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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政策:基于外部性的理論邏輯

2017-10-31 14:49彭文斌路江林
社會科學 2017年10期
關鍵詞:外部性

彭文斌++++路江林

摘 要:綠色創新的知識技術溢出效應產生正外部性,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這些外部性導致企業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為解決外部性,必須依靠政府、環保部門的正式環境規制和公眾、環保NGO的非正式環境規制。正式環境規制通過創新補償效應、先動優勢促進企業綠色創新,非正式環境規制通過需求拉動效應、倒逼機制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實證檢驗顯示: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對于綠色創新的影響都存在雙重門檻效應,低強度和高強度的正式環境規制有利于企業的綠色創新,而中等強度的正式環境規制不利于企業綠色創新;對于非正式環境規制而言,低強度的非正式環境規制有助于綠色創新,而中等強度和高強度的非正式環境規制不利于企業綠色創新?;诖?,提出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的綠色創新政策。

關鍵詞:外部性;正式環境規制;非正式環境規制;綠色創新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7)10-0073-11

作者簡介:彭文斌,湖南科技大學商學院副院長、教授;路江林,湖南科技大學商學院研究生 (湖南 湘潭 411201)

當前中國經濟增速放緩,進入以“三期疊加”為特征的新常態,政府和學界更加關注經濟發展背后的環境問題,而根據《2016年全球環境績效指數報告》(EPI,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中國在全球180個國家和地區中以65.1的得分位居倒數第72位,環境保護面臨著嚴峻挑戰。中國《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并強調“通過創新環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凸顯了綠色發展和創新發展的重要戰略地位。因此,實施恰當的環境規制政策對于建設生態文明,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具有重要意義。綠色創新是國家核心競爭力以及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的關鍵,尤其是在最嚴格的環境規制約束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面臨著高昂的守法成本,污染治理支出與日俱增,綠色創新對于企業爭取市場份額、獲取競爭優勢的作用不容小覷。然而,由于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及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導致企業綠色創新不足和環境污染加劇的問題,本文基于外部性視角,從理論和實證上研究了正式環境規制與非正式環境規制的綠色創新機理,可以為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由高生態環境代價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向綠色發展模式的轉變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外部性與綠色創新

Marshall1提出了“外部經濟”的概念,Pigou在其研究基礎上率先分析了外部性問題。外部性是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所產生的非市場性的影響,也即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給其他經濟主體帶來利益或損害,并不因此而獲得相應報酬或提供相應補償的現象,從而導致經濟主體活動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與私人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性。無論是正外部性抑或負外部性,都不能實現帕累托效率,必然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1912年經濟學家熊彼特首次提出“創新”的概念,然而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綠色創新才開始引起學界的關注。關于“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有諸多類似于“生態創新(Ecological Innovation)”、“環境創新(Environmental Innovation)”、“環境可持續創新(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Innovation)”等相關概念。Chen等認為,綠色創新是關乎綠色產品或工藝的硬件創新及軟件創新,包括節能、污染預防、廢物回收利用、綠色產品設計及企業環境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技術創新2。對于“生態創新”,Bartlett和Trifilova將其定義為“為顧客和企業創造價值并且可以顯著降低環境影響的新產品和工藝程序”3,國際經合組織認為客觀存在的引起環境質量改善的新產品、新工藝等的創造和實施行為都可以稱為“生態創新”4。對于“環境創新”,Oltra和Jean將其定義為“有益于環境及其可持續發展的新的或修正的過程、做法、系統、產品等的創新”5,James認為環境創新在為企業和客戶提供有價值的新產品、新工藝的同時,顯著降低了生產過程對環境的污染程度6。進入21世紀,學界開始在之前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基礎上引入社會效益,關注社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Hellstr?m認為,環境可持續創新比環境創新更寬泛,不僅僅是降低環境影響的新產品創新,更包括有利于改進人類生活其他方面(安全及生活質量等)的產品創新,并在其研究中將環境可持續創新等價于生態創新7,Jaffe and Palmer認為生態創新幾乎等價于環境創新8。

盡管上述相關概念存在差異性,但本質上都屬于可持續發展的范疇,而且在相關研究中經常被作為同義詞進行替換使用,這說明綠色創新的對象可以是產品或過程、服務或方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環境改善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本文用綠色創新來表征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動機下的環境治理和創新嘗試。根據創新進行的程度,可將綠色創新分為漸進型綠色創新、激進型綠色創新、系統型綠色創新三類,三者有明顯區別9;根據創新對象的差異,綠色創新又可分為綠色產品創新、綠色工藝創新、末端創新。

