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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橋經驗”的“軟法”之維

2018-03-31 20:55王紫零
司法改革論評 2018年2期
關鍵詞:硬法軟法楓橋經驗

王紫零

一、“楓橋經驗”的“軟法”實踐與探索

我們知道,軟法具有主體多元、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爭議自行協商解決的特點,楓橋經驗的軟法特性在1963年“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被毛澤東同志親筆批示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睅资陙?“楓橋經驗”的軟法實踐和探索不斷豐富發展,被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和時代精神。

(一)法律主體方面

1.依靠群眾

“楓橋經驗”誕生之初,其基本精神就是依靠群眾,其主要優勢就是基層基礎?!跋嘈湃罕?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是我們黨的群眾路線,也是“楓橋經驗”的基本內涵,是“楓橋經驗”的精髓所在,也體現了軟法所要求的主體多元性,所以說,依靠群眾是“楓橋經驗”中軟法治理的萌芽。

20世紀60年代初,諸暨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源于革命文化的“發動群眾”,讓群眾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和裁量權,即國家的戰略方針無論怎樣變化,社區或基層有自我治理的空間和動能,“楓橋經驗”保留了社區一定的自由靈活性,也為儒學、理學文化發揮民族文化權力留出了空間,是一種對傳統文化的護持。群眾共同認可的道理,以民族文化、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等方式呈現,形成與國家正式的法令競爭的、可以選擇的非正式的軟法法源。

2013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重要指示中的精髓是: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①習近平:《創新“楓橋經驗” 建設平安浙江》,載《今日浙江》2004年12期。

2.主體身份多元

“楓橋經驗”中的身份多元,是軟法模式實踐的出發點。在今天,解決實際問題時,身份仍然是一個突破口。在法學領域,身份一度不被看作是一個建構和影響法律關系和結構的常量。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多樣化又活躍的不同身份等多元因素是對國家主義法律的一種挑戰。

在楓橋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始終堅持群防群治,以無限的民力來彌補有限的警力;在化解新時期各類社會矛盾中,更是著力強調基層基礎,在這些矛盾的化解過程中,在矛盾的調解中,通過多元主體的參與,最終化解矛盾;黨政機關有所參與,而更多的是群眾的參與,通過互動、信息的交流,達到一種妥協,最終實現問題的解決。

比如,“老楊調解中心”的“老楊”說:“調解中,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對孩子采取訓導的辦法,對年輕人采取疏導的辦法;調解婚姻糾紛往往把介紹人請來,也把懂法的親戚請過來?!薄熬曜庸ぷ魇摇笔且耘悦值怯浀?以婦女維權為主,標志著對婦女“身份”的特別關注與利益保護。對“外來人口”的問題,其則采取了“老鄉管老鄉”的情感潤滑與身份轉接的溝通辦法?!皸鳂蚪涷灐痹谡{解中,注重對不同身份形成的不同矛盾,包括個體經營戶、企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農村村民等,在調解中針對不同的身份選擇不同的情感策略、文化策略、制度策略等工作策略,在衡量多種選擇后,以經濟節儉的解紛方式、以有利于鄰里熟人生產合作、未來美好生活的善意,在對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經濟成本與情理得失等多種選擇進行權衡后,達成一種共同能接受的正義追尋。

總之,“楓橋經驗”所呈現的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具有一定的外在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同于國家強制力,而是基于這些協約或者工作模式內在的約束力。

(二)法律規范方面

軟法亦法。軟法規范人們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因而是人們的行為規則;軟法不是對人們的內在心理,而是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從而這種約束力是外在的?!皸鳂蚪涷灐敝械拿耖g法、習慣法規范人們的行為與權利,這與軟法的實質是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是契合的。軟法是具有規范性質的行為規則,調整著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這種規范是通過對約束的對象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在為約束對象提供行為標準的同時,也使他們對應當和不應當作出的行為負有了義務。無論是在“楓橋經驗”的緣起時期的“依靠和發動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經驗,還是改革開放后創新的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政動手,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化解矛盾,維護治安,促進穩定,保障發展”等新經驗,“楓橋經驗”的基本目標是建立一種基層社會運轉的秩序,為包括村民、村委會、村組織等主體提供行為規范,規范基層社會成員行為。因此,在規范性上,兩者是統一的。

