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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與西方法律宗教性成因初探

2017-09-04 15:41張煥新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6期
關鍵詞:基督教儒家思想

【摘 要】 文章開篇指出中西方法律體系的不同屬性從根本上說來是因為西方法律受到基督教的重要影響,而中國法律則更多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作者接著分別從社會基礎、民眾的精神生活以及教會的自身奮斗三方面具體闡述了致使儒家思想對中華法系的影響會一直延續,而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的影響會出現中斷而使得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從而中外法律因此而表現出了不同屬性的深層原因。

【關鍵詞】 基督教;宗教性;儒家思想;倫理化

關于“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與西方法律宗教性”的研究,可以看出學者在“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問題中并無太大的爭議,而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屬性則有倫理化與宗教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歸根到底源于對中國傳統法律形成有重要影響的儒家思想性質的判斷。簡言之,就是西方法律更多受到了基督教的影響,中國法律思想則更多地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

在筆者看來,中國的農耕文明必然會產生出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必然會對中華法系產生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在古代一直得以延續。以地中海的商業文明為自然條件,則必然會產生出以自由、平等為內容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才是西歐法律本源的、正統的思想。即使在中世紀的幾百年中,自然法思想也從未中斷過。但是這種影響并未一直延續,中途受到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重大影響,文藝復興之后,自然法思想才得以復興。

為什么儒家思想對中華法系的影響會一直延續,而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的影響會出現中斷而使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在筆者看來有如下幾個原因:

一、社會原因

基督教發源于公元一世紀的巴勒斯坦,在那時該地區正處在羅馬帝國的東部行省之下,由于羅馬征服者的殘暴統治,使得廣大的平民和奴隸的生活極為艱難,普遍感到了壓抑以及絕望。從而為耶穌宣教及基督教的產生提供了土壤基礎。

在此之后,在羅馬帝國統治后期,社會危機日益加深,為了維持其江河日下的帝國,羅馬皇帝需要基督教的幫助與支持,最終在公元313年通過米蘭赦令,承認了基督教的合法性,并在公元392年正式立基督教為國教。在羅馬帝國滅亡后的中世紀的一千多年中,代羅馬帝國政權而興起的是新建立的一些日耳曼王國,如法蘭克王國、西哥特王國等,使整個西歐一直處在分裂狀態,而這種分裂狀態為基督教的壯大提供了條件。西羅馬帝國的滅亡,對于基督教的再次發展提供了又一次的機會。新建立的日耳曼國家最早的統治者為了統治征服的原羅馬帝國的領土,需要與舊有的統治者——羅馬大地主結合。而日耳曼國家統治者都信奉阿利烏派而不是正統的基督教,基督教作為西羅馬帝國的遺產,是許多地方的實際統治者,有勢力,也有一定的統治經驗,同時也擁有雄厚的經濟力量,還有廣泛的信徒。這使統治者看到可以利用甚至依靠基督教,因此向基督教會靠攏。如496年,法蘭克王國克洛維看重基督教正統派,帶3000親兵在蘭斯大教堂受洗入教。

以基督教的教會法為例。教會法的確立,原本是為了治理教會內部的事物,由于教權的擴張,特別是中世紀的歐洲,一般人即是封建領主的臣民,同時又是上帝的子民,即基督教徒。從而使得教會法的管轄很難和世俗的法律清楚的區別開來。而于此同時西歐中世紀的世俗法律,其封建權利是七拼八湊的,而其中又有你爭我奪,所以導致其法律也是分裂的。他們面對羅馬法,由于其所表現出來的自然法精神與日耳曼人尚處在氏族制度后期的蠻族社會大相徑庭,因此被認為是難以接受和不可理喻的而被摒棄,從而使教會法更容易施行。

相比之下,中國社會卻沒有這種連續一千多年的動蕩社會。中國古代社會一直處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下,國家的分裂、社會的動蕩最長也就兩百年左右,皇權滲透到封建國家的方方面面,封建統治者實行儒家思想的文化壟斷,控制著民眾的生活。這種社會背景不會產生其他宗教發源與壯大的社會土壤。

二、民眾的精神生活原因

在羅馬社會的早期,古羅馬居民主要受著其原始宗教的影響,到了公元前1世紀,羅馬共和國轉為羅馬帝國時期,羅馬人的精神生活受到了巨大的挑戰,這是因為隨著帝國的對外擴張,以羅馬原始宗教為基礎的羅馬民族固有的狹窄的市民法體系逐步瓦解,依據自然和理性,體現權利精神而不是某種神權意識的萬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市民法與萬民法在本質上是相互沖突的。而這一改變使得不僅羅馬城邦和意大利這個老根據地,而且整個羅馬帝國的廣大領土都遭到了精神解體的危機。這種思想精神狀況為基督教的興起和迅速傳播提供了條件。以至于到2世紀中葉,許多教堂存在于帝國的東方各省,而且開始向萊茵河和北非擴展,到3世紀基督教已經成為了羅馬帝國境內不容忽視的力量,不僅下層市民入教,同時也有帝國上層貴族皈依基督教。