企業在綠色創新過程中會因知識技術溢出對社會產生正外部性,企業在生產實踐中承擔了大部分的綠色創新支出,但并未獲得全部的綠色創新收益,這將導致企業綠色創新水平低于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社會最優水平。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可以由圖1進行分析??紤]企業(Industrial Enterprises)邊際收益與社會(Society)邊際收益,社會邊際收益曲線(MSR)高于企業邊際收益曲線(MPR),兩者之間的垂直距離為單位綠色創新的邊際外部收益(見圖1)。若企業進行綠色創新是嚴格的私人決策,則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取決于供給曲線S與需求曲線的交點G,對應的綠色創新水平為QIE,價格為PIE。企業綠色創新的供給曲線反映企業愿意提供的綠色創新的邊際成本,其與企業邊際收益曲線相交,表明綠色創新的邊際成本等于企業的邊際收益,這就是利潤最大化所決定的企業綠色創新水平。但從社會角度來看,綠色創新供給增加時,社會福利增加,因而QIE不是最優綠色創新供給水平。當社會邊際收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時,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對應于圖1中的F點,此時的綠色創新供給為QS,價格為PS??梢钥闯?,QIE

除了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之外,企業綠色創新過程中會因環境污染問題給社會造成負外部性。企業綠色創新過程中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可由圖2進行分析??紤]企業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社會對企業產品的需求曲線用D(MSR=MPR)表示,由于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環境污染,產生外部環境成本,因此,企業的成本不僅僅包括企業的生產成本,還應該包括外部環境成本,這反映在圖2中為MSC與MPC之間的垂直距離,即社會邊際成本(MSC)包括企業邊際成本(MPC)和企業給社會所造成的邊際外部環境成本(MEC)(簡單起見,假定邊際外部環境成本不變,因而MSC與MPC平行)。企業邊際成本曲線與需求曲線D相交于A點,此時企業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所確定的產量為QIE,價格為PIE,在此產量下,企業因環境污染而給社會增加的外部環境成本為AB·QIE,而根據社會邊際收益和社會邊際成本相等所確定的社會最優產量為QS,價格為PS,可以看出,QIE>QS,PIE

二、外部性與環境規制

外部性意味著僅僅依靠市場力量來解決綠色創新的問題難以奏效,這就需要通過環境規制來干預綠色創新過程。Pigou于1932年提出“庇古稅”1,開創了環境規制的先河,隨后,Coase以“庇古稅”限制經濟選擇為由對庇古矯正外部性的方法進行批判,強調了產權和產權交易在環境規制中的重要作用2。新制度經濟學派把制度看作是一個由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組成的社會游戲規則3,環境規制也可以相應地分為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這涉及到政府、環保部門、公眾和環保非政府組織(環保NGO4)等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其中正式環境規制主要來自于政府和環保部門,而非正式環境規制則主要來自于公眾與環保NGO。

由于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單靠市場難以解決綠色創新的需求缺口問題,政府和環保部門為了彌補企業綠色創新的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損失,會通過補貼、排污稅費減免等手段對企業進行激勵,以促進其綠色創新,實現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的雙重提升,公眾與環保NGO也促使企業加強污染治理,減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在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雙重作用下,企業進行綠色創新過程中知識技術溢出得到了回報,企業綠色創新的成本得以彌補。合理設計的正式和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下,MPR逐漸上升到MSR,市場達到均衡點F,均衡產量為QS,均衡價格為PS(見圖3)。因此,正式環境規制及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企業綠色創新的正外部性,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單靠市場也難以解決環境問題,需要通過環境規制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事實上,政府和環保部門為了減少企業給社會造成的外部環境成本,按照企業增加的外部環境成本對其征稅。比如,政府和環保部門根據企業造成的外部環境成本,并通過立法對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征稅,該稅收分配取決于產品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的相對彈性,由消費者和企業共同負擔。公眾和環保NGO也會對企業施加約束,促使企業加強污染治理,降低環境污染的程度。在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的雙重約束下,可以實現外部環境成本的內在化??茖W設計的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下,MPC上升到MSC,市場達到均衡點C,均衡產量為QS,均衡價格為PS(見圖4)。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企業產出不為0,企業產生的環境污染就不可能完全消除,C點代表的產出量QS并沒有消除工業環境污染,只是企業承擔了環境污染所產生的外部環境成本,實現了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社會的邊際收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外部環境成本的內在化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兼顧環境因素,避免短視行為。因此,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下,不至于產生過度的環境污染問題,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環境規制的綠色創新機理

