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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審制度比較研究

2018-10-09 09:56趙蘭娣
現代商貿工業 2018年30期
關鍵詞: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陪審員

趙蘭娣

摘 要:從理論上講,陪審制度是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乃至整個司法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司法程序的正當化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特色法治國家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但是人民陪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憲法中沒有相關規定、適用范圍模糊、任期過長、參與法庭審判活動監督空白等。據此,在中美陪審制度對比的基礎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解決現實問題。

關鍵詞:陪審制度;陪審團;人民陪審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0.064

1 陪審制度的基本概念

陪審制度隨著英國日不落帝國的形成被傳播到了全世界,并不斷進化成為一種現代司法制度從而催生了兩大法系不同的模式:概括為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陪審團成員與法官各司其職,有明確的職能分工,案件的事實裁定權和案件的量刑裁定權分別由陪審團和法官單獨行使;參審制度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模式,由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的合議庭從事審判,且兩者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擁有同等權限。事實上,我國目前實行的人民陪審制度是大陸法系模式下的參審制的一種表現形式。

1.1 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對給定的案件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件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

英美法系中陪審團由兩類構成: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前者參與庭前程序,負責審查檢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是否有合理的依據,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后者參與審判程序,在民事審判中負責裁決原被告雙方誰贏得訴訟,而在刑事審判中則負責裁決被告人是否有罪。除此之外,兩者的區別還在與:第一,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而小陪審團由6-12人組成;第二,大陪審團通常需要任職一段時間,在此時間段內可以對多個案件進行監督,而小陪審團只針對個案,案件審結后便宣告解散。另外,如果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官有權解散該陪審團并另行組成新的陪審團繼續審理。本文所說的陪審團制度是小陪審團制度。

1.2 參審制度

參審制主要適用于使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它是指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審判法庭,根據刑事或民事案件原被告的主張及證據,獨立的判斷指控或起訴的事實的有無,決定對犯罪者定罪量刑或對責任人處罰的制度。

1.3 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屬于參審制度的一種類型,對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經過資格審查任命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的一種司法制度。

2 陪審團制度的特點

第一,陪審團與法官職責劃分明確,充分保證司法公正。陪審團負責根據案件證據及事實對其進行裁決,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負責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法律的適用及正確的審判程序,確定被告人應該判什么樣的刑罰。雙方共同決定整個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

與此同時,陪審員和法官并不是完全獨立。法官通過法官指引制度不僅指示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內容,還明晰陪審員的權利職責和義務。法官使用通俗易懂的指示來解釋與案件相關的法條,并指出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及爭議焦點所在。陪審團根據法官的指示進入與法院分隔開的陪審室中進行陪審員之間的內部評議,最終做出一致裁決,并將裁決結果告知法官;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評議仍然無法做出一致裁決,使審判無法繼續進行,法官可以解散該陪審團,另行組織召集新的陪審團重新審判。

綜上所述,陪審團和法官在案件審理時不單單具有不同的職責,兩者也相互協同與約束,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司法權力過多的使用,使案件有效、公正的審理。

第二,陪審團具有一種重要的,可以被稱為習慣法上的權力,即“使法律歸于無效”。法官對陪審團所做的關于證據規則、關于法律適用的喻示可以被其拒絕接受,而裁決被告無罪。該特點也使陪審團制度達到了一個能拒絕國家法律的新高度。

第三,陪審團成員任職條件特別寬松,通常來講,只要是在美國居住的成年公民,并且可以正常的使用用于交流,均可擔任陪審員。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不適合擔任陪審員:身體精神無法承擔民事責任、待罪未恢復權利的公民,另外針對70歲以上老人采取自愿原則,有的州對某些特殊職業進行免除。之后由法院根據符合條件的選民登記單來隨機編纂陪審員候選人名單,由上述寬松的條件及陪審員選擇的隨機性確保陪審員全面代表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第四,美國陪審團制度使用下面幾種回避情形來保障陪審員可以相對公正的進行案件審判。

一般來說,陪審員有如下三種情形需要回避:一是有因回避。原被告雙方都可以向法官申請任何陪審員不能審理該案,需要回避,但必須向法官陳述理由。二是無因回避。顧名思義,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只要認為某些陪審員對案件有偏見,但是又無實際證據,則可以僅憑自己的潛意識向法官申請強制該陪審員回避,當然申請回避的次數是有限制的,不可能無限制的進行無因回避。三是暫緩決定。僅檢控方持有該權利,這其實是無音回避的另類表現形式,因為在陪審員宣誓前,檢察官可以無條件要求暫緩某個陪審員甚至整個陪審團履行職責。慶幸的是為了對該權利進行限制,頒布了總檢察長指導原則,而且在實際審判過程中,該權利基本不會被使用。

第五,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陪審員獨立于政府、司法系統、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涉;法院會按天給陪審員發放補貼,以保障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去參加法庭審判。

3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嶄新的發展階段,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及極重要的意義,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加快推進司法民主建設的必由之路。

3.1 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從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齡是否達標,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以及正常的身體條件作為任職人民陪審員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單獨對人民陪審員需要具備的文化程度進行了說明,將文化下限降低為高中。相較于2004年《決定》的規定本法條表現出明顯的“一升一降”,即提高年齡標準,降低學歷要求。這有利于讓更大范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值得肯定。

3.2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8-11條可以看出我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就目前來說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確定人員數量。一般陪審員數量要高于本院法官人數的三倍。第二,確定候選人。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來確定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其中隨機抽選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四,第三,資格審查。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在得到候選人同意的意見后列入陪審員候選人名單。第四,任命。從經過資格審查后的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選人將其任命為正式人民陪審員。

