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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現代化本體初論:目的與路徑

2018-08-13 09:49楊軍
行政與法 2018年6期
關鍵詞:刑罰現代性刑法

摘 要:刑罰現代化是刑法現代化的核心。自近代以來,我國刑罰現代化在刑罰思想和刑罰實踐兩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進步。然而,對“刑罰現代化是什么”的本體構建研究卻歷來缺少,刑罰現代化理論在快速發展與本體認知之間明顯脫節,并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變化而走入困境。此時,應客觀看待刑罰現代化世界觀和方法論的二重屬性,一方面明確現代化和現代性確立的意義,另一方面認清其持續性與時代性的特性,從而構建刑罰現代化的本體認知。具體來說,要明確刑罰現代化的動態本質,將其視為刑罰基本屬性、制度設計與社會現實相適應的基本方法和必經階段,從而構建均衡化的刑罰體系。

關 鍵 詞:刑罰現代化;本體論;均衡刑罰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8)06-0117-08

收稿日期:2018-01-16

作者簡介:楊軍(1992—),男,四川綿陽人,復旦大學法學院2016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刑法學。

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基于現代社會及現代性對人權和自由等基本價值的尊崇,刑法現代化始終占據重要的地位。刑法現代化的核心是刑罰現代化。[1]自17世紀由政治刑法轉變到市民刑法的第一次現代化革命開始,刑罰現代化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始終彰顯著刑法現代化的目的與價值取向。[2]強調責任主義、罪刑均衡,反思刑罰權正當化依據和刑罰目的,開展行刑人道化改造,刑罰現代化為刑法現代化提供了實施路徑,使其在實踐中具體展開。同時,刑罰現代化與刑法教義學、刑法社會學和刑法執行學的研究密切相關,關聯了刑法內容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刑罰現代化進行本體論層面的研析,回答“什么是刑罰現代化”在當下頗有必要。

一、刑罰現代化的進程

我國刑罰現代化的起點可以追溯到清末以來的刑罰改良。從借鑒國外模式逐步確立監禁刑在刑罰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開始,刑罰現代化歷經清末、民國和新中國三個重大歷史時期。特別是1979年至今,在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之下,刑罰現代化在刑罰思想和刑罰實踐兩方面都得以快速推進。

在刑罰思想方面,我國的刑罰理論蓬勃發展,進入“深耕細作”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我國學界一直將刑罰問題作為討論的熱點之一,有關刑罰權、刑罰功能、刑罰目的的討論此起彼伏,以邱興隆、田文昌等學者為代表,發表出版的論文、專著眾多。對刑罰的正當化依據、刑罰本質、刑罰功能、刑罰目的、刑罰價值的理論探究隨之不斷深入。從現象上看,我國刑罰理論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大發展趨勢,有關學說眾所紛紜。以刑罰功能研究為例:關于其概念便有社會影響說、直接社會效應說、可能的積極作用說三種,關于其功能則有兩分法(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三分法(對犯罪人、對被害人和對社會)、八分法等。從總體趨勢看,刑罰思想更加偏重于理性,注重刑罰合法性,對報應刑和目的刑思想研究深入,在刑罰論中始終堅持責任主義原則,強調罪刑均衡。尤其是在我國傳統久遠的報應刑思想之外發展、成熟了的目的刑思想,開始重視刑罰的預防功能和教育目的,正視刑罰的功能局限和價值限制,使我國對刑罰的基本看法從固有單一的報應刑轉向為責任刑和預防刑并舉。此外,刑罰福利主義近年來廣泛傳播,因其強調服刑人員的矯正和復歸、刑罰對社會秩序的修復功能,主張刑罰的人道性,突出犯罪的社會原因,故在刑罰論乃至整個刑法的發展中得到越來越多的支持??傮w來說,刑罰思想逐步從國家主義、社會主義向人本主義轉變,對刑罰的認識也逐漸客觀化、理性化。[3]

