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佳·額爾瑾
家法,即家族法規,是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系的一種強制性規范。它是中國宗法社會的特殊現象,是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歷代都有“家誡”、“家訓”問世,先秦時期數量極少,漢朝時略有發展,兩漢時期,東方朔、鄭玄、諸葛亮、嵇康等許多名人,皆有家誡家訓傳世。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形成一個高潮。
明朝以前訂立的家法族規,對于違反家法族規的子孫的懲罰,相對較輕。進入明朝后,隨著家法族規的嚴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斷增多,族人之間的血緣關系越來越疏遠,對于違反家法族規者的懲罰,已經有了加重的趨勢。有些家族甚至對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動干戈,加以重懲。如撰寫于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的廣東五華繆氏《家訓》規定,對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婦”,須“重治而禁絕之”。
到清朝中期,隨著人口的激增,無論城鄉都出現了眾多的無業游民,使尊長們為族眾“良莠不齊”而憂慮。許多家庭和宗族將制定和強化家法族規作為防止家族衰敗的良方。與此同時,家法族規中的懲罰方式也大大增加。
晚清特別是民國后,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對于“家法”的秉承越來越松散。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在立法上對個人權力進行維護,“家法”這個詞漸漸地也只有在電視屏幕上才能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