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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活體器官移植供體的民法保護

2018-02-24 22:50夏蔚
法制博覽 2018年1期
關鍵詞:民法保護供體

摘要:我國活體器官移植技術近年來獲得了長足發展,但是供體的民法保護依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結合我國現階段的立法,分析其對供體保護在哪些方面,分析其中的缺失,并對我國的供體民法保護提出建議。

關鍵詞:活體器官移植;供體;民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D922.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2-0218-01

作者簡介:夏蔚,女,漢族,安徽安慶人,華南師范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一、我國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的民事權利保護的現狀與問題

活體器官移植,即基于一定醫療目的,器官捐獻者自愿捐獻自己的器官,并由一定的醫療機構實施器官的摘取和植入行為的結合行為

活體器官移植技術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經過幾十年的探索,我國的活體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已得到國內外的一致認可。但由于發展起步較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保護并沒有完善地建立起來。雖然我國出臺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其并未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層面,加上條例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的權益依然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一)我國民法對活體器官移植供體保護的現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供體的資格進行了限定:首先,供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限定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的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①,這意味著我國是禁止未成年人未成年捐獻器官的,即使在民法中將16—18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能成為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此舉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未成年人的權利。

同時,我國法律也對器官捐獻的供體與受體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限定,將活體器官捐獻的供體和受體的關系限定在有親緣關系的范圍內,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器官買賣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除了對供體的資格進行限定,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我國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擁有以下權利:

1.自愿權

自愿權使得活體器官移植的供體擁有決定是否將自己的器官移植給他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對其加以干涉,也不強迫他人捐獻器官。

2.知情同意權

因為部分活體器官移植可能會對供體的身體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因而,供體享有知情同意權是非常有必要的,供體在做出是否捐獻自己器官的決定前,醫療機構必須告知供體相關的信息和知識,同時也應當告知在醫療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供體據此決定是否捐獻器官。這不僅是對供體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對供體的生命健康權的尊重。

3.撤銷權

我國法律規定供體享有撤銷權,這一規定保護了活體器官移植供體的意思自治權利,供體可以決定捐獻或者不捐獻自己的器官,也有權利在做出捐獻自己的器官的決定后撤銷它,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這項規定直接保證了供體的意思自治,同時也是對供體生命健康權的又一重保護。

(二)我國活體器官移植供體的民法保護中的問題

雖然我國法律對供體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進行了規定,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

對供體的權利保障,不僅要保障其決定是否捐獻權的自由,也應對其在捐獻器官后的健康權予以保護。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在此仍有欠缺: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器官移植是絕對無償的,這一點在大多數國家中的規定也是相同的,但是器官移植絕對無償規定逐漸顯現其問題,例如:供體的健康權無法得到后續保障,如日后其身體因器官移植出現問題,供體只能用自己的資源來解決這一問題,這項規定于供體的利益從長久來看是不利的。因而,規定器官捐獻絕對無償不僅會造成供體的權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也有可能滋生器官買賣行為,違背該項規定制定的初衷。

同時,我國法律對器官捐獻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模糊,相關規定只對醫療機構的過錯進行了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但相關賠償標準都沒有具體規定;對受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具體規定,如果遇到受體惡意欺騙供體捐獻器官等情況供體很難主張權利。對民事權利承擔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供體維權難,不利于保障供體的權利。

二、對于我國現階段活體器官移植中的問題的建議

結合我國現階段立法情況以及在供體權利保護中產生的問題,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應當建立器官捐獻合理補償機制,供體可以因其器官捐獻得到適當的補償以保障其后續的治療與生活。此舉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供體在捐獻器官后的后續權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供體的后顧之憂,打消供體捐獻器官的顧慮。當然,合理補償機制需要得到規范,應當細化補償標準,這樣能夠在保障供體后續權利的同時,防止惡意騙取補償金的事件。

其次,法律應當明確活體器官移植中相關民事權利的承擔,不僅明確醫療機構的責任,也應當明確受體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法律應當及時明確受體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便于供體追責,保護自己的權利。

三、結語

我國現階段的對活體器官移植供體的保護已具雛形,但是依然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些規定亟待完善,相信將這些規定完善之后,我國供體的權利會得到更好地保護,我國活體器官移植制度也能得到進一步完善。

[注釋]

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九條.

[參考文獻]

[1]李芳星.我國活體器官移植中受供體權利的民法保護研究[D].寧夏大學,2016.

[2]鄒衛強.無效活體器官移植的民法探討[J].法學論壇,2014,29(04):86-92.

[3]吳勁夫.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干民法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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