在刑罰制度方面,我國刑罰結構的調整和刑罰執行方式的轉變同樣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在刑罰結構上,從整個刑罰體系看,自清末廢除“笞杖徒流”以來,我國刑罰體系中的肉刑便徹底廢除。目前,我國刑罰體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在保留生命刑之外,增加了自由刑、資格刑和財產刑。此外,還列有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以及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和禁業規定。盡管死刑依舊存在,但我國《刑法》歷經十次修訂形成的刑罰體系更加接近現代化的人道主義。從具體罪名的刑罰使用看,存在“先增重、后減輕”的趨勢。以死刑為例,我國《刑法》從1979年到1997年將死刑罪名從28個增加到68個,呈現加重趨勢,與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的潮流明顯相悖。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頒布,我國首次刪減13個死刑罪名,并于《刑法修正案(九)》再度刪減9個。有研究指出,從1979 年《刑法》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頒布到1997 年《刑法》頒布,再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我國的死刑配置比例明顯下降。[4]刑罰實施上,在量刑層面,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監禁刑的比例逐漸減少,管制拘役等非監禁刑逐漸增多,重刑率逐步降低。[5]在執行層面,取消死刑當眾行刑,槍決比例減少,注射死刑于1996年正式確立并逐步增多。監獄條件大幅改善,軟硬件設施更加齊備。社區矯正等非監禁刑逐步引入,對刑罰的執行更加注重服刑人員的社會復歸效果。此外,緩刑、假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也在事實上增加了刑罰的輕緩化程度。有研究表明,我國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自2009年—2013年間一直呈增加趨勢。[6]

二、刑罰現代化本體構建的缺失

無論是在1979年制定刑法時,還是在1997年刑法重大修訂前后,亦或是在刑罰現代化被不斷提及并探討了百余年的當下,都始終未對其本體論層面予以足夠的重視。目前,學界將刑罰現代化作為專門對象來研究的很少,其研究態勢呈現三個特征:

一是將刑罰現代化作為一種現象和問題的專門研究較少。相關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兩個:一是1997年刑法修訂之際儲槐植教授提出“刑罰現代化的基本點是刑罰結構朝著文明方向發展”“刑罰趨輕與合理化是刑罰變化的必然趨勢”,應當從控制死刑、刑種多樣性、刑度適中三個角度著手,拉近與刑罰現代化的距離;[7]二是10余年后郝方昉博士對刑罰現代化的歷史進程進行了梳理,并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分析了刑罰現代化的邏輯和動力,提出其未來走向為恢復性刑罰。[8]

二是絕大多數涉及刑罰現代化的研究固化,只從刑罰權基礎、刑罰結構、刑罰輕緩化、死刑研究等單個角度論證、回應刑罰現代化的趨勢要求。筆者以“刑罰現代化”為主題詞在中國知網進行檢索后發現,相關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⑴將刑罰輕緩化視為刑罰現代化的大趨勢;[9]⑵將刑罰體系的改變視為刑罰現代化。這盡管形成了蔚為壯觀的廢除死刑、刑罰輕緩化浪潮,但如果單單追問刑罰現代化的目的是什么,應然的理論路徑和最終的實然構造是什么,則當前研究均未予以回應。

三是刑罰現代化的本體構建缺失。筆者認為,刑罰現代化的研究始終沒有關注到“是”的問題。即什么是刑罰現代化,什么是刑罰現代化的總體動向、價值目的和實現路徑,我國的刑罰現代化進程呈現怎樣的特點,這一系列關于“是”的研究極少。其中,尤以刑罰現代化的本體構建、現代化在刑罰領域具有什么樣的內涵和外延、應當如何看待刑罰輕緩化在刑罰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如何確立刑罰現代化路徑等問題又更為突出。

本體構建的缺乏不利于刑罰現代化的推進。一方面,犯罪數量持續上升,惡性犯罪增加,刑罰現代化所設想的減少犯罪的目的并未實現;另一方面,出現了終身監禁等針對特定職務犯罪的行刑方式。即便是在刑罰現代化起源地的西方,以英美國家為代表的刑罰現代化和刑罰福利主義起源地也正面臨日益凸顯的危機,“現代刑罰性所建基其上的假定、價值與實踐都開始解體了”。[10]快速發展中的刑罰現代化必須開始反省其出發時的“初心”,刑罰現代化的本體構建正當其時。

