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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我國非營利法律制度的影響

2018-10-19 18:51車曉智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民法總則

車曉智

【摘 要】近年來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方興未艾,但處于轉型時期的非營利組織起步晚,在發展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仍存在許多的局限性。而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起步較早,發展經驗與理論相對比較成熟,所以本文借鑒了國外有關非營利組織的一些代表性理論研究,總結分析我國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發展環境,初步分析《民法總則》對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及其相關法規建設的一些影響。

【關鍵詞】民法總則;非盈利組織;非營利法人

一、非營利組織概述

非營利組織概念: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包括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等。非營利組織的運作并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專家認為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區分開來的最主要差異是:非營利組織受到法律或道德約束,不能將盈余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營利部門(第二部門),形成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最早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組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雖是一種新興的組織形式和社會行為體,但在數百年前就存在過,如牛津饑荒救濟委員會(Oxfam,中文譯為“樂施會”)、拯救兒童基金(Save the Children Fund)等。

二、民法總則對非營利法人的規范

(一)民法總則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與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關。所以,這部法律非常重要。

(二)民法總則對非營利法人規范的解讀

《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大陣營。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本文就不做展開分析。

其中非營利法人應當“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這里是又將非營利目的分為了公益目的和非公益目的兩類。民法總則中多次出現“公益”二字,從前后文中可以理解,“公益”就是指不特定公眾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此處不需要理解為《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所列舉的若干領域,而是符合《慈善法》中對慈善活動進行定義時所使用的“公益”的含義。)《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由這個歸類我們可以看出,既然將事業單位也放入非營利法人,那么非營利性強調的是“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不包括民間性、自愿性。

《民法總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這里突然又出現了一個“捐助法人”的概念,似乎與前面第八十七條把非營利法人分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有些交叉。實際上,這條的本意應當是在非營利法人之下再設一層分類,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都是捐助法人。從對捐助法人的特性描述來看,事業單位雖屬于公益目的,但不是以捐贈財產設立,不是捐助法人;社會團體是基于會員,而不是基于財產設立,也不是捐助法人,實際上可以把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稱為“非捐助法人”。

設置一個“捐助法人”的用意在于,捐助法人和非捐助法人在治理結構上、權利來源要進行比較大的區分,比如說:社會團體法人設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是依據會員的意愿來活動;而捐助法人沒有權力機構,是依據捐助人(注意,此處的捐助人應當不是指捐贈法、慈善法所稱的法人成立以后的捐贈人,而是指法人設立時創始財產的捐贈人)的意志訂立章程,依據章程設理事會或者其他民主管理組織作為決策機構。捐助法人在解散終止時,與非捐助法人也有較大差別。從某種角度看,事業單位實際上本應也歸于捐助法人,但把事業單位從捐助法人中拿出來,就使得事業單位從設立、治理到解散都可以作另外規定,比較適合現實國情,有利于事業單位改革的繼續探索。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這里又出現了“宗教活動場所”,通過仔細研讀,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兩個問題:宗教活動場所中具備了法人條件的,將來要登記為法人,也許獨立成為第五種非營利法人類型,也許是登記為基金會或者社會服務機構法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不需登記為法人。具體怎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那么,這一款顯然也是為今后的改革預留空間。

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在民法中得以正名,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過去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經由去年的《慈善法》,再到今年的《民法總則》,正式更名為社會服務機構了。但是民法總則強調社會服務機構也應當“為公益目的”設立,是否對現有社會服務機構的概念有所縮小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非營利組織其他相關法律規章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了結社自由,但是由于我國并無違憲審查制度,所以憲法規定在法律實踐中沒有直接的意義。目前規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法律是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和《基金會管理辦法》(1988年),而在實務操作中實際發揮著最重要作用的是作為非營利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發布的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作為非營利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民法總則對非營利法人發展的意義

(一)明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的剩余財產分配

對公益性的非營利法人,總則明確了其終止時剩余財產的分配規則:不得向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剩余財產;其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就是說,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項目能夠享受一些國家優惠政策,在終結法人時,不能帶走法人的剩余財產, 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二)明確非盈利法人的主體范圍

《民法總則》還對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和社會服務機構法人作了相應規定。需要說明的是,總則只列舉了幾種比較典型的營利、非營利法人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具體類型,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別納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

1、事業單位法人

我國的事業單位數量龐大,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2、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包括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睹穹倓t》確認了社會團體法人類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社會團體法人必須具備會員。譬如,有人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是有國家財政支持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設立的協會,沒有成員。于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將原來的社會團體定位改成了社會組織。二是社會團體法人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既有為公益目的設立的,亦有為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三是社會團體既有依法登記成立的,也有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成立的。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不進行登記,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社會團體可以免于登記,包括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

3、捐助法人

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宗教活動場所。我國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擁有大量宗教活動場所。這些宗教活動場所也屬于捐助法人。二是社會服務機構。也就是原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養老院、民辦博物館、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等組織。因為是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機構的利潤不分配,舉辦者不是股東,不享有分配權,社會服務機構終止時,剩余財產不能私分,只能用于公益事業。

四、結語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對我國非營利組織和法人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在法人制度的調整上,設立非營利法人這一類型就是對現有法律實踐的尊重,比較好的滿足了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即過去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的實際需求。

【參考文獻】

[1]扈紀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主要內容及亮點解析[EB/OL]. http://www.71.cn/2017/0615/951937.shtml,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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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家號.解讀民法總則——“非營利法人”登臺,“社會服務機構”正名[EB/OL].https://mp.weixin.qq.com/s/ilaa1USyEacmoI5FLFCOWQ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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