近些年,有些法學學者提出國家法和民間法、習慣法二元劃分的法律淵源范疇。這種新型范疇的提出極大地擴展了法學研究的范圍,開拓了研究者的視野,對法學研究具有極大的意義。

“楓橋經驗”用樸素的語言總結出:小事依規(村規民約、廠規廠紀)、大事依法(國家法律)、網格管理(社會綜合治安管理機構)、知良樹德(以文化人,以德潤心);就地化解矛盾、基層解決問題?!皸鳂蚪涷灐奔劝泄矙嗔χ卫矸矫娴?也包含有民間治理方面的,它們是上下聯動、相互作用的一種體制。

(三)法治方式方面

1.民主協商

軟法是一定的人類共同體通過其成員參與、協商方式制定或認可的,因而,其內容具有相應的民主性、公開性、普遍性和規范性?!皸鳂蚪涷灐笔峭ㄟ^國家主體之外的基層干部與群眾民主協商形成的,這與軟法的商談民主形式相契合?!皸鳂蚪涷灐钡膭撝坪托薷氖峭ㄟ^柔性的民主協商和說理說服的方式完成的,其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表現在,“楓橋經驗”創制和修改是在開放的環境下,通過人們平等的民主協商進行的,體現的是當地干部群眾的公共意志。比如改革開放后,紹興市各地按照“楓橋經驗”的基本精神,創造了“八創八進”模式、“老鄉管老鄉”、“村務簡報”等新做法,這也是通過內部民主協商的制定方式形成經驗的。換句話說,只有那些符合群眾公共意志的做法才被保留了下來并進而上升為經驗。

“楓橋經驗”是由普通百姓協商制定、共同認可的,規范他們行為的一種治理模式,在社會組織、公民與行政機關溝通協商的基礎上,共同形成的行為規則,不僅實現了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地位之平等,而且體現了公民參與治理和自我自治的精神?!皸鳂蚪涷灐币驗榫邆淞塑浄ㄟ@些核心特征,而成為軟法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2.大調解機制

軟法的爭議一般不是由法院裁決,而是由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處理或爭議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楓橋經驗是一種大調解機制,作為東方經驗的“大調解”,具有“和為貴”的精神意境,化干戈為玉帛,化風雨潤人心。黨政領導、多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和機制,是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按笳{解”是在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下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的糾紛排查調處方式,目的在于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它是一種黨政主導、主體多元、手段多樣、方式靈活、反應靈敏、協調順暢的矛盾糾紛的協商和處理方式,強調解紛主體的多元化和聯動化,強調糾紛的事前預防與事后解決并重。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理念,這是“楓橋經驗”的精髓。產生于鄉土鄰里之間的矛盾,采用訴訟的方式不僅成本大,而且容易激化矛盾。而調解關注的是具體的人的性格、氣質、情境,尋求看似不平等卻實際平等的實質正義,可以利用感情、面子、人情的收獲等策略,散結驅障。調解激發出當事人的溝通理性,對于一個長期合作、共同生活、協同工作的情感共同體、利益共同體,關注當事人的未來合作與發展,考慮情感與習俗,為糾紛解決提供一種可選擇的方法,允許當事人表現出大度、寬容。調解有可能做到彌合二者之間的不同步帶來的法律真空和時空距離,綜合考慮、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尋求實質平等即差異平等。調解制度可以發揮制定法與非制定法之間營養運輸的作用,使得兩種機制的有益部分呈現效用最大化。

楓橋調解機制的形成,是楓橋人一次又一次地經歷了法律和民間的風俗、習慣、慣例之間的相互調適,在實踐中摸索總結的具體做法。

3.“楓橋經驗”的軟約束力

軟法和軟權力成為“楓橋經驗”軟治理的法理基礎?!皸鳂蚪涷灐被饷艿墓ぷ鳈C制,既不是行政式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式,也不是司法式的居中裁斷式,而是和群眾一起參與到矛盾的解決中來,通過信息的交流,不斷地協商,以期多方達成一種合意,最終化解矛盾。

