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見”的假期,職工有哪些權利
隨著勞動關系相關知識的普及,不少勞動者對于婚假、產假等常見假期的權利認定有所了解,但對一些相對非常見的假期的薪資標準認定卻了解不多。讓我們來看看,都有哪些“不常見”的假期及其職工應享受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工資。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才可享受探親假,私企、外企等性質的企業沒有被包含其中。
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職工在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該規定只針對在國有企業任職的職工,目前,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休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長假期間 別把“加班”當“值班”
每當國慶、春節等長假來臨,“加班”與“值班”之爭,總會成為勞動糾紛的一大熱點。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是可以休息的、非生產性責任的工作。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以上海為例,《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