相比之下,在中國古代,民眾的精神生活始終被儒家思想所充斥,民眾的精神生活從未空虛。自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使法家法律開始倫理化,但這僅僅是施加了深刻的影響和零碎的修改,遠未達到徹底改造的境界。這項艱巨的任務是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完成的,曹魏“律博士”的設置,為法律儒家化提供了堅實的團隊基礎。隋唐承前舊制總匯大成,“一準乎禮”表明中國傳統法德價值即倫理化至此最終完成,把儒家的禮奉為最高價值評價標準,體現在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之后,禮教的觀念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深化和擴散,使法律倫理化達到十分極端的地步。在此過程中,法律與相對應民眾生活儒家化過程并未中斷,且一直處在不斷強化的過程中。

三、教會的自身奮斗

基督教的強大也與其左右逢源與適時地見機行事是分不開的。面對羅馬征服者的殘暴統治,耶穌在開始出來傳教的時候,他預言殘酷的羅馬奴隸制行將滅亡,“天國”將降臨塵世。因此,他在傳教3年之后被逮捕,并被移交給了羅馬派來的地方官,作為反叛者釘死在十字架上。此時,正如恩格斯所說,“基督教在其產生時也是壓迫者的運動,它最初是奴隸和解放的奴隸,窮人和無權者,被羅馬征服或驅散的人們的宗教?!盵1]

但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需要基督教的支持與幫助,而基督教想得到更大的扶持,必須為國家的統治者而辯護。由于這種共同的原因,促成了二者的結合,因而完全背離了基督教在產生之初所宣揚的宗旨。

西羅馬帝國的滅亡對于基督教來說也是一件悲事,因為它失去了帝國政權的保護,基督教作為戰敗者羅馬帝國的遺物,除了適應這種現狀之外已經別無其他選擇。在強大的蠻族國家面前,教會為了保存自己的實力、鞏固自己的地位,不得不表示臣服,來配合蠻族國家統治廣大的被征服的土地。例如,在8世紀,查理大帝寫給教皇利奧三世的信中表示:“我的天職是用武力保衛教會,而圣父你的職責是祈禱支持我的武力”。由此可以看出,此時的基督教會仍然依附于世俗的封建國王。但這僅僅為表面現象,教會一刻也沒有停止向世俗的政權滲透。教會利用世俗政權之間的矛盾和斗爭,通過投機的方式在夾縫之間得以發展壯大。

例如,在法蘭克王國的矮子丕平即位后,教廷支持其把莫洛溫王朝的最后一位國王送進了修道院,得以建立加洛林王朝。丕平在建立新王朝的過程中,曾問道“是擁有實權的人當國王好,還是獨有虛名的人當國王好?”教皇給了丕平滿意的答復。公元754—756年教皇要求丕平兩次出兵意大利,打敗倫巴的人,并將所征服的土地贈送給羅馬教皇,史稱“丕平獻土”?!柏将I土”之后,教皇國產生。為鞏固該教皇國,教會偽造了一個歷史上著名的文件——《君士坦丁恩賜》,同時也提高了丕平的地位。又如,在查理曼大帝即位后,公元800年,查理曼跪在圣彼得祭壇前做祈禱,教皇利奧三世為感激其對羅馬教廷的支持與幫助,把一頂羅馬皇帝的皇冠戴在他的頭上,并獲得了“奧古斯都和凱撒”兩個頭銜。直到9世紀到11世紀,政府的全部事物都掌握在教會手中并掌握著經濟上、道德上和文化上的支配權。

由此可以看出:在西歐,基督教會和世俗政權處在相互的利用之中,而教會正是在這種相互扶持之中投機,才得以發展壯大。其社會模式一直處在一種“二元”的模式中。

而在古代中國,儒家思想與皇權有機的結合為一體,除此之外的其他宗教例如佛教、道教等只是為其服務,且在皇權的嚴密監視之下,受到皇權的控制。儒家思想是歷代為統治者服務的工具,并表現在歷代的法典中,而這種結合更有利于對中華法系的影響一直延續。

綜上所述,由于社會原因、民眾的精神生活原因與教會的自身奮斗三方面的差異,致使儒家思想對中華法系的影響會一直延續,而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的影響會出現中斷而使得基督教因素得以介入,從而中外法律因此而表現出了不同的屬性。

【注 釋】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二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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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魯丹.從《王制》中禮儀與法律的合一看儒教的宗教性[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8.6.

[4] 張西恒.形式意義上的中西古代法律宗教性比較研究[J].法律史評論,2013.6.

[5] 谷東燕.古代中國的宗教與法律——從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談[J].當代法學,2002.12.

【作者簡介】

張煥新,黑龍江大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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