三、刑罰現代化的二重屬性

(一)世界觀:刑罰領域的現代化與現代性確立

目前,與刑罰現代化的有關提法還有刑罰現代主義、刑罰理性主義、刑罰現代性等。從詞源構造的角度看,主要是刑罰加上現代、現代主義、現代性等有趨勢含義的名詞。刑罰現代化因之可理解為刑罰的現代化,劃定其內涵、確定其目的和路徑應以現代化的解讀為基礎。而現代化等一系列詞匯在整個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均有涉及,具有高于刑罰理論的意義。對此,我國學者將其定義為:“全社會范圍,一系列現代要素以及組合方式連續發生的由低級到高級的突破性的變化或變革的過程”。[11]

可見,現代化是一個不斷增加新的現代化要素,用現代化要素改造傳統要素和傳統要素不斷現代化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多種社會形態變化衍生而出的新的社會理念代替原來舊的理念的過程。具體到法學層面,新的社會理念表現為與君權神授、蒙昧專制、宗教迷信相對的天賦人權、追求自由。宏大的時代背景下,刑罰思想、刑罰制度、行刑方式在其內部開始了新理念取代舊理念、新制度取代舊制度的現代化過程。因此,從社會發展的敘事角度看,刑罰現代化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現代化的新理念、新制度在刑罰領域的確立。

刑罰現代化是現代性在刑罰領域中的確立。刑罰現代化的目的與現代性的確立是統一的關系?,F代性是現代化目的所應當蘊含的內涵,現代化是現代性作為本質的現象呈現。單談及現代性之時,大多將其理解為“發端于西方啟蒙運動的價值理念和文化精神”,而對于內涵則有著從黑格爾到馬克思,從海德格爾到哈貝馬斯之間諸多的觀點紛爭。在反思批判了原初現代性等理論上的思潮之后,我國學者認為,應當建立一種“復雜現代性”的分析框架,將現代性視作在經歷與不同文化相結合的歷史演變和當代呈現形態的一種把握。[12]

刑罰現代性的確定必定需要結合具體的社會演變和社會形態的變化,因此,如果將現代化的目的視為現代性的確立,那么刑罰現代化的目的便是總結符合當前歷史演變和當代呈現形態的社會表征,并將其固定在刑罰思想、刑罰實踐之中。從近年來的研究可以看出,當把刑罰現代性視作現代價值和精神取向在刑罰制度中的定型時,其具體內容可能包括追溯至啟蒙時期的理性、自由、秩序、正義、人權等價值。①而這些理性、自由、秩序、正義、人權等價值便是刑罰現代化過程中所需要確立并用以替換、改造、淘汰舊理念的新理念。

概言之,刑罰現代化本身所代表的是一種理念、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種關于刑罰應當發展的世界觀,包括不斷以新理念取代舊理念的基本內涵。

(二)方法論:持續性與時代性相結合的刑罰改造

現代化和現代性在作為世界觀的同時,更是一種實踐方法論。從詞義上看,現代化和現代性確立都是動詞,代表一種實踐方式。從形態變化上看,現代化是一個前進的過程,現代性則是一種對當代呈現形態的把握,二者都是實踐發展的方法,不具有終極形態。因此,刑罰現代化所追求的新理念代替舊理念、新要素代替舊要素也不存在時間上的終局和結果上的終局。其所追求的刑罰現代性的確立也不存在一個最終的狀態,而是確立一種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現實的理念、制度和實踐方式。例如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基于刑罰執行方式的人道主義要求,我國廢除了死刑行刑方式中的斬、絞等方式,代用槍決的形式,這被視為行刑方式的一次巨大改進。而1984年5月25日《關于保證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護的保障措施》作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批準的正式國際文件通過,提出判處死刑后應以盡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執行 ,在死刑的執行上必須給予受刑人最小的痛苦。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后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式執行。近些年,我國注射死刑也逐步增多,原來被視為巨大進步的槍決方式面臨著新一輪的現代化改造。這種方式的更迭不斷賦予刑罰現代化新鮮血液,使其得以始終保持活力。由此出發,刑罰現代化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個“永動”的工作,具有持續性和非終局性。