“楓橋經驗”的實施機制是“軟”的,更多的是采用心理疏導、人文關懷等“柔性”執法手段;治理的對象從有形的物、制度等向無形的“人心”轉變。其通過內部的教育和文化感染、輿論壓力將規范的要求內部化來實現“楓橋經驗”的一種軟約束力。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其始終堅持“預警在先、苗頭問題早消化;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制在先,敏感時期早防范:調解在先,矛盾糾紛早處理”,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在法律多元、價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背景下,在身份多元、利益多元的場景下,他們不回避矛盾,將調解制度看成是一種溫馨討論處理問題的方式,運用互聯網、移動智能技術等,在基層群眾的參與、推動、創新中,“楓橋經驗”依然活力四射。

二、“楓橋經驗”中“軟法”和“硬法”之不足

(一)“楓橋經驗”中“硬法”之不足

歷史地看,我國缺乏法治傳統,硬法體系——尤其是制約公共權力的硬法根底不夠深,來自硬法的約束既不全面,也不深刻,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等類型的軟法,自然就成了我國公域之治的最大的本土資源。

現實地看,硬法的發展仍然明顯滯后于公域的擴張,許多社會現實不能、不宜或者無法及時通過制定來加以規范,無法有效滿足公域之治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乘虛而入”的軟法在填補法律空白、調整公共關系、規范公共權力、實現公域之治方面,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比如,楓橋經驗中的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專業標準等軟法制度,有效地回應了公域之治的現實需要。楓橋法的成功,說明我們可以這么說。硬法與軟法在法治化進程中的并行不悖,在推動公域之治時的齊心協力,已經成為我國法治的典型本土特色。①羅豪才、宋功德:《認真對待軟法——公域軟法的一般理論及其中國實踐》,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我國正處在現代化轉型時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格局使僵硬的硬法明顯呈現出了水土不服,同時,快速發展的經濟與社會關系也使硬法無暇反應。硬法不可能將村民自治的每個方面都規定得完善,而依靠農村熟人社會的禮俗也遠遠不夠,這時候,“楓橋經驗”中的軟法就有了用武之地。

(二)“楓橋經驗”中“軟法”之不足

1.鄉村治理的無序化風險

當前,農村和社區的治理主力是村委會、居委會,但實際上也呈現出多元化的治理格局,比如說,在農村,既有大學生村官、駐村指導員,又有具有聲望的宗族長輩、回歸鄉賢等,參與“多元共治”。如此,雖能體現最廣泛的民主,但也容易出現政出多門、混亂無序的狀況,從而導致權責不一,治理效率低下。

2.“楓橋經驗”的新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楓橋鎮經濟迅速發展,躋身浙江省綜合實力百強鄉鎮。但是,影響楓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發生了新變化。首先,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社會結構、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特別是失地農民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相對滯后、農村人口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尚不健全、農民文化生活相對貧乏等問題日益凸現,給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其次,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的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化的態勢。除了傳統的“田水之爭”“鄰里之爭”外,產權之爭、勞資糾紛、經濟合同糾紛、拆遷征地等新的矛盾接踵而至。再次,大量外來務工人員的到來和“歸正人員”的回歸,也給楓橋鎮治理帶來了一些隱患。最后,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楓橋鎮經歷了兩次行政區域調整,轄區面積不斷擴大,這也給管理工作帶來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3.“楓橋經驗”的公平正義考驗

“楓橋經驗”的軟法機制有時候也會出現一些窘境:有可能被置之不理,或者一味遷就團結合作而損害了實質的公平正義,甚至有時候會出現“多數主義暴政”的傾向。因此,“楓橋經驗”在實施過程中必須與法治結合起來,相對人的法定權益保護和自治組織的權利保障成為適用軟法救濟抑或硬法救濟的兩個主要考量因素。在這種軟法與硬法共同治理的模式下,兩者之間關系的理想狀態應當是:硬法為軟法的制定提供依據、劃定界限,軟法在硬法的框架內享有足夠的自治空間,使相對人既在軟法的治理下有序地參加各種活動,又在硬法的保護下免受權力的不當侵害。