在理清外部性與綠色創新、外部性與環境規制之間的關系后,重點剖析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影響綠色創新的機理。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已成為推動綠色創新的重要因素,正式環境規制過度的經濟增長激勵與強硬的環境保護要求往往使得地方政府在環境規制執行上大打折扣。此外,由于非正式環境規制主體主要通過向正式環境規制機構舉報、披露企業的環境污染行為信息,或是通過政治和社會渠道向正式規制機構施加壓力而間接地對企業的綠色創新產生影響,這必然使非正式環境規制影響綠色創新的機理不同于正式環境規制(見圖5)。

正式環境規制是政府實現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的重要工具,也可以通過補貼、排污稅費減免等手段對企業進行激勵,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綠色創新的正外部性損失。例如,政府通過稅收可以直接影響綠色產品的市場價格,進而通過產品價格變化對企業綠色創新進行調節,被稱為“綠色稅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指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通過“費”改“稅”,借助稅收杠桿,以稅率差異化激勵綠色創新。中國日趨嚴格的正式環境規制,將對企業產生直接威懾效應,嚴重影響企業的投資策略,而且正式環境規制主要通過影響對外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國內投資,進而對綠色創新水平產生影響,企業通過改變投資決策以適應嚴格的正式環境規制要求,并提高其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正式環境規制對企業產生威懾效應,嚴重影響著企業的投資決策,一方面,倒逼企業增加環境治理投資,并對企業的原有投資(主要是研發投資)產生一定的擠出效應,抑制了綠色創新;另一方面,合理設計的正式環境規制政策也可以促進企業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的革新,進而產生創新補償效應,促進了綠色創新。此外,由于政府和環保部門的正式環境規制的強制約束,企業必須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力度,率先進行技術革新的企業在污染治理上就具有先動優勢,有助于企業搶占市場份額、獲取競爭優勢,同樣促進了綠色創新。

具體來說,在中國嚴格的正式環境規制約束下,企業加大對外直接投資,通過逆向綠色創新溢出效應1促進國內綠色創新。李國祥等2研究發現,當環境規制較強時,對外直接投資可以顯著提升國內綠色技術創新水平;高質量的外商直接投資會帶來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可以產生綠色創新的國內溢出,有助于國內綠色創新水平提升。此外,正式環境規制也會對國內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一方面,嚴格的正式環境規制會增加企業的環境規制遵循成本,對企業的研發支出產生擠出效應,不利于企業綠色創新;另一方面,正式環境規制的嚴格約束激勵企業使用綠色技術進行生產,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與不進行綠色創新的企業相比,進行綠色創新的企業更具比較優勢,這也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資,促進了綠色創新水平。

與正式環境規制不同,非正式環境規制主要通過社會輿論和環保NGO等作用對企業綠色創新產生間接影響,這種影響主要發生于企業產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情形。環保部印發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是《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做出專門規定的部門規章,該法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影響企業的生產決策和環境治理,進而對綠色創新產生影響。在中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下,公眾與環保NGO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較多,一方面,公眾與環保NGO通過宣傳引導綠色消費,增強消費者的綠色產品偏好,進而擴大綠色產品的市場需求,會對企業產生需求拉動效應,綠色產品市場需求的改變引起價格變動,而企業的利潤是價格和產量的函數,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企業考慮增加綠色產品供給,促使企業考慮綠色研發,改進生產工藝、生產流程,促進企業進行綠色創新。

另一方面,當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公眾可以采用上訪和信訪等途徑向政府和環保部門表達自己的環保訴求,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與企業直接對薄公堂,還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媒介宣傳及社會輿論給企業產生壓力,通過這些途徑要求企業賠償因環境污染給公眾帶來的損失,甚至要求企業從本地區轉移出去,這勢必會給企業產生治污壓力,具體可分為治污成本和生存壓力。企業治污成本增加將對企業的研發支出產生擠出效應,抑制了企業的綠色創新,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污染事件時,治污壓力對企業的生存壓力產生于公眾通過各種途徑要求企業遷出本地,這種情形會對企業產生強大的倒逼作用,促使企業必須進行生產革新,改進生產技術、生產工藝以應對嚴峻壓力,在倒逼機制的作用下,企業綠色創新水平得以提升。此外,當發生環境事件時,環保NGO也會對企業產生壓力,迫使其降低環境污染程度,企業的生產成本相應增加,主要為治理污染的費用,從而擠占企業的研發支出,對企業的綠色創新產生抑制作用。

