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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2018-10-17 08:10黃維薈
現代經濟信息 2018年22期
關鍵詞:法律問題對策

黃維薈

摘要: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地區融資難的問題,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也是農村居民應急融資的主要形式,與金融機構正規的借貸相比農村民間借貸手續簡單、靈活但存在極大的社會風險極易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因此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尤為重要,尤其是完善農村地區的民問借貸的立法規制、法律規制、監督規制,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減少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鄉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村民間借貸的規模也不斷擴大,雖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農村民間借貸的趨利性、隨意性、高風險性等負面因素越來越突出,在加上我國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并不完善,造成了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的暴增,在農村借貸中雙方的道德倫理義務隨著是社會的發展而降低,出借人追究求較高的利息報酬,借款人也不會因為到期無法償還有道德上的愧疚感,所以使民間借貸規范化、低風險化尤為重要。

一、農村民間借貸概述

農村民間借貸是金融借貸中最普遍的借貸形式,農村民間借貸一般是指在沒有金融機構或政府操控的情況下,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與法人以及農村居民與某一組織之間產生的金融借貸活動。農村民間借貸具有用途明確、借貸金額小以及互助性強、借貸的不規范性等特點。相對于農村居民來說,他們所借資金多用于生產周轉、生活消費以及宅基地房屋建設等。但在借貸金額與借貸期限方面,農村民間借貸雖然借貸金額較小,但其借貸周期但卻普遍較長。農村又都屬于人情社會,在借貸時很少規范借貸的周期,對借條書寫也并不是很規范,權利義務也不明確。因此,農村民間借貸具有不規范性。

二、農村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利率在法律實務中常常引發糾紛,尤其在農村民間借貸中,常常引起惡性高利貸問題與借貸糾紛的問題。高利貸問題一直是我國民間借貸中長期存在的,尤其在農村較偏遠地區惡性高利貸的問題尤為突出。一些高利貸不法分子常常因為農村居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薄弱,又急于借錢用于修建宅基地或用于小生意的生產周轉。因此,農村往往是高利貸的溫床。大多數農村居民認為,從正規渠道借貸,手續復雜,期限較長、并且可貸金額有限,不能及時解決子女教育、婚嫁、修建宅基地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自己眼前所需。正規渠道的借貸滿足不了自身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求助于高利貸是最快的途徑。

農村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快捷、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因而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極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債務糾紛,債務人一旦欠債不還,債權人常常通過暴力收回借款,因此借貸雙方的人身、財產安全會受到威脅,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借貸時債權人也不會審查債務人借錢的用途,有的債務人通過從農村民間借貸中借的資金用于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造成了對社會更大的危害。

在農村地區,私人借貸引發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常常以私下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問題。但訴訟是解決借貸糾紛的最佳途徑,但是訴訟具有其特有的程序性、規范性、耗時較長還會花去一部分訴訟費用。所以在農村地區,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很少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究其根本是因為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不規范,市場不規范、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和監督機制的支持。

三、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民間借貸存在風險及法律問題

隨著農村民間借貸不斷發展在農村地區不斷盛行,因此它的隱蔽性、盲目性、自發性使得國家監管起來十分困難,隨之引發的一系列糾紛更讓國家難以監管和規制,這些風險和隱患直接影響到了國家的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例如高利貸、農村惡意暴力要債、債務人難以還債引發的一系列糾紛,都是國家應當高度重視的問題。

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出現一系列問題,就是因為我國農村民間借貸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現階段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并沒有一套專門的法律體系,分別分布在《擔保法》、《民法總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所用于規范行為的法律法規寥寥無幾,且一般只能用民事法律規范來解決借貸問題,在農村民間借貸中往往只是農戶之間的相互借貸,其中利息等其他規范更加難以管理,致使高利貸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債務人苦于無法還債,借貸糾紛得不到解決。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不能進行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極易產生惡性事件的循環,對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所以其農村民間借貸制度不規范、法律體系不完善存在的社會風險性極大。

(二)完善農村民間借貸制度的對策

1.制定、完善有關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應當針對農村民間借貸問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總結發生過的借貸糾紛,將出現的焦點問題進行梳理和界定,制定適合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對于借貸方式、借貸利率、借條的書寫,還款的期限、借款的用途等,都進行嚴格的規制,以保證再次發生相同的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已存在的法律法規,對現有的借貸法律犯規不斷完善,對違反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加以嚴懲,便于減少惡性高利貸事件、惡性暴力要債事件等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發生,執法者應嚴格按照新制定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新制定的法律法規合理、合法的判決,保護弱勢一方的權利,盡量降低農村發生民間借貸糾紛的可能性,盡最大能力保證農民和諧幸福生活。

2.建立多層次、多方位的監督管理體系

應當明確對管理民間借貸問題的主體與權責。要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就需要地方政府、司法部門、金融機構等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監督,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政務大廳,設立專門解決農村民間借貸咨詢的窗口,讓農村居民對民間借貸更深入的了解,正確認識高利貸問題;并由司法部門提供法律咨詢,做到進村、進戶的大規模宣傳,防止借款不規范、利率不規范、期限不規范,借條不規范等現象的發生,最重要的是對于農村民間借貸中的非法集資、惡性高利貸、暴力催收等違法亂紀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鏟除;金融部門可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中的所有與資金有關的事項進行全面的監管,及時關注借貸資金動向,保證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更加規范。

3.建立農村借貸誠信體系

建設農村借貸信用體系,有利于擴展借貸信息獲取渠道個人的信用信息共享,在借貸前就可以了解借貸人的信譽情況,對預防農村民間借貸中因一方失信而導致糾紛的問題,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應當大力宣傳誠信借貸,培養農民樹立誠信觀念、守信理念,防止農村民間借貸中一方因失信而發生糾紛,導致鄰里矛盾,農村社會不和諧等問題。

總之,面對不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問題,我們應當構建調解、訴訟、仲裁多方位、多渠道的法律解決機制。維護農村借貸的穩定性和農村借貸的規范化,從我國農村地區的現狀來看,我們應當在正確認識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的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健全更加科學合理的民間借貸立法體系和監管體系,宣傳有關借貸的法律法規,從思想上和行動上重視借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切糾紛問題,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降低借貸風險,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保證農村借貸市場的規范化、法制化、合理化、健康化發展,以不斷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構建農村居民的和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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