三、“楓橋經驗”中“軟法”和“硬法”之平衡

(一)“楓橋經驗”中軟硬法之張力

“楓橋經驗”的成功,說明硬法與軟法在法治化進程中的并行不悖,說明基層活力、理論創新與法律規范之間的張力得以平衡的可能性。正如季衛東教授所講,“通過規范的競合和選擇,提供法律發展的契機,以彌合實體法與生活規范間的裂隙”。

首先,法律的第一個特性就是剛性。這種剛性是維護公共秩序的、是為公眾服務的根本所在。如果法律的隨意性太大,則必然有悖于情理,也有悖于法律自身。任何法律如果沒有剛性,就不會有任何嚴肅性,公眾只會把它當成是可能會傷人的玩具。

第二,法律的第二個特點就是理性。通俗地說,就是軟法的因地制宜和個性化必需遵守法律條文,為法律的剛性所約制。否則,任何一個隨意性的軟法,都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我們的法律失去信任,其后果不堪設想。

第三,軟法是一種柔性約束力,而且柔而不弱?!皸鳂蚪涷灐边@種軟法可以有效節省國家的治理成本。國家權力在落實中會遭到自然的消解,在延伸觸角的過程中有可能遭遇社會的多種抵抗,強制力也有可能在與權力的對抗與合作中變弱?!皸鳂蚪涷灐钡能浖s束力是一種重要的柔性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柔而不弱”?!皸鳂蚪涷灐敝械能浄ㄖ钥梢愿玫匕l揮作用,是因為它更能調動民眾力量參與監督,往往比硬法更加省力與有效。

第四,軟法因為其柔性特征更容易被人接受,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與融洽。通過對“楓橋經驗”的遵守,人們會逐漸嘗試將矛盾消化在糾紛發生之前的階段,更尊重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鄉村秩序。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傳統社區中,“楓橋經驗”會提供一個明確的協商與處理機制,而這無疑有助于鄉村生活秩序的形成與鞏固。

第五,軟法可以作為過渡性立法,為落實新出臺的硬法營造共識。我們可以將“楓橋經驗”中一些好的做法,特別是成熟且有普適意義的經驗慢慢規范出來,轉化成法律或法規,或者可以為硬法出臺提供技術、經驗上的支持。

最后,軟法可以有效彌補硬法因為兼顧各地不同情況而出現的模糊地帶,將硬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化、具體化,提高硬法的實效。

(二)“楓橋經驗”軟硬法平衡的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

“楓橋經驗”中的政治生命在于堅持黨的領導?!皸鳂蚪涷灐钡恼Q生,源于毛澤東的敏銳發現,這一經驗的試點、推廣、發展、宣傳都是在黨委領導下的行動,“楓橋經驗”中的各種基層治理的組織建設,既包括執政黨的農村基層組織,也包括自治組織,都是黨組織在基層的延伸,包括村兩委組織、調解委員會、工青婦組織等和個人(如村民代表、黨員)等。這些組織和人員得以運轉、維持的經濟來源是財政。在老百姓中流傳著“有事找老楊,調解不收費”,這個在全國都有一定名氣的“老楊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的工資來源于財政,調解員多是公檢法司的退休人員,同時具有群眾威望。從調解員的身份來看,其既的具有我黨組織的多年培養和體制內工作經驗和社會資源,又須得到群眾內心的認同與尊重。

2.堅持法律底線

“楓橋經驗”中的底線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實踐。強世功教授認為,“政策、黨法在法治秩序建構中,法律始終是執行和落實黨的政策的有效工具,法治是實現社會治理的工具”。倡導軟法并不意味著拋棄傳統的“硬法之治”,完全依靠軟法來治理國家。相反,剛性的硬法規范仍然是維護法治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入新階段之際,努力建構的仍應是硬法的制度體系、程序設計和責任機制,以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我國由此才能真正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統一,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和依法行事的統一。

