法律配套的證據保全公證規定,出臺一套嚴格統一、可操作性強的使用標準和操作規范,將整個公證保全納入到整個的證據制度體系之中,將相關聯的法律進行有效的銜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外,針對證據保全公證的采用和效力有可能在不同地區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的亂象,筆者認為最高法應當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是否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和規定等問題進行解釋說明,避免各地公證機構在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時束手束腳、顧慮重重,從而損傷我國司法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4.2深化改革,建立行之有效的公證管理機制

證據保全公證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再在這其中投機取巧、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的現象也日益突出,跨區域執業、亂辦證亂收費以及不正當競爭等亂象叢生。為了維護公證的社會公信力和權威性,相關部門理應加強對日常公證業務的管理工作,同時建立科學有效公證員選拔、培訓、考核機制,增強公證協會對公證員的約束力,在對其專業性和操作的規范性進行嚴格要求的基礎上,還有適當加強對公證員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罰力度。

4.3更新設備,完善證據保全的技術手段

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對證據保全公證時的取證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辦理網絡證據保全時法院除了要求公證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外,還要求對電腦設備和網絡環境的清潔度進行事先檢測,保證取證設備沒有植入非法程序而產生假鏈接等虛假網絡信息。這就需要公證機構能夠緊跟現代科技發展的步伐和節奏,更新設備和軟件,從而加強證據保全的可信度,同時也要求公證員在辦理具體的證據保全時不斷針對新出現的事務而提高保全技術手段,盡可能地完整、全面、客觀地反映被保全內容的事實。

5 結語

證據保全公證制度在保障各方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有效解決糾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它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卻面臨著眾多不確定的因素,如何增強其科學性、可行性,維護其權威性和可信力,需要集中每一位法律人的共同的努力和智慧。

參考文獻:

[1]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張衛平.論公證證據保全[J].中外法學,2011.

[3]錢樹軍.淺析保全證據公證的現狀與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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