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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2017-08-09 21:51陳玠含
資治文摘 2017年5期
關鍵詞:刑事和解

【摘要】自20世紀末以來,隨著中國大陸刑事法學界對西方恢復性正義理論的引進,學者們對刑事和解展開了深入研究。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創設了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這一特殊程序的創設重新強調了被害人刑事主體地位,不僅有利于被告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而且極大節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刑罰效益。本文在重新審視中國傳統調解文化的同時,進一步結合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理論起源,從而更深入的理解刑事和解這一制度。

【關鍵詞】刑事和解;被害人被告人;恢復性司法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談、協商,解決糾紛或沖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陳光中教授將其定義為: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產生的社會背景主要是基于兩個社會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響:⑴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推進了刑事觀念和刑事政策從犯罪人中心主義向被害人中心主義轉變。⑵以犯罪為中心的監禁、矯正政策的失敗,使人們重新從監獄外去探索預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回歸社會的有效方法。除上述兩個背景因素之外,筆者認為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復興和利益恢復理論的興起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探究被害人刑事糾紛中的地位,其在歷史發展中處于十分不固定的狀態。人類早期社會,國家和法律出現之前,被害人因沒有公共力量可以依仗,不得不依靠自己力量自行解決糾紛。導致了一種以同態復仇為解決糾紛基本方式的混亂局面。隨著國家的出現,開始由公共權力機構統一處理刑事糾紛,隨之造就了“被害人的黃金時期”。即當時被害人有責任去發現和逮捕犯罪人,對犯罪人進行審判和決定懲罰方式,甚至在許多情況下還可以親自執行刑罰,被害人被賦予了很大的權利。這些特點在《摩奴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和古羅馬法中都有鮮明的體現。比如《漢謨拉比法典》就規定: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其他案件的判決,可由當事人自己來執行。同時,法典允許在一定的場合對所抓獲的竊賊可以依法就地處死,而不必通過法院處理。隨著國家權力緊縮,國家在不斷成熟、發展、壯大中開始逐步控制、主宰整個司法過程。犯罪也被認為是犯罪人對整個社會利益的侵犯,被害人的地位逐漸邊緣化,慢慢淪為整個司法程序的旁觀者。尤其在刑事古典學派“防止刑罰任意性、專斷性和反對刑罰嚴酷性”主張以及刑事實證學派主要針對犯罪人分析研究的影響下,人們對犯罪與刑罰問題的認識逐步深化,并將注意力轉移到犯罪人身上。司法上被害人不再是刑事糾紛解決中的核心,刑事司法制度的焦點從如何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轉向了公正處理犯罪人。在這種以犯罪為本位的司法制度中個,犯罪人、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對此,德國的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先生論述到:“近年來,為刑事被告做了那么多工作,在每一個可想到的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給予了被告人?!鼻闆r的轉變源于1941年德國犯罪學家馮·亨蒂發表的《論作案者與受害人之間的相互影響》一文中首次提出;“被害人在犯罪與預防犯罪的過程中,不只是一個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積極的主體。不能只強調犯罪的人權,而且要充分地肯定和堅決保護被害人的人權?!庇纱碎_始,被害人重返歷史舞臺,從黑暗的角落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中,并催生了“被害人學”的學科體系。各個國家也紛紛順應這個趨勢在刑事程序上加強了對被害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針對加害人的監禁、矯正政策效果不盡如人意,甚至陷入困境。監獄關押人數的急劇增長導致了司法資源的嚴重不足,各種諸如集體性治療、舉止行為修正、精神分析治療等多種矯正防止收效甚微,犯罪人回歸社會無望。監禁、矯正實踐的失敗使刑事司法政策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轉向行刑社會化。行刑社會化的核心思想就是將罪犯至于社會的環境中改造,使罪犯在不脫離社會的環境中改正自身錯誤。這一思想與刑事和解之價值取向——以被害人的利益為中心尋求與加害人的和解——不謀而合。刑事司法政策開始探索一種被害人保護和罪犯復歸的平衡之路。這條道路,在刑事司法領域之內就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理念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納市(Kitchener)的一次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自這項制度在英、美等國家的司法實踐中使用以來已經在美洲、歐洲得到了迅猛發展。刑事和解制度發源于西方,歷久彌新。從時間維度上,這項制度從形式上考察可以追溯到人類早期社會的糾紛解決方式,即與復仇相對的當事人和解。從非洲新幾內亞卡寶庫人的訴訟到多哥的習慣法庭審判。(正如多哥的法諺所言:上帝賜予我們針線以縫修關系,而無需用刀劍來切斷這種關系)可見這種以盡快修復社會關系為核心目的“正和博弈”模式,被廣泛適用于具有連帶關系的古代社會族群中。而它的彌新則是體現在刑法觀念改變后,在被害人運動的直接推動下,它在刑事司法領域又重新煥發勃勃生機。與其說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的“舶來品”,倒不如說在中國這個千百年來以和平、和諧為主基調的國度中,這項制度的理念早就生根發芽,深入人心?!按蠖鄶档男袨?,尤其是社會行為,一定要發生在文化環境中?!痹谝M西方的某項制度和理念時,都必須有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文化積淀作為支撐。我國自古“以和為貴”的文化土壤培育出了刑事和解的實踐之花??鬃釉疲骸岸Y之用,和為貴?!薄跋才分窗l,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笨梢娍鬃诱J為“中”是穩定天下之本,而“和”則是為人處世之道。正如樊崇義教授所說,“中國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蘊含著和諧司法的理念,這種理念較之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內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學?!闭\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古代刑律中早有規定。始建于隋唐時期的“保辜”,為明清法律所繼承下來。保辜制度是指在輕傷案件發生后,暫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人進行治療、照顧,待到期滿之后,根據被害人恢復的狀況裁量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這項保辜制度有效促使加害人積極的彌補自己的過失,力求達到減刑目的。同時,緩和了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敵對狀態,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系,也使被害人得到了及時的救助,減少其損失。不得不說與現代的刑事和解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唐律》、《大元通制》都有相關記載。和解傳統的歷史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周的“調人”制度,到秦朝的什伍制度,再到唐宋時期的鄉保、都保制度,直至明、清的里甲、保甲制度而日臻完善??梢娦淌潞徒庵贫仁菛|方經驗與傳統與西方思想碰撞的產物,具有旺盛的本土生命力。