同時,刑罰現代化作為方法論在具體的歷史實踐上有著時代性特點。誠然,刑罰現代化應當是刑罰新理念新要素新制度確立的過程,并且應當結合具體的歷史演變和社會形態的變化,將刑罰基礎和現代化趨勢與實施社會治理、應對犯罪形勢的需求相結合。刑罰現代化目的的內涵也應基于現代化社會建設和社會現代性的確立而展開。正因如此,刑罰現代化必定在特定的時代背景下基于特定的社會形勢而確定特定的目標,這賦予了刑罰現代化時代性的生命特質。刑罰現代化的目的在刑罰思想、刑罰體系、刑罰執行等方面都有與具體時代背景、社會形態相適應的內涵,且這些目標應當在刑罰現代化外延所框定的范圍之內。如果說,持續性意味著刑罰現代化作為一種發展趨勢,只要犯罪沒有徹底消失,只要治理犯罪的需要依然存在,刑罰現代化將不能終止;那么,時代性便意味著刑罰的思想和實踐必須時刻反思、總結具體的、當時的社會現實的基本特點,以此校正刑罰現代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

(三)以二重屬性為基礎的反思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刑罰體系輕緩化都被視作刑罰體系現代化的目的。去除肉刑、身體刑、屈辱刑等促進刑罰體系輕緩化的措施被視作刑罰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刑罰體系輕緩化符合人類社會進入現代化階段之后人權、人道意識覺醒的趨勢。然而,特定社會環境下的刑罰體系輕緩化作為刑罰現代化的時代表現,并不能等同于刑罰體系現代化的終局設定,更不能等同于在每一個歷史階段中刑罰體系必須不斷輕緩化。一方面,輕緩化是一個量的衡量結論,不可能存在最終的結論。當然,這不排斥刑罰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刑罰的揚棄,但在當前歷史的、具體的刑罰現代化進程中,刑罰體系現代化不可能以廢除刑罰為目的。另一方面,輕緩化似乎一直屬于真理的范疇,一旦談及增加刑罰嚴厲程度,勢必招來人道主義者的否定。然而,這并不代表在當下以及未來的所有時間段都必須按照輕緩化的趨勢來改造刑罰。因為社會狀態的歷史變化并不是必然的,正如后現代性可能包含對現代性的否定,未來刑罰體系發展到需要遏制乃至停止輕緩化勢頭的階段完全可能出現。美國在20世紀末開始增加刑罰的嚴厲程度,這也說明刑罰體系輕緩化并不是刑罰現代化的終極目的,刑罰現代化目的的具體內涵需要不斷更新。

對刑罰現代化目的的另一個固化認識是刑罰現代化必定要不斷確立、拓展新的刑罰目的和刑罰功能。這既是現代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理念、新要素影響刑罰領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刑罰現代化動力不竭的重要原因。然而一個不可否認的道理是,事物的發展不可以“數典忘祖”。關于刑罰權的正當化依據和刑罰目的,誠如馮·李斯特所言:“原始的刑罰是一種本能行為……它不是由目的思想決定的對于干擾社會成員個體和社會本身的生存條件的反映……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13]當從刑罰現代化目的出發反思現有刑罰理論、刑罰制度之時,不能忽視刑罰作為本能反應所應當具有的報應功能。以“林××投毒”案為例:二審判決之前有輿論呼吁應當從廢除死刑的角度出發,在對林××的量刑中不適用死刑。盡管廢除死刑是刑罰現代化自始至終的目標,且有多個國家已經實現,然而,一方面,我國當前的刑罰體系依舊保留死刑,依據罪刑法定適用才是合法合理的選擇;另一方面,刑罰現代化的目的不僅不能替代刑罰在個案中的具體適用,更不應當在考慮刑罰現代化的時候忽略其本有的報應功能,而這正是被害人黃×父母所追求的結果。放大到社會心理層面,重刑傳統帶來的執拗心理要求刑罰現代化不能完全等同于刑罰輕緩化,必須保留刑罰初有的報應功能。

