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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高審計質量

2018-05-14 08:55姚雨君
財訊 2018年23期
關鍵詞:底稿準則事項

姚雨君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是審計工作中基礎且非常重要的一環,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三個層面均對其有相應的管理要求,在介紹相關審計管理要求及其演變過程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復核的一般惶要求。

審計工作底稿 管理 編制 復核

審計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以及所收集的審計證據的綜合載體,為保障審計工作質量以及質量復核的需要,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三個層面均對審計工作底稿提出了相應的管理要求。

(1)國家審計

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布了《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法發[1996]340號),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內涵、內容、編制、復核及歸檔等流程作了要求;2000年8月7日發布了《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在原準則的基礎上,重新定義了審計工作底稿,完善了審計工作底稿內容,強調了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及復核過程中的相關責任;2010年9月1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8號),宏觀概括了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簡化和明確了工作底稿的管理,主要包括:審計工作底稿定義,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論要求,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調查了解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核內容及意見類型,應記錄的重要管理事項等。

(2)社會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1995年12月25日制定并發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一審計工作底稿》,規范了我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編制與復核、所有權與保管、保密與查閱等方面的要求。

2006年財政部下發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2016年12月23日兩度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相較于前述具體準則第6號,重新定義了審計工作底稿的涵義;明確了審計目的;提出要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序;規范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更加具體地規定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和范圍,同時應當使未曾接觸過該項審計工作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能夠通過審計工作底稿了解相關審計程序、審計結論等;強調了重大事項的范圍及其記錄要求;修正并細化了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取消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分類,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作出了要求。

(3)內部審計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于2003年6月1日發布并施行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一審計工作底稿》,規范了內部審計工作中審計工作底稿的目標、內容、存在的形式、編制與復核、整理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2104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一審計工作底稿》,進一步規范了審計工作底稿的相關要求,主要包括:完善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目標;取消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負完全責任的規定;補充了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2018年1月12日,審計署下發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提出審計機關要對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督,雖然未具體明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但作為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載體,國家對于審計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是有所加強的,需要接受外部監督。

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復核要求

(1)編制要求

依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地反映項目審計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以及與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1.內容完整。審計人員所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力求內容完整詳實,應當全面記錄與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相關的所有資料。包括:所收集的所有資料以及在其基礎上所做的審計分析;所收集資料的來源、記錄時間等;審計工作底稿的審計人員與復核人員的簽名;有關的索引編號等。應注意的是,審計工作底稿不應包含未查實的事項以及未解決的問題等。

2.記錄清晰。審計工作底稿中所收錄資料除需要完整、齊全外,描述的語言應當準確、簡明。通過查看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清楚了解審計人員所執行的審計程序,重大事項和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情況、金額、數量等關鍵要素。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與形式都應簡潔明了、清晰準確,使人一目了然。

3.結論明確。在收集、記錄相關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所收集的資料進行分類、規整、分析,據此做出適當的職業判斷,進而提出明確的審計結論和意見。在確定審計結論時定性要依據充分、準確,避免使用意義不明、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也不應擅自歪曲事實或避重就輕;引用專業文件或規定作為處罰依據時,相關法律條規應當準確、適用。

4.客觀性。審計人員應對所收集的資料予以審核,必要時可借助外部專家的力量,去偽存真,確保審計工作底稿資料的來源真實、可靠,對被審計事項的描述客觀、真實。

5.重要性。審計工作底稿應去粗存精,依據重要性原則有所選擇,主要收集被審計單位的所有重要事項、使用的審計技術、發表審計意見的證據材料等。

(2)復核要求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實行分級復核制度。

1.現場全面復核

主審應當盡可能在現場工作尚未結束時,對審計組成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逐張復核,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遺漏、錯誤時,可以當場進行更正和補充,及時進行糾正。復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方案明確的審計事項是否全部有效執行,既定的具體審計程序是否已全部執行;審計工作底稿中各要素填制是否齊全,審計過程記錄是否完整真實,事實描述是否清楚恰當,引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是否適用準確,數據計算是否正確,審計結論是否明確恰當,對發現問題的審計建議是否明確恰當,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的數據及內容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與自查報告、財務數據、會議紀要、協議合同等資料是否相符;審計證據資料是否適當、充分,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審計結論與審計證據是否相符等。

2.二級復核

業務部門領導應當在主審完成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后,對相應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二級復核。復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內容的選擇與安排是否合理;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審計底稿是否完備齊全;審計發現問題是否事實清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可靠;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結論是否準確,審計建議是否恰當;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同類項目審計報告中對同類問題的定性及處理的一致性等。

結語

審計工作底稿承載了整個審計過程的軌跡,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應加大對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視程度,嚴格把控編制與復核環節,確保審計工作底稿及時整理歸檔,另一方面也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保障,規避審計風險。

[1]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104號-審計工作底稿.201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一審計工作底稿.2006

[3]審計署.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18

[4]審計署沖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2010

[5]曹建新華峰朱寶忠.我國“審計工作底稿準則”新舊的比較研究[J].科技創業,2006(12).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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