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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網絡消費權利保護問題研究

2018-01-06 14:07胡晶
考試周刊 2018年3期
關鍵詞:網絡消費權益保護個人信息

摘 要:網絡交易以其跨地域性、分散性等特點,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根據網絡交易平臺的數據顯示,80%以上的網絡交易額都是由大學生網購完成。然而大學生網絡消費的防范意識較弱導致其權益頻頻受害,因此,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關鍵詞:網絡消費;權益保護;個人信息;責任

一、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網絡經濟突飛猛進,早已滲透到我們日常生活之中。與此同時,網絡經濟中的風險問題逐漸凸顯出來,而且實踐中已有的法律法規并不足以規制新型的網絡買賣關系,以合同法為例,規范平等當事人之間的買賣糾紛,而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看似處于平等地位,實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如何設計出實質公平的規則如網絡消費者的救濟權、舉證責任分配等等都需要審慎探討。此外,傳統的不同規范之間或有重復,或有空白,或存在矛盾,因此將現行法律法規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本位進行重新梳理以增強其系統性、可操作性顯得尤為重要。

二、 大學生網購行為的分析

思維活躍、易接受新型事物是新一代大學生的顯著特質。以信陽市5所高校的4000名18-25周歲的學生為調研對象,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反應大學生網絡消費情況,發放問卷4000份,實際收回3968份,有效回收率99.2%。根據實際問卷調查發現,有網購經歷的占89.6%,僅有8%的同學表示沒有參加過網購。究其原因,隨著網絡普及化,具有一定知識儲備的大學生比較容易接觸及使用網絡資源。通過瀏覽網頁就可以充分知曉自己所感興趣商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其性能、價格、顏色等。根據自身的需求只需線上完成交易即可,且無須到實體市場取件,為消費者節省路途時間及費用。相對網絡電商來說,只需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及資格審查之后即可銷售商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無須耗費大量的資金租用商鋪,商家可將此筆費用用來回饋消費者,因此,相比傳統實體店鋪的經營者來說,網絡商品的成本更低,商品的銷售價格更加低廉。所有,大學生作為經濟能力一般的消費者自然而然會更傾向于網絡購物。

大學生作為未來經濟發展的新生力,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大學生網購數量激增,網購市場異?;钴S。研究發現(如圖1),學生群中,中小學生的網絡應用率較低,大學生網絡商務交易應用的使用率較高。大學生網路消費的每一項使用率均突破50%以上,其中網絡購物和網絡支付最高,分別是90.1%和90.7%,超出網名總體的30.1%,31.1%。

盡管網絡購物市場越來越多元化,規范化。但90后大學生網購的防范意識較差導致大量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權、公平交易權受害。一般情況下,普通消費者在進行網購時并不會留意交易界面的信息甚至截屏圖片以作為糾紛爭議解決的證據使用。大部分學生網購設置的賬戶名及密碼等級較低,一旦黑客攻擊,賬號和密碼被破的比例較高。根據統計,在網絡安全事件中,大學生個人信息被侵入的次數最多,超過了網購消費者的總體水平。究其原因,隨著朋友圈,微信圈,微博等網絡空間的開放,很多大學生網友非常愿意將個人信息分享至線上,缺乏信息的保護意識。近來,在大學生群體中網絡點餐尤為流行,至于網絡電商的衛生條件是否達標從不過問。網絡消費者一般不會實地考察網絡電商是否具備經營資格,無條件相信平臺呈現的電商信息,就所售商品而言,很多電商將質量低等的貨物進行再次加工冒充高檔品牌,賣給酷愛品牌一族。因此,網絡欺詐現象每天都在發生,比例依舊有增無減。

三、 對策

網絡消費作為一種新型的消費模式,雖然沒有改變傳統交易的實質,但是其網絡操作的復雜性是其不同于實體交易的特點。從交易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都可能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風險,如虛假訂單——質量欺詐——網絡支付財產安全——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一系列問題,對消費者知情權、隱私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利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鑒于我國電子商務平臺的角色由“追逐利益最大化”向“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轉變,可根據收益與責任相統一原則,通過規制獲利的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來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不是像一些學者建議的那樣,輕易地新設一個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政府專門機構。當然區分電商平臺是否能夠提供網絡買賣的一整套的信息,資金,物流等服務。如果能夠提供則應承擔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如果服務只是局部,則不應承擔相同的責任。

適用傳統的產品質量法并不利于維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相關法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時,由產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由消費者進行選擇。此條規定對于消費者來說過于苛責,因為,實踐中的商品有可能由多家生產商合作完成,或者商品的原產地來自國外。消費者將毫不猶豫地首先會找商品的銷售商,然而,銷售商在實務中舉出證據證明該出售行為合法且出售商品符合行業標準。那么消費者只能選擇尋找生產者維權,結果如何不置與否,在此過程中消費者已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因此,我認為,銷售者和生產者承擔責任不應是或者關系而是并列且遞進的關系。一旦出現損害,應由方便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由銷售者承擔責任,如果銷售者無過錯,再有銷售者找生產者承擔責任。由此,重新劃分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J].2017年(上)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檢測報告,2017,(9)26.

[2]楊立新.生產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責任中的地位[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24(3).

[3]張守文.經濟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05.

作者簡介:

胡晶,河南省信陽市,信陽學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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