四、刑罰現代化的路徑選擇及可能出路

(一)監禁刑的路徑選擇

從刑罰現代化的開端來看,刑罰現代化的重要路徑是監禁刑主導地位的確立和行刑制度的完善以及監獄因之所進行的各項改革。盡管學界對于開端的界定還有例如工業化的城市社會的建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復歸思想指導下的社區矯正的出現以及20世紀初等觀點,但在筆者看來,以監禁刑取得主導地位為西方刑罰現代化的開端更為合適,理由在于:第一,監禁刑主導地位的確立代表著刑罰從身體刑、羞辱刑、人格刑等向自由刑的重大轉變,這意味著刑罰樣態從粗放到精細、從殘忍到文明的轉變。第二,刑罰樣態的文明化契合了人類社會現代化所指向的理性、正義等文明觀,進而使刑罰的價值和目是進一步懲罰、教育而非簡單的報復嬗變。第三,新的刑罰樣態體現了重視人權、推崇自由的社會心理,一方面更加注重保障人的身體權等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將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納入到法律規制之下??梢哉f,監禁刑為刑罰人道主義、預防刑教育刑思想的刑罰現代化目的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路徑。

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多重動力推動刑罰現代化進一步面向法治國家進行改造之時,監禁刑也必將逐步走出時代“聚光燈”。有學者認為,隨著社會發展的去中心化和程序主義民主觀的擴張,法治保障下的恢復性刑罰成為刑罰現代化的未來走向,[14]而非監禁刑等刑罰措施將成為刑罰現代化在新階段的實現路徑。事實上,近年來,隨著教育刑、刑罰人道主義、刑罰經濟原則等新理念的出現,國內外立法和司法領域以及學界開始向非監禁刑、增加刑罰社會化的傾向傾斜,強調限制自由刑、擴大財產刑使用、增加資格刑和象征性處罰。

(二)作為當前出路的均衡化刑罰體系

如前所述,刑罰現代化的目的具有世界觀與方法論的二重屬性,意味著其應當在保持不斷變化的前提下尋求與當前現實的結合。對此,筆者認為,均衡化的刑罰體系在內涵上符合刑罰現代化目的要求,且可以促進刑罰現代化目的的實現。在刑罰現代化不終結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一個最接近終局的目標,則任何一種可被歸納的行為惡性均可以在刑罰體系中尋找到相對應的刑罰種類。因此,均衡化的刑罰體系應成為實現其目的的當前出路。具體而言:

第一,重刑傳統的依賴使刑罰體系無法徹底廢除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而輕緩化的大趨勢要求必須降低刑罰制度的嚴重性。[15]解決重與輕的雙重矛盾必須尋求體系的均衡化,正如20年前儲槐植教授所提出的,合理化是刑罰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二,我國現行刑罰結構死刑過重、生刑過輕,二者并不均衡。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為25年,生刑的最高刑罰年限與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跨度巨大。非監禁刑適用的增多更使得生刑的嚴厲程度降低。刑罰體系難以在生死刑之間實現無縫聯結和切換,這使得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在刑罰適用時無所適從。終身監禁的設立與此不無關系。①

第三,在我國刑罰體系的設置中,具體刑格設置的刑度跨度較大,有關法定刑刑格的規定比較粗糙。以有期徒刑為例:我國《刑法》共有84處規定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七年的巨大幅度讓刑罰適用不得不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事實上,只有建立均衡的刑罰體系,才有可能實現刑罰現代化目的所希望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

