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省發布了關于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的通知。內容有省政府領導對環保履職不力的市領導約談,這是依照《環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這樣的舉措對于基層政府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強化環境保護執法、促進環境保護與改善,有著重要的作用。
約談是一種警示和預警,具體落實到一個地方政府的領導頭上,筆者以為從哪個方面說地方政府都應該知恥而后勇,馬上認真整改自己的問題。別等出了大事,問責到自己頭上再后悔就來不及了。
希望各地政府在出臺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的同時,真正做到行政約談與人大監督跟進相結合,開創政府工作及環境保護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