3.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十九大提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我國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

(三)“楓橋經驗”的軟硬法之彌合

1.軟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

軟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國解決公共問題的基本模式,這就要求我國公法學回應公域之治的現實需要,在對軟法作用加以客觀評析的基礎上,研究探討全面提升公域軟法的理性品質,并按照憲政精神與法治原則的要求推動中國公法朝著軟硬兼施的混合法結構方向發展,旨在全面實現公域之治與法治目標。

為此,我們需要建構一種“一元多樣混合法”治理模式,即以憲法為“一元”,既發揮硬法的基礎性、框架性調整功能,也發揮軟法的延伸性、輔助性規范作用,從單一的硬法之治轉向軟硬并舉的混合法治理。

正如羅豪才教授所言,“軟硬兼施、剛柔并濟的混合法體制”將為中國特色法治政府建設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

2.“國家治理現代化”之下的“軟法之治”

一個國家的治理規則通常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硬法規則,即傳統意義上的“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建立在嚴格的法律位階和單項傳達的命令——控制機制基礎上,具有程序性、可訴性和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具有國家性、程序性、強制性等特征的一般性行為規范。剛性的硬法規范是維護法治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必要手段,是社會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一種底線規則,是長期需要的。

但是,硬法規則是最低層次的一種治理規則,實踐證明,傳統國家治理模式下的硬法因其剛性、滯后性、僵化性與強制性等缺陷導致其與國家治理的現代的價值目標不相契合,在國家治理過程中遇到諸多問題,陷入了諸多困境。

這就出現了國家治理的第二個層次:軟法規則。軟法規則是處于較高層次的一個治理規則,是社會治理當中大量需要而且是實際存在的一個治理規則?!败浄ā辈痪哂蟹杉s束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執行,卻能產生一定的規范效果,是作為一種事實上存在的有效約束人們行動的行為規則。

軟法具有協商、共識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在滿足現實規范需求的基礎上,能夠有效地維護權利、化解沖突、推動和諧,更好地回應我國當前社會發展中主體與訴求多元化的趨勢,構造和維護著無所不在的社會或其他秩序,在復雜、多元和速變的當代社會中發揮著大量公共治理的功能,維系著社會和諧,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和變遷。①張武:《村民自治中的軟法治理研究》,湖南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1頁。

因此,看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不應該只看硬法規則的數量和執行情況,還要看這個國家的軟法規則的數量被遵守的狀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兩者連接起來就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在于法治化。我們國家的經濟實力在不斷增強,但管理落后就不是現代化,會阻礙國家的發展,所以,中央提出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軟法跟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致的,因為軟法也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和理論,所以,我們在推進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要去挖掘和應用軟法的理念和理論。從治理的視角來看,軟法的核心概念是平衡,這個平衡表現在公法與私法的平衡、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上。同時,在國家治理的主體上,軟法除了強調國家的組織,比如黨、政府、司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之外,還重視國家的自治組織、公民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在治理手段上,軟法除了要強調用傳統的命令、強制、處罰的手段管理國家,要更多地過渡到協商、合作,靠這樣的方法治理國家。

軟法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和理論,要挖掘和應用軟法的理念和理論,抓住機遇,努力構建研究平臺、整合研究資源、開闊研究視野,提升研究層次,讓軟法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全面依法治國”之下的“軟法之治”

不可否認,硬法是實現法治目標的基礎,但單靠硬法顯然無法勝任“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重任,法治目標的全面實現有賴于硬法與軟法的優勢互補,形成法治合力。

第一,軟法的崛起使得法治領域更加全面。完備的法律體系,不僅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標志,也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法治領域是一個受制于法治精神與法治原則的社會領域,軟法的崛起,將長期以來局限于硬法調整對象的法治精神與法治原則解放出來,延伸至軟法規范的社會領域,從而使得法治領域得以全面拓展,使得過去因遭拒之于法律門外而得不到法治精神熏陶的軟法及其調整領域,不再游離于法治之外。