建立均衡化的刑罰體系的主要做法是“減死”“增生”?!皽p死”實質上是近些年刑罰現代化的主要舉措,即逐步實現刑罰的輕緩化。一方面,表現為死刑的廢除。毫無疑問,廢除死刑的必要性在學界的論證中已十分成熟。然而,社會層面寄托在以死刑為代表的重刑上的心理依靠并未減輕,增強了的社會恐懼感和嚴重惡性犯罪中被害人的報應態度都限制了死刑的廢除。對此,有學者提出死刑廢除不應操之過急。[16]死刑廢除階段論成為通說,即逐步減少死刑罪名并最終實現死刑在量刑中的使用和罪名設置。另一方面,建立死刑替代制度和死刑廢除過渡制度。從階段論出發,必須解決的問題是如何逐步以其他的刑罰替代死刑并引導社會心理和刑罰體系走向死刑的廢除。人類社會自引入死刑以來,對其最大的期待便是威懾力、報復力以及犯罪可能的徹底消滅。自貝卡利亞提出死刑威懾和報復作用有限以來,這兩項功能的實際效果日漸受到懷疑。拋開死刑廢除問題中的這一爭議而言,能夠替代死刑犯罪可能徹底消滅這一功效的便是被行刑人與社會的徹底隔絕。在一些學者看來,《刑法修正案(九)》設立終身監禁便能較好地替代死刑的這一功能。美國的做法是在量刑中對有期徒刑不設上限,諸如300年、500年的有期徒刑,一方面可以具體衡量行為人的犯罪惡性,另一方面可以實現被行刑人與社會的徹底隔絕。

“增生”包括增加生刑的上限、嚴格生刑的下限、增加輕刑的種類。具體而言:第一,鑒于生刑與死刑之間的巨大鴻溝,應當拉長生刑的上限,以增加不同惡性行為在刑罰適用中的對應選擇。這在國外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有跡可循,如西班牙刑法監禁刑上限為30年。刑罰體系均衡化要求建立連貫、不同刑種之間可直接相連的有期徒刑刑期。事實上,有學者認為,當前我國刑罰體系中的生刑只要適用得當,便不會存在生刑與死刑明顯脫節的問題。然而,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是,基于法律的不確定性,司法裁判的本質是自由裁斷。[17]如若不同刑種設置之間脫節明顯,那么,適用得當只能是理論上的推論。第二,應當嚴格生刑的執行。有學者認為,我國刑罰體系“厲而不嚴”,即刑罰的嚴重程度已經足夠,且被某些學者評價為重刑國家,然而,量刑環節、行刑環節中刑罰并未得到“嚴”的執行。一方面,量刑和行刑中存在司法腐敗,這類制度以外的要素使刑罰制度的實施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上,生刑的刑格所跨刑度較大,例如《刑法》有84項罪名規定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要求法官在量刑中必須擁有且能充分運用相當程度的自由裁斷權。第三,“增生”還應當包括生刑刑種的增加。隨著刑罰現代化的深入,縮減自由刑的比例已經成為學界的呼聲,出現了如增加罰金刑、資格刑等觀點,而且在多個國家已成為現實。事實上,非監禁刑、恢復性刑罰的倡導預示了均衡化的刑罰體系應當充分照顧不同案件對刑罰種類的不同需求,從而使罪刑均衡有了更大的實現空間。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設立社區矯正制度也標志著我國的刑罰體系正探索新的非監禁刑執行方式。

綜上,筆者認為,刑罰現代化的目的具有世界觀和方法論意義的二重屬性,前者表現為現代化和現代性在刑罰領域的發展,后者表現為持續性與時代性的結合,因而刑罰現代化始終需要實現的是社會治安形勢和社會態勢所要求的刑罰理念的不斷更新。刑罰現代化能走的道路,是從現代化的目的出發,構建均衡的刑罰體系,既不迷信死刑重刑,也不迷信刑罰輕緩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刑罰現代化不是具有終局意義的固定狀態,而是一種客觀存在且必將長期存在的發展趨勢。換言之,刑罰現代化是實現刑罰基本屬性與社會現實基礎相契合的基本方法和必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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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 丹)

The Initial Ontology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Goal and Way

Yang Jun

Abstract:Penalty modernization is the core of criminal law modernization.Since modern times,China mad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the penalty ideology and practice,while there is no answer to “what is penalty modernization” all the time.Its obviously guppy between the two phenomena.With the quick change of society,penalty modernization moves into trouble.Therefore,its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the ontological cognition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before which we should clear the view and methodology attribute,the modernization and modernity,perpetual and epochal character.Specifically,penalty modernization should aim at establishing the social modernity in the penalty field rather than merely lightening penalty should insist on the dynamic nature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 and build a balanced penal system.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penalty;ontology;equilibrium penal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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