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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環境保護稅政策與“社會成本問題”的思考

2017-12-27 14:55袁夢
新商務周刊 2017年24期
關鍵詞:外部性稅收環境保護

文/袁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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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環境保護稅政策與“社會成本問題”的思考

文/袁夢

河南大學經濟學院

2018年1月1日,醞釀近十年的環境保護稅落地,作為助力美麗中國建設的環境保護稅既具有環保意義,又具有財政意義,是通過稅收杠桿改善生態環境的有效政策,也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涉及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和公共物品理論。本文試結合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對我國環境保護稅政策進行討論。

《社會成本問題》;外部性:環境保護稅

前言

隨著十九大的召開,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長遠大計——生態文明建設受到極大關注作為助力美麗中國建設的環境保護稅經過近十年的醞釀終于落地。開征環境保護稅可以促使環境外部成本內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由之產生的一系列問題也值得我們的思考。

1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的著作《社會成本問題》主要對外部性進行了討論。所謂外部性是指沒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反應的某個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對其他微觀經濟主體所產生的影響。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之分,正外部性以公共產品的生產為代表,如城市綠化;負外部性以環境污染為代表。

而外部不經濟性是指某個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對他人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未將這些負面影響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比如,環境由于污水的排放而遭到破壞,但污染者并沒有為此而付出私人成本,這就是所謂的負外部性。由于污染的排放者并沒有承擔為消除因負外部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所支付的成本,其私人成本就比社會成本要少。于是,污染者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會選擇大大超出社會最優產量的優化產量。與之相反,因污染而受影響的其他生產者,將會產生縮減產量的動機,以上行為將會導致生產者的產量水平無法達到社會最優產量的要求。因此外部性常常會導致市場失靈現象,即競爭企業的利潤最大化行為并不能使社會福利達到最大,而只能使得某些私人利益達到最大。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作為現代產權理論的經典之作,啟發了人們對產權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精髓之處在于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系的發現。文章的第六節闡述了“權力的法律界定及有關經濟問題?!贝蠖鄶蹬c環境有關的市場失靈多少都可以和市場的不完全聯系在一起,導致市場不完全的關鍵在于缺乏對產權清晰的界定。市場的不完全使得它沒有經濟動力去控制污染排放或者采用更加環保的技術,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給必然需要政府的介入。面對市場在環境領域的失靈,政府必須加以干預,采取有效的措施利用,即通過促使外部不經濟性的內部化,達到社會所期望的環境目標。從這一層面看,外部性理論是環境稅征收的理論基石。

2 環境保護稅的前世今生

所謂環境保護稅是傳統稅收工具與環保理念有機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旨在通過對環境資源定價鼓勵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新型稅收制度。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種——環境保護稅正式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作為環保領域一項重要的制度,排污費制度在我國有著三十多年的歷史。但隨著環保形勢日益嚴峻,美麗中國建設開啟新征程,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由于環保局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存在較大的權力尋租空間,無法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當下霧霾重重,剛性執法強化治理亟不可待?!董h保稅法》是響應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及“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一步。

環境保護稅作為助力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舉措,既具有環保意義,又具有財政意義,是通過稅收杠桿改善生態環境的有效政策,也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環境稅的好處是可以使污染主體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即排放越多征稅越多。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表示,設立環境保護稅的核心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收,而是為了建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放污染物,多排多繳稅,少排少繳稅。環保稅推出,將會對整個行業有重大的推動作用,一方面有利于上游產業優勝劣汰,加速僵尸企業退出,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另一方面隨著全社會投入環保積極性的提升,企業減排意愿增強,環保投資將加速,相關環保企業將受益匪淺

3 建議

護航“綠色稅收”關鍵是要確定征管新機制。環保稅征管從實際來看相對復雜,對污染物排放監測專業技術要求高,需借助環保部門的污染物監測管理能力,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的工作協作配合是否順暢,關系到環保稅法的實施效果。各部門間的合作要符合“稅務征管、企業申報、環保監測、信息共享、協作共治”的征管新機制要求。環保稅是以稅收調節經濟活動,因此,合理的地完成稅收處理并控制稅務成本是降低企業成本的關鍵。在環保稅首個申報繳納期之前,各級財政、稅務、環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做實做細相關準備工作,確保征管工作有效有序進行。進一步細化明確有關政策,為納稅人提供更細致的輔導和服務,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提升污染物排放監測能力和水平。

對企業的影響綜合來看,在環保稅基本制度改革不大的情況下,開征環保稅對企業負擔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影響較小。但也將給污染排放大戶帶上“緊箍咒”。如何理解《環保稅法》并做出適當的應對對企業來說是極具挑戰的問題。企業在經營管理、內控和合規制度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如何在商務和稅務合規成本中求取管理效益的最大化與清潔生產的平衡,這要求企業能夠熟悉并理解《環保稅法》。企業內部生產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的協作,適當合理地記錄排污數據并使之成為固定化的支持性證明文件,以降低相關稅務風險。同時合理地利用第三方資源,并恰當的分配責任,也是可以作為企業在過渡期間的一個選擇。

[1]李慧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30.

[2]盧興佳.環境稅的經濟學理論分析[J].知識經濟,2010(23):35+42.

[3]李慧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36.

[4]王怡. 我國環境稅征收的可行性分析[D].西北大學,2008.

袁夢(1997-10月-24日—)女,漢族,河南汝州人,河南大學經濟學院,2015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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