綜上,正式環境規制的直接威懾效應嚴重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通過創新補償效應、先動優勢等促進企業進行綠色創新;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下的需求拉動效應及倒逼機制也會促進企業的綠色創新。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的雙重作用引起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的變化,促使企業轉變生產觀念,實現生產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以適應國內環境規制水平,提高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并最終實現企業環境績效與經濟績效的雙贏。

四、環境規制的綠色創新實證檢驗

為進一步研究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本文以綠色創新指數(GII)作為被解釋變量,以正式環境規制(ERS)、非正式環境規制(IERS)為解釋變量,并選取貿易開放程度(TRADE)、外商直接投資水平(FDI)、工業總產值(GIO)、國有化率(NR)、教育水平(EL)作為控制變量。借鑒周力1的做法,采用Malmquist指數度量工業部門的綠色創新水平,并考慮投入端的能源消耗及產出端的環境污染,因此,選取全部從業人員年平均數(萬人)、固定資產總計(億元)、工業能源終端消費量(萬噸標準煤)作為投入指標,并選取工業增加值(億元)作為期望產出,以工業廢水排放總量(萬噸)、工業廢氣排放總量(億標立方米)、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萬噸)作為非期望產出,鑒于非期望產出越少越好,對非期望產出進行取倒數處理,并基于改進的Malmquist指數法測度綠色創新。對于正式環境規制的度量,使用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二氧化硫去除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通過熵權客觀評價法進行計算;對于非正式環境規制的度量,借鑒彭文斌等2的做法,從政府監督層面選取全國政協各省、市、自治區的環保提案數,從環保NGO層面選取組織環保宣傳次數,從公眾層面選取因環境污染信訪總數,同樣使用熵權客觀評價法進行計算。貿易開放程度(TRADE)使用進出口貿易總額占GDP的比重進行衡量,外商直接投資水平(FDI)使用實際利用外商投資額進行衡量,工業總產值(GIO)直接獲取,國有化率(NR)以國有企業工業總產值比重表示,教育水平(EL)用畢業生人數進行度量。

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及完整性,本文研究的范圍包括全國30個?。ㄗ灾螀^、直轄市)2005-2014年的數據,不包含香港、臺灣、澳門和西藏。所有數據均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非正式環境規制指標數據來源于《民間組織藍皮書:中國民間組織報告》、《中國環境年鑒》及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中國環保民間組織發展狀況報告》,部分缺失值由各省《統計年鑒》、“環境統計公報”、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庫及插值法進行補充。出于可比性的考慮,將所有價值型數據以1990年為不變價格進行換算。

如果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是非線性的,那么線性模型的估計將是有偏的。環境規制往往會從多個方面影響綠色創新,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極有可能是非線性的。因此,本部分將利用非線性面板門檻模型考察中國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的“門檻效應”1。借鑒Hansen的面板門檻模型思想2,對環境規制的門檻效應進行檢驗。

首先,為了檢驗門檻效應的存在性及門檻個數,根據Hansen的“門檻回歸”模型,采用Bootstrap“自抽樣”的方法模擬F統計量的漸近分布,得到相伴概率P值和置信區間。根據Bootstrap法100次計算得到門檻效應檢驗的F統計值和P值(見表1)。由表1可以發現,正式環境規制的單一門檻效果和雙重門檻效果均非常顯著,相應自抽樣P值分別為0.0400和0.0100,而三重門檻效果并不顯著。非正式環境規制的單一門檻效果和雙重門檻效果也非常顯著,相應的自抽樣P值分別為0.0100和0.0600,而三重門檻效果并不顯著。因此,將基于雙重門檻模型分析正式環境規制與非正式環境規制對于綠色創新的影響。endprint