第二,軟法的崛起使得人們不再消極、機械、片面地理解法治目標,而是更加積極、能動、辯證地領悟剛性的法治目標與彈性的法治化之間的關系,主觀滿意與客觀最優之間的關系,以及諸如秩序與自由、公平與效率、公益與私益等不同法治目標之間的辯證關系。

第三,法律制度資源配置因軟法的崛起而得以優化,規則之治的功能也因軟法的崛起而得以全面發揮。軟法的崛起,有力地松動了規則之治即硬法之治的傳統理解,認識到法治不僅是硬法之治,還應是軟法之治;硬法與軟法在法治化過程中應當并行不悖,各展其長、各得其所。

第四,法治化的過程與方式更加全面。軟法的興起,意味著法治化不再單純的是從命令到服從,不再完全指望國家強制,而是尋求更加多樣化與更加開放性的治理方式,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并行不悖,國家管理與公共參與相輔相成。①羅豪才、宋功德:《認真對待軟法——公域軟法的一般理論及其中國實踐》,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硬法治國、硬法之治,軟法同樣值得重視和研究,才能全方位地推動法治目標的全面實現。

4.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創新基層治理模式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把“治理有效”作為鄉村振興總要求的重要內容,并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楓橋已走在實踐探索的前列。

在鄉土文化日漸式微的背景下,楓橋軟治理在治理主體、法理基礎、治理手段、治理對象、治理效果等方面都相對傳統鄉村硬治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楓橋軟治理強調政府的“官治”與村民的“自治”相結合、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私治與共治相結合。其在協商民主的平臺上倡導多中心治理模式,重視農村合作組織等第三部門的“黏合劑”作用;政府權力從基層向上收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下移”到農村社區;最終在農村實現黨的領導、依法治村、村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將新農村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鄉村治理是最能達到善政的一個部分,尤其要從管理思維轉變到治理理念,增進規矩意識,強化法治思維,注重柔性治理。

近55歲的“楓橋經驗”,作為以“村、鎮”為主體的基層組織,在基層工作中不斷創新,積累、總結的一套實踐和做法,是中國法律多元實踐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楓橋探索“三治合一”,即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的治理之路,融合傳統與現代、黨治與自治。

5.信息時代的“楓橋經驗”

在信息化的今天,“楓橋經驗”依靠傳統的群防群治力量收集信息,還運用“古鎮楓橋”的微信公眾號收集信息,除了網格長、網格員,還有“紅楓網友”。遍布全鎮的網格長、網格員和熱心群眾,用移動智能手機共同織起了一張覆蓋全鎮的信息搜集網。通過微信、手機APP等,“楓橋經驗”變得更加智能化、信息化。公安實戰中心、指揮中心、情報中心形成三者合一的共享“110”體系,推開信息壁壘,利用大數據、移動智能、網絡互聯創造出一套獨特的信息共享機制。諸暨已建成市鎮兩級“一張網”信息指揮中心,組建了“全科型”網格隊伍(全科網格員承擔社會矛盾、公共安全、違法監管和公共服務四大職能),治安“天網工程”“雪亮工程”、綜治視聯網,實現了城市公共場所道路、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共享信息。其利用信息技術之翼,解決了過去群防力量分散、信息溝通不暢等難題,問題發現得早,就能得到早治理,提高了案件預警、處置和偵破效率。當鎮綜合指揮中心匯集各種信息后,其再通過線上、線下兩張網的協同處理,對重大矛盾糾紛、重大問題隱患、重大涉穩事項進行預警信息收集、匯總、梳理、研判,確保第一時間精細分析、精確研判、精準處理,主動預測、預警、預防。諸暨的平安建設信息系統軟件,貼近實際工作,根植鄉鎮的現實工作,聯合阿里巴巴研究應用大數據進行人口管理。在技術引擎下,這里的信息化法治實踐讓人耳目一新。