正如上文所說“上帝賜予我們針線以縫修關系,而無需用刀劍來切斷這種關系?!毙淌潞徒獗闶且环N避免以傳統刑法的剛性切斷關系,而是用平等協商的針線來修復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破損的社會關系的一種制度。其明顯的制度優越性也豐富了我國較為單一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同時兼顧了國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的利益。陳光中教授認為:“刑事和解的適用應當有更為寬廣的思路,在適用的案件種類上,既可以適用于不少輕罪案件,也可以有條件地適用一些嚴重犯罪乃至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毙淌潞徒獾闹鸩酵晟婆c發展使得未來司法實踐中國家、被害人、被告人利益的“三贏”局面成為可能。既可和解當事人的爭執,復可使當事人恢復舊感,重歸于好,無芥蒂橫梗于其胸。盡管具體的適用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應著眼于怎樣更好地解決問題,進一步規范刑事和解的相關法律規定,使刑事和解過程中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依法行使。

【注釋】

[1]參見陳光中教授《刑事和解再探》。

[2]林榕年主編:《外國法制度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3][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著,許章等譯;《國際范圍內的被害人》

[4][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著,許章等譯;《國際范圍內的被害人》

[5]馬靜華、蘇鏡祥等著《刑事和解理論基礎與中國模式》

[6]Jennifer Gerarda Brown,The Use of Mediation to Resolve Criminal Cases;A Procedural Critique,Emory Law Journal,Fall,1994

[7]參見施鵬鵬教授《十字架上的正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頁

[8][美]烏格朋:《社會變遷》。

[9]《禮記·中庸》

[10]參見陳光中教授《刑事和解再探》

[11]《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

作者簡介;陳玠含(1991-03)性別:女籍貫:吉林民族:漢學歷:碩士在讀職稱:無學校: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法庭科學專業2015級碩士,研究方向:法庭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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