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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業的監管困境與策略

2018-05-14 08:55曹巧平
財訊 2018年23期
關鍵詞:信托業信托公司信托

曹巧平

處于金融行業綜合性經營的大背景中,國內信托業開始呈現出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情況?;?、證券、保險、銀行以及期貨等經營主體以各種形式參與到信托業務,使得金融信托業發生同性質業務多頭監管、類信托資產業務管理屬性模糊、監管規則不明確等問題?;诖?,本文結合金融信托業監管的困境展開分析,進一步提出金融信托業監管策略,希望為攻克行業監管困境提供參考。

金融信托業 監管困境 監管策略

金融信托業監管的困境

(1)監管機構不支持信托業現行的盈利模式

結合信托行業現狀進行分析,其主要利潤來自于資金信托,盈利模式沒有實現迅速轉型。比如:信托公司為特定需求,主要經營自有資金投資、公益信托、資產并購與重組、代保管以及受托經營投資基金、財產信托、經營信托等。對比相關法律政策和金融機構,信托公司融資和投資有著較強的實力,使得經營范圍與投資領域廣大且方式多樣。但信托公司實際經營階段卻忽視了本行業發展特征與規律,不顧及自身具體條件,進行背離經濟發展規律地投入。概況來講,國內信托公司規范性較低,資金運作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雖然借助法律政策進行整頓,可是卻沒有改善信托業監管方法、監管對象、監管目標、風險類型等實質性缺陷,在現有金融分業經管體制方面遠遠落后于保險業、證券、銀行。

(2)金融信托市場定位不夠準確

信托業市場定位有著一定偏差,沒有根據信托本質進行結構規范,進而建立信托制度。再加上國務院把金融信托功能認定成銀行附屬品,利用閑散的資金彌補銀行信貸的充足率,界定不夠明確使得多數以上的信托公司違背原始初衷。通常情況下,信托公司所擁有的資金較大一部分是掛靠銀行投資,無法獨立的承擔相關責任。此外,金融信托從業人員較少,造成大量銀行工作者成為信托工作人員,失去了信托業獨有的特征。市場上經常發生信托機構借以委托放貸名義把銀行的資金投放到證券、房地產等高回報、高風險項目,刻意避開金融機構管理的行為也在無形之中加大了風險,為信托監管工作帶來困難。

(3)信托監管的配套制度存在漏洞

我國的信托法明確規定“對于信托財產、設立信托,相關行政法規和法律規定應該辦理信托登記,沒有登記手續該信托無效力”,可是實際情況顯示信托登記的內容與實施細則沒有得到最終確認,正式登記環節由不同的受托人自己規定。對信托公司而言,一旦嚴格對照行政法規,所有的信托合同法律效力均值得質疑,這種法律硬傷對信托業經營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4)金融信托的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一方面,立法不夠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信托業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條件,當前國內并沒有頒布《信托業法》,僅有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內容均側重于信托業縱向的行政管理。同時,上述條文立法級別、權威性過低以及約束力有限,和信托公司有關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比如:銀行賬戶制度、財產登記制度、稅收制度、財務制度等,對于關聯交易禁止行為的規則和具體操作沒有明確說明;另一方面,行政監管的缺陷。信托監管工作具有明顯的行政干預性,對于信托機構而言,其首要目標是擺脫束縛,尋找法律漏洞去謀求更多利潤;對于管理部門而言,金融信托形成以管理為主導的監管職能,定位的偏離加劇整個信托業監管風險。管理部門與信托公司的博弈成為惡性循環,監管機構查處違法行為以及取消信托單位經營資格等方法并沒有對金融信托的活動發揮出引導作用。

金融信托業監管策略

(1)健全金融信托業的監管制度

1.總結信托資產監管意見

一是,制定和健全信托資產監管法律。資產管理方式相對較多,投資公司稱作股權關系;投資合作企業稱作合伙關系;把資金借與他人進行投資的稱作借貸關系等。對于上述理財行為的監管工作有些已經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而有些卻沒有可供參考的法律。比如:公司經營有《公司法》,合伙關系有《合作企業法》,當前并沒有相關的信托資產監管法律。因此,對于立法方面,制定信托資產專項監管法律非常重要,將和信托有關聯的資產管理進行整理,在統一制度的同時節省立法資源;二是,修改和健全《信托法》。不斷完善和修改信托法,新增與信托業相關的內容,確保其成為名實相副的信托法律;三是,基于不改變目前信托關系法的條件上,支持制定專門的《信托業法》,也就是將信托公司做得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以及資金信托等業務集中,指定統一的、標準的信托業法。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涉及到保險信托機構之外的從事資產監管業務也應該考慮其是否應該納入其中。