由表3可以發現,正式環境規制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對于綠色創新的影響均呈現出較強的門檻特征,在低強度正式環境規制(ERS≤0.0505)下,正式環境規制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有助于綠色創新,這是由于低強度的正式環境規制對于工業企業的研發投資的擠出效應較小。而在中等強度正式環境規制(0.05050.0523)對綠色創新有促進作用,但是這種促進作用并不明顯,這是由于高強度的正式環境規制會對企業研發投資產生較大的擠出效應,但是這種擠出效應較創新補償效應和先動優勢小,進而促進了綠色創新。低強度非正式環境規制(IERS≤0.0366)可以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促進綠色創新,但這種作用較低強度的正式環境規制的作用要小,中等強度非正式環境規制(0.03660.0402)下,非正式環境規制至少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利于綠色創新,這是由于中等強度非正式環境規制和高強度非正式環境規制對工業企業施加了較強的治污壓力,對工業企業研發支出產生較大的擠出效應,而倒逼工業企業進行綠色創新的作用相對較弱。就控制變量而言,模型(1)和模型(2)中,貿易開放程度估計系數均為負,說明貿易開放程度不利于綠色創新,這可能是由于貿易開放導致了綠色創新的技術外溢。外商直接投資水平至少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利于綠色創新,工業總產值至少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促進了綠色創新,國有化率估計系數為負,不利于綠色創新。教育水平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促進了綠色創新,這是由于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增加人力資本,對于工業企業的綠色創新產生促進作用。

五、環境規制下綠色創新政策

綠色創新對于提升企業經濟績效和改善環境績效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然而由于知識技術溢出的正外部性及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往往導致綠色創新不足和環境污染加劇,所以應采取環境規制來達到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和降低企業環境污染的目的。正式環境規制對于解決綠色創新環境污染負外部性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提高其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非正式環境規制可以通過需求拉動效應及倒逼機制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因而可以通過加強正式環境規制及非正式環境規制以提升企業的綠色創新水平,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完善政府與環保部門職能,強化環境規制主體責任,完善綠色創新的制度環境。一方面,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增強環境規制準入規范性,提高環境規制準入的技術標準,任用管理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過硬的環境評估人員,并加強人才培養,推進高素質環境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另一方面,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規制的執行力度,由于正式環境規制的強制約束性,可能會對企業的研發支出產生嚴重的擠出效應,環境規制實踐中應有度的限制,規制強度不宜過大。此外,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強化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對環保單位的瀆職行為進行嚴懲,并提高現場規制的可操作性,明確環境規制的現場檢查方式,整合資源查懲環境違規事項,提高環境規制政策的實施效率。

第二,非正式環境規制作用下的市場需求作用對于企業進行綠色創新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因此應設法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增強公眾環保理念,完善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并促進環保NGO發展,豐富公眾參與形式。首先,應倡導低碳觀念,普及綠色發展常識,通過媒體網絡等傳播媒介加大對綠色消費的宣傳,通過綠色消費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消費觀念,提高綠色消費能力,增強消費者對綠色創新產品的需求,從需求側促進企業綠色創新。其次,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相關部門應根據環保部印發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并結合當地具體實際,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公眾環境參與權制度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全方位、多角度提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最后,鼓勵和支持環保NGO發展,并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加大對環保NGO的建設及宣傳力度,增強對環境污染的監督,通過法定渠道和程序切實維護公眾環保權益。

第三,加強環境規制的資金投入力度,明確環境規制監管職責,并增強對綠色創新的政策激勵。一方面,政府和環保部門應重視環境規制工作,加強環境規制的資金投入,建立環境規制資金保障機制,增加對于綠色創新技術的投入,協調經濟績效和環境績效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明確環境規制監督職責,設置環境規制監督機構,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環境執法的實施,設計嚴謹的監督流程,嚴格按照環境法律法規約束企業和政府行為,提升環保部門和監察部門對環境的監管效率,并將環境指標引入政府工作評價中,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此外,加強綠色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并重視對國外綠色創新成果的借鑒,發揮政府激勵與市場機制的協同優勢,形成綠色創新政府激勵機制,為企業綠色創新營造良好環境。完善財政稅收激勵,增加綠色創新領域的研發投入,加大對綠色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補貼與生產補貼力度,降低企業綠色創新成本,激發企業綠色創新熱情。政府也應加強對于人才的政策激勵,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并從國外引進優秀人才,更好地實現企業綠色創新,在環保稅法的浮動范圍內合理選擇稅率,加大稅收激勵,增強企業綠色創新的內在動力,讓環保稅起到應有的作用。

(責任編輯:瀟湘子)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Green Innovation Policy: Theoretical Logic Based on Externalities

Peng Wenbin Lu Jianglin

Abstract: The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spillover effects of green innovation produces positive externalities, and produces negative externalities while genera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uring the productive process, the externalities lead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resource alloc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externalities, we must rely on the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GO.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romotes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through innovation compensation effects and first-mover advantage,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romotes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through the demand effect and the forcing mechanism. The empirical test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is double threshold effect. The low intensity and high intensity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re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while the moderate intensity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For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ow intensity of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ontributes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while the moderate and high intensity of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re not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Based on this, the green innovation policies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xternalities;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Green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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