四、國際視域中的“楓橋經驗”

(一)中國語境中的軟法研究

軟法的使用,有兩者語境:一是在國際法研究領域,另一是在國內法領域。毋庸置疑,軟法在國家法研究領域中的使用是最早的。隨著全球化的趨勢發展,國際間的來往越發密集,在國家法領域對軟法的研究也就越發興盛??梢哉f,在國家法領域中對軟法的研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必然要求。另外一個語境是在國內法意義之上的。盡管聚焦于內法,但是研究思路與方法、研究的背景卻也與國際趨勢不可分離?,F在我們把軟法的研究置換于中國的語境之中,當代中國正處于現代化進程之中,把后現代的話語放置于現代化進程之中,軟法在公共領域的存在是有利于治理呢還是消解法治的統治?目前,許多學者認為在當代中國實現軟法治理也是必然的,認為軟法有許多作用:可以彌補硬法不足,推動公法結構的均衡化;軟法有助于強化法律的正當性,提高法律實效;軟法能夠降低法治與社會發展的成本;軟法能夠促成公共治理模式的興起;軟法有助于推進民主政治進程、推動法治目標的全面實現,等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促進行政法的轉化,推動公共治理的轉型。

(二)從法律的國際化到本土化的面向

中國正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而經歷法治的現代化發展,經濟發展的全球化并不意味著法律發展的全球趨同,我們傳統的法律本土化資源在全球化時代更有生存與發展的必要。合理發掘傳統法律中的精華,融合東西方法律制度的精髓,架構中國特有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是我們未來法制建設的方向。

“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睏鳂蚪涷炛械能浄ǔ煞终球炞C了,在全球化法律理性主義趨同背景之下持相反觀點的蘇力教授所持觀點的正確性。

楓橋經驗中的軟法是注重本土化的軟法,其中的村規民約建設、地方性知識、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等本土資源,有效地填補了國家法因為各地差異、社會快速發展造成的權力真空?!皸鳂蚪涷灐睂χ袊就辽鐣卫韴允氐能浄J街档每偨Y、推廣,以便更好地服務于良好的社會治理。

博登海默認為,只有那些以某種具體的和妥協的方式將剛性與靈活性完美結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偉大的法律制度,在這些法律制度的原則、具體制度和技術中,它們把穩定連續性的優勢同發展變化的利益聯系起來,從而獲得了一種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長期存在和避免災難的能力。①[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頁。在作為基層鄉鎮的楓橋,黨的領導、中華法系傳統是“楓橋經驗”法文化中的主體因素,同時吸收了西方現代法律文明,兼顧當地風俗,形成了富有中國智慧的法治道路。

(三)“楓橋經驗”之中國智慧為全球治理提供中國方案

在我國法律現代化的進程中,隨著國門的被動打開與主動開放,在西方強勢文化的沖擊下,傳統弱勢文化被迫放棄自己的傳統,從而失去了對自己文化的欣賞能力和對西方文化的批判能力。而今天的“楓橋經驗”則是對盲目西化的法治道路的反思,是對楓橋經驗的本土法律治理道路的經驗總結,是弱勢文化對強勢文化的反思所探索的治理路徑。

“楓橋經驗”重新定義了軟法規則,發出自己的聲音,構建自己的話語體系,用行動建構著法律文化理論自信和道路自信?!皸鳂蚪涷灐庇眯袆訄猿种袊擞米约旱闹腔坶_創的道路,堅守信念、砥礪前行,走向文明的法律政治體制,同時又堅持自己的政治道路與意識形態,而不東施效顰,亦步亦趨?!皸鳂蚪涷灐钡姆芍卫斫涷?不僅屬于中國,也應該屬于世界。

眾多類似“楓橋經驗”的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現代治理的重要課題。這一重要課題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單一的正式法律制度,在新時代新起點上,我們把硬法、軟法都納入到法學研究的視野中來,將法學研究路徑拓展到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深入研究基層治理中的軟法社會調整器作用和軟法運行機制,加快基層治理的法律構造,為世界法治理論貢獻中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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