3.3 適用案件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下面兩種適用人民陪審員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涉及公眾利益、重大影響或關注度特別高的組成三人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3.4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及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相關規定,三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權”,即對法官具有的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同時擁有表意和表決的權利,而七人合議庭中陪審員只對事實認定表決,對法律使用僅發表意見,不進行表決。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除此之外,人民陪審員還有獲得榮譽及獎勵的權利等。人民法院有專門的業務經費來保障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判中發生的交通、就餐等費用。

3.5 人民陪審員的懲戒

現行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不得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審判活動,不得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不得徇私舞弊,若由此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可直接免除人民陪審員的職務,嚴重構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中美陪審制度對比

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歸根結底主要體現在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差異上?,F就通過比較兩者實際應用情況,從多個角度出發,找出兩者制度設計上的不同。

4.1 立法重視程度不同

美國陪審制度規定參加陪審團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托克維爾評論美國的陪審制度:“第一,它作為司法制度而存在;第二,它作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作為人民主權的表現形式之一的陪審團被視為政治機構,而作為使人民實施統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審制度,也是使人民學習統治最有效手段?!?/p>

而我國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對陪審制沒有任何相關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歷經二十年的發展,也是不得要領。在最新的有關人民陪審員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的規定只有寥寥32個條文。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及忽視使得人民陪審員在基層實際操作中無法被真正重視起來。

4.2 成員構成不同

陪審團一般由6到12人組成團隊后發揮作用。中國的陪審員制度由兩名公民法官組成三人合議庭共同參與審判,盡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具有相同的權利,但是來自于普通大眾的人民陪審員在法律專業知識與審判技巧方面無法與法官相提并論,往往造成在實踐中缺乏獨立權又不懂法的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處于被動地位,出現“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怪現象。

4.3 選拔程序不同

陪審團的選拔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和監督。通過法官和律師的回避審查,再對陪審員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培訓后才能作為一名陪審人員進入法庭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我國陪審員的人選確定沒有嚴格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和監督,導致基層實際操作中基本都是敷衍了事?,F實中,經常由個別人長時間擔任,壓根談不上隨機抽取。審查也僅限于庭前審查,有的甚至省略,更有甚者,直到最后案件審判完成需要簽字時隨便確定一個人為人民陪審員使之完成法律規定的陪審員制度。

4.4 保障制約機制不同

美國陪審員可以獲得每天10美元到25美元的報酬,還可以報銷其它實際開銷。有些州通過立法禁止雇主因為雇員參加陪審團服務而對雇員進行懲罰,并不得因此減少工資。我國的陪審員補助經費少且落實比較困難。另外,美國對違反規定將評議內容泄露出去的將獲得最高三年的監禁。而我國對泄漏審判的違法行為也僅僅是輕描淡寫的“免職”處理。

4.5 對審判結果的影響不同

美國相關法律對陪審團事實認定的效力進行背書,審判結果不僅一審法院的法官不能更改或否定,即便是二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也不得改變。因此,可以說陪審團的裁決是神圣的。而我國陪審員與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往往受到法官的專業性影響,從而改變自己的原有立場。最終導致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最終淪為法官的私物,在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幾乎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5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

經過對比可知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以下問題:憲法沒有規定人民陪審制;人民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人民陪審員的任期過長;對人民陪審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幾乎沒有任何監督。行文至此關于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問題,筆者主要想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設想。

5.1 確立陪審制度的憲法地位

憲法中規定人民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制度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根本大法來保駕護航。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用單獨法律的形式將這項制度確立下來,但是并不能體現該制度在我國司法體系中本該存在的作用,司法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決定了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制度,使之毫無獨立性可言,直接制約了人民陪審制度的實施和發展。一國在憲法中缺乏關于陪審制度的規定,那么立法機關也就自然而然地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適用陪審制。人民陪審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將其納入到憲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5.2 明確人民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只規定了“社會影響較大”的各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第一審適用人民陪審制度,但是“社會影響較大”太過于籠統模糊,這種不清楚、不具體的規定,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均由法官主觀自由裁定,從而造成在適用中人民陪審制的混亂,乃至出現法官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現象。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首先就需要對其適用范圍進行清晰的具體的規定,使之在實踐操作中有法可依,而不是由法官來主觀裁定。除了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也應該進一步明確不適用范圍,例如案情簡單、爭議較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等。清晰具體的法條規定便于陪審制在實踐中的操作,遏制了法官的主觀隨意性,避免了陪審制度適用的混亂,確保了司法的權威和統一。

5.3 縮短人民陪審員的任期

《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關于人民陪審員的任期,5年時間過久,在重復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難免會與法院其他審判人員產生個人交情,從而難以獨立地履行審判職責;應該大幅度的縮短人民陪審員任期,從法律角度規定不得連選連任,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公民參與司法裁判的機會,也可以有效避免“陪審專職化”的現象。

5.4 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審判活動監督

我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既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可以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兩者具有同等權力。人民陪審員的身影貫穿整個案件審判階段,甚至可將案卷帶離法院,這些便利性可能會影響接下來陪審員對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即使法官有相應的《法官法》和一系列職業道德管理約束都無法杜絕其貪贓枉法的現象,更何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對陪審員約束僅有一條規定。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法律法規來約束人民陪審員,若人民陪審員收受賄賂,貪贓枉法,也會對司法裁判結果的公正性造成影響。因此可在今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完善的過程中增加相關法律條目,制定對其進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并規定陪審員應盡的義務和相關的監督機制,使人民陪審員更好的合法行使職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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