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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子證據保全公證若干問題研究

2017-06-19 03:21鐘響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電子證據電子技術

鐘響

摘 要: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技術已經逐漸運用于社會各個領域。作為法律和科技的結合,電子證據已經受到了法學界學者的關注與青睞。本文針對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分析,闡述了保全公證的特點和概念,提出保全公證中的注意問題。希冀本文對同行或類似工作能夠提供借鑒和幫助,共同為電子證據保全公證,做相應的努力。

關鍵詞:電子證據;保全公證;電子技術

隨著計算機、手機、電話等電子技術逐漸滲入到人們生活中,電子證據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增加,這也成為法學專家的研究重點。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將電子數據,通過法律許可的方式,作為證據進行保全公證,在發生違法行為和糾紛時,可以通過收集這些證據,便于相關部門采信。

1 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概念及分析

1.1電子證據的概念

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息,稱為電子數據,能夠表達充分完整的意思,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傳輸,進而固定在載體,對于客觀事實和電子數據信息,進行證明和組合記錄,這是通過電子形式和其他手段,所產生的各類數據信息,從而對信息數據進行產生傳遞,接收和存儲。

1.2電子證據的特點

1.2.1復合性

在這個信息化的時代,數據信息不只是結構和代碼,還包括聲音,圖形,數字,影像各種混合狀態。這種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并使電子數據在理論概念上得到進一步的擴展和延伸,從而展示出復合性特點。

1.2.2脆弱性和準確性

因為電子證據主要通過數字信號作為主體,在傳輸、存儲過程中極易受到監聽、竊聽、攔截、刪除、篡改等,而且電子證據的存儲離不開相應的硬件措施,而這些硬件措施也是可以被篡改、破壞和偽造的,這便是電子數據脆弱性的所在,使得了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難度較大,也成為部分學者和立法機構將其作為間接證據的一大因素。依據高科技性能決定電子證據的準確性,電子證據極少受到某些主觀因素的限制。

1.2.3技術操作水平高,含量高

電子證據是高科技產物,是在計算機的存儲技術和網絡技術上逐漸形成的。要想對電子證據進行含有某些不良目的刪改,并非想象中那般容易,因為電子證據已經被記錄,信息網絡系統和相應的備份功能,對電子證據已經做了完善的保護,并且這對相關的技術操作有很高的要求。

1.3電子證據的保全公證

根據電子證據的特殊性,電子證據保全公證屬于證據保全公證的范圍。主要是通過公證的文書形式,將某種客觀事實的數據,進行證明和固定化,進一步解決糾紛問題,確定相應的責任。電子證據保全公證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3.1超地域性

電子證據的傳播過程的精確性以及可以快速無限傳播的特性,這就要求電子證據保全公證不能局限于通常的地域管轄、行為地管轄的限制,應當從能否合法的、完整地保全電子證據的角度審查,只要公證機構通過合法渠道,能夠完整地獲取有關的電子證據,便可為法律當事人進行保全公證,對電子證據的存放點和原始出處,不必細究。例如辦理手機短信證據保全公證的公證處和原始存檔服務器,短信接收人和發送人,可能身處異地。當事人只要是手機的合法持有人,不需要在相應的服務器所在地,便可以申辦公證。

1.3.2全方位性

公證員在辦理網絡信息證據保全時,必須全程對信息的獲取進行監督與控制。對信息的取證點和取證人,使用電腦,以及操作電腦的步驟,進入網頁的相應程序,電腦中出現的復制過程和內容進行準確記錄,也可對當時的現場情況進行拍照和攝影,保障所獲取的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客觀性。

1.3.3傳統性

根據電子證據的脆弱性特點,這就要求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時所采用的手段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采用手段。與現代的保全手段相比,傳統性保全公證采用手段,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優勢。所以在電子證據的保全公證過程中,對有關證據進行固定時,需要膠片、紙張等傳統介質。對無法在傳統介質上的flash或多媒體文件,照片等需要保存在光盤,軟盤或存儲卡上。

2 在電子證據保全公證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2.1獲取電子證據手段的合法性

電子書政務賬號或音像資料以及言辭證據,都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這是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關鍵之處。通過非法途徑獲取電子證據,并能證明有關的法律事實,但這種途徑并不被采信,并失去證明力度。對于某些設置了限制性權限的網頁和服務器,必須通過核實審查,確定操作人是否有相應的登錄權限。對于保全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這些私人性質的電子證據時,申請人必須通過審核確認,該電子郵箱或手機的使用人是否合法,通過這種方式防止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發生。

2.2保證獲取證據程序的公開性

不僅要保證取證過程中的公開性,還要保證取證手段的合法性。使得所獲取的證據信息,對所采用的相關技術和操作步驟都有詳細的記載,要求操作步驟必須有連貫性。這就使得公證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網絡知識和電腦操作水平,對技術人員的操作過程進行監督與控制,防止某些非法操作,使得所獲取的電子證據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以及公開性。

2.3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的形式

對電子證據保全公證采用要素式公證書,所以在要素的選擇和客觀情況,以及取證過程中的文字表達上都必須準確嚴謹。在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上要記錄,取證的地點,時間,所采用的系統或特定設備,以及取證操作人的身份。禁止使用一些具有判斷性的文字,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在陳述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之外,還應當避免使用非法,侵權等文字,對客觀事實進行定性。在電子證據取證過程中,涉及的網頁和相關鏈接,采用的技術表達形式必須準確無誤。對電子證據公證書的組成部分,以及光盤,工作記錄和照片等,進行詳細記錄,表明原始的記錄存放點和相應的證據持有人。

3 結束語

近幾年,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電子證據公證進入了電子信息化的時代。由于電子證據保全公證,較為復雜,還需要相關的學者和技術人員進行深入研究,從而使得電子證據公證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與確定,也為我國的電子證據保全工作做出相應的貢獻,使得我國人民的侵權行為逐漸消失或減弱。

參考文獻:

[1]何悅,劉云龍.電子證據保全公證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發展,2013,02:25-31.

[2]王亭.保全證據公證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3.

[3]任洪,牟笑芳.論電子證據公證保全的幾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5,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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