2.整理稅收方面法律建議

現階段,國內現有的政策法律并沒有針對信托稅收方面提出明確規定,使得信托當事人難以對信托費用、風險以及收益進行正確預期,極大程度上增加信托操作不確定性,嚴重影響了信托活動規范性。站在信托公司角度而言,信托設立過程中財產轉移發生地納稅義務應該繳納相關稅金,可是在信托終止環節的財產轉移依舊需要繳納稅金,造成稅收重復征收,加重了信托業失衡發展。因此,實際進行信托稅收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也應該做到針對信托公司不同業務有不同納稅原則,對公益相關的部分信托業務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按照當事人具體情況、信托目的以及信托性質進行分類細化,嚴格禁止重復征稅問題的發生。

(2)改進行政監管制度體系

1.落實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

實際執行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時,應該確認以下幾項內容:全面了解登記范圍;知道財產登記主體;確定登記申請人與登記機構;整理信托登記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當事人情況、信托期限、信托財產內容以及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等。

2.信托風險出現的分擔機制

增強風險意識,是信托公司整體工作的關鍵,信托工作人員具備較強的專業素養和風險防范意識,才可以保障信托投資收益和風險呈正比關系。合理分配相關風險,監管單位才能夠針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地信托違約采取防范或處理措施,幫助信托計劃各方根據合同規定的承擔各自責任與享有各自收益權,防止出現信托公司、銀行承擔,地方政府買單等現象。對于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要求監管單位及時跟蹤與管理,但是不應該進行長期性干預。監管單位實現歸納相關信息,設計預計方案,保證一旦發生違約事件能及時給予有效地評判和清算。

(3)金融信托業的周邊監管

1.完善內控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各崗位人員工作內容、權責以及業務處理的作用地位;二是,確定具體業務必備程序與方法,維護相關責任人監督與溝通協作的關系;三是,真正意義上實現全面制約的效果,也就是指每位職工的每項業務都由其他人同意核準與監督,并且形成內部制約的關系。

2.完善社會監督與自律機制

社會監督與自律機制作為信托行業監管機制的核心組成內容,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結合信托公司性質和特征,要求行業內加大自律機制的構建力度并且樹立起自律意識,從本質上提高信托公司管理工作的自覺性。以CTA為例,成立行業協會,也是國內信托業朝向規范化發展的標忐。信托公司設立內部評級與考核制度,比如:信托公司參考信托凈收入/收人對工作人員進行約束,根據風險管理、防控要求設置多層級信用等級標準??茖W的社會監督有助于信托行業健康的發展,所以我們應該努力進行社會監督機制的完善工作,增強法律宣傳力度,增設信托建議咨詢服務窗口,引導人們樹立法律意識與風險意識。

3.調整資本監管指標和計算標準

信托公司實行資本管理,更多的是想要積累固定資產和增強資產流動性,進而防范與抵抗系統性金融風險。從《信托公司資本管理辦法》頒布至今,監管機構把信托公司凈資本與信托資產的規模相掛鉤,實施以凈資本為主導的信托風險控制體系。同時,為了最大程度上增強信托公司的分類監管效果,保障信托公司實際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內控能力相匹配,針對未達標信托公司,監管部門將立即中止信托業務,追究人員責任。

(4)保護與鼓勵文化類的信托產品

隨著黨十九大四中全會召開,再次提出深化文體改革,帶動社會主義的文化發展是“文化強國”戰略實施的主要內容。處于這種大環境下,怎樣有效運用信托服務對文化產業發展與文化市場投資成為整個信托行業創新的首要問題?,F階段,國內信托市場逐漸出現藝術品投資、版權信托等,也說明了信托服務在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探索,信托服務于小型、中型文化企業,實現文化產業穩定運行等方面發揮出積極作用。

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國內金融信托業的混業經營情況,必須及時建立全面協調監管機制。整合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形成金融監管委員會當做監管主體,把滿足信托屬性的各項業務納入到監管范圍,制定統一規范的監管規則,從本質上解決監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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