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建平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對刑事立法的重大影響突出體現在最近幾次刑法修正中。當然由于寬嚴相濟兼顧了寬和嚴的兩個方面,政策本身具有較大的彈性,加之犯罪形勢的變化,導致其在每次刑法修正中的表現不盡相同。
為了準確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容和意義,有必要對刑法修正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系進行歷史梳理?!缎谭ㄐ拚福ㄒ唬分粒┚哂幸韵绿攸c:一是秉承傳統的立法思路,以犯罪化為主;二是修正內容只涉及刑法分則,未觸及總則;三是修正重點在經濟犯罪,兼顧其他犯罪?!缎谭ㄐ拚福ㄆ撸ò耍返闹饕卣魇菍捙c嚴并重,主要體現在犯罪圈的擴張與限縮,刑罰結構的嚴與寬,刑罰執行制度的嚴與寬幾個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秉持法治思維,通過法律制度推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刑法體系從原先的“厲而不嚴”進一步轉向“嚴而不厲”,具體表現為:第一,刑罰嚴厲性或嚴厲程度降低;第二,擴大犯罪圈;第三,刑事法網網格或制度更加嚴密。
總體而論,不能因為《刑法修正案(九)》沒有(八)那么多寬緩化的條文或字面規定,就斷言其沒有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事實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身包含了寬和嚴的兩個側面,對于不同的犯罪、在不同的時點、采取不同的手段方法凸顯寬和嚴的不同側面,均是寬嚴相濟的應有之義。展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法改革的未來走向,應該通過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繼續深入推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摘自《清華法學》,2017年第1期,第54-69頁。)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