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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司法中立

2018-03-31 20:55張衛平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
關鍵詞:中立性行政化裁判

張衛平

司法改革在不斷地推進和深化,以各種方式,在各個方面。司法改革的各種措施和渲染,有時看起來令人有些眼花繚亂,也使得人們對于司法改革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作為,有所推進和深化,有些頗不得要領。

判斷司法改革是否有所推進和深化,筆者以為,歸根結底還是要看這些的改革舉措在實現司法的基本價值方面是否有所作為。裁判文書的公開(雖尚有不足,還有所保留,存有機制上的缺陷。)就是一種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的改革措施。如果在司法基本價值的實現方面有所作為,有所提升,則可以說改革有所成就,有所推進。否則,就難言取得了成功,不過是一種嘗試,甚至只是一場政治秀而已。

公正、公平、便捷、經濟等都是司法的基本價值追求。欲實現這些基本價值追求,必須要有基本的前提條件作為保障。沒有基本的前提作為保障是無法實現司法基本價值追求的。這其中,司法中立就是實現司法基本價值公正與公平最基本,最重要的基本前提。司法中立是裁判的核心要求。司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裁判,裁判必須是中立的。裁判者在糾紛解決中一旦喪失了中立性,必然無法實現其裁判的公正性。但這看似簡單的、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常常是最難以做到的。盡管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形我們都能夠做到中立,但一旦涉及重大利益時,各種干預就會沖擊司法的中立性,不斷動搖其中立的立場。特定的權力架構和運作機制也使得這些干預有可乘之機。正是因為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機制,口頭上的司法中立是難以維系的。

現實中,所有的干預都有其冠冕堂皇的正當理由,這些理由都是以實質正當性為基本支撐的。司法中立經常被指責為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在我們的傳統觀念當中——意識形態的、政治哲學的、思維方式上的,最難堅守的就是形式和程序。在這樣的觀念之下,面對實質正義的沖擊,程序正義往往變得十分脆弱,不堪一擊。

司法中立是最典型的形式要求,是程序正義的經典表達。司法中立是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是核心價值所在。在法治初級階段,程序正義雖然最難做到、最難堅守,但追求法治進步的我們,必須要堅守,盡量維護、推進和實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司法中立。在法治初級階段,程序正義的追求往往劣后于實質正義的追求。甚至可以說,程序正義追求的最大障礙就是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最容易成為人們各種利益訴求的裝甲。

堅守司法中立,使其不致輕易動搖,就必須要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因此,建立有利于堅守司法中立的制度,消除不利于司法中立的制度,恰恰是我們司法改革最應該做的,最應發力之點。我甚至認為,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保障司法中立。以此視角來看,在這方面似乎司法改革沒有太大的作為。以下試以法院司法的行政化為例。法院司法的行政化一直是學界所詬病的一大問題。司法的行政化問題使得法院的內部干預獲得了正當性。既然是行政化的運作方式,當然在法院內部是可以對具體審判的案件進行干預的,理由當然也是非常具有實質正義性的。外部的干預通過法院的行政化機制來得最為“正當”和“便捷”。在司法(法院)行政化的面前,法官在案件審理裁判中的中立是無法實現的。法官負責制也就無法落實。每一個具體案件裁判的公正性是由每一個案件法官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作為保證的。沒有具體案件中法官的中立性、獨立性,我們不可能看到每一個案件的公正性。然而,我們最不愿意承認的是法官的獨立性。司法改革在這方面不能有所作為,不能打破行政化的堅壁,司法的中立性也就難以實現。各種干預依然無法杜絕。法官的頭上就永遠不只是法律。

司法智能化被我們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改革舉措,甚至是當下最重要的舉措。但我們應當注意,智能化只是一種技術手段,一種工具。作為技術手段和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實現司法的基本價值,也有可能阻礙實現司法基本價值?,F實的確是如此,司法的智能化在實際運用中有可能成為強化司法行政化的工具,為內部干預提供了最為便捷的條件。智能化在強化司法管理的名義下,使得法官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進一步弱化。如何保障智能化推進和運行能夠在堅守司法基本價值、堅守司法中立中發揮其作用,而不是相反,是一個我們應當認真對待的問題。如果所有案件卷宗都實現了電子化、無紙化、那么,“丟失”特定卷宗的事情,想來應該更加容易——只要動一下鍵盤。

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和前提。沒有中立就沒有公正,不管以什么理由——政治的、社會的、倫理的——動搖司法的中立,都將是對公正司法的破壞和否定。如果是不以此為前提的司法改革,都可能只是“埃舍爾樓梯”。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司法的中立性依然是我們今后法治建設的重大課題,也是司法改革的攻堅克難的重大課題。這其中也涉及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和變革“深水區”的問題。當然,首要的是,我們對法治本質的認識和理解,并勇于接受法治的本質,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采取實際行動,不能以影響司法中立的方式解決司法非中立、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種種問題。一切法律上的問題都應當以法律應有的方式加以解決。我們相信法律對保障公正、實現公正的力量和方法。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應通過立法予以彌補。

在法治初級階段,充分實現和保障司法中立,對于司法改革而言無疑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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