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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勞務關系

2018-10-19 18:51賀明林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勞動關系工傷用人單位

賀明林

【摘 要】現如今勞作是我們大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許多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成年人都會選擇參加工作,掙錢養活自己,在此期間,難免存在意外事件,有些來自工作,有些來自工作途中,有些來自工作的“后遺癥”,我們面對這些問題,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這前提就是了解勞動與勞務關系。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工傷;承攬合同

工作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是社會關系的一種體現。在工作中哪些屬于勞動關系,哪些屬于勞務關系,這個關系的區分對于權益的維護顯得尤為重要!

一、如何確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從當前的法律法規來看,在工傷爭議之中,顯得尤為重要的便是此間的關系,對于是否是勞動關系,是成為解決爭議的前提與基礎。所以,當我們遇到爭議的時候,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確定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當我們的爭議屬于勞動關系的范圍內,且同時具備工傷的其他條件,則屬于我們談到的工傷爭議。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人認為,只要是我們在工作之中受到的傷害,都屬于工傷,這樣的認定顯然是對法律關系的一種虛無化,我們應該首先確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然后再來討論其他的問題。

二、對于幾種不同法律關系的區分

對于處理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首先要明確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只有我們清楚的區別了不同的法律關系,我們才能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知道哪些屬于自己應該維護的部分,哪些屬于自己應該損失的部分。在工傷中,最先區分的應該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我們要區分的重點,也是我們區分這些問題的深水區。勞動者在工作之前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性質,自己與公司或者他人簽訂的是什么樣的合同,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還是屬于合同法或者民法或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要想真正解讀這些法律關系,是需要很多的時間和精力。中國民間有句俗語“臨時抱佛腳”,但是要抱對了佛腳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我們通常在需要的時候就是緊急的時候,此時要么是熱鍋螞蟻,要么就方寸大亂,所以,適時翻看本文,我想會有不一樣的效果和一定的幫助作用。

1.了解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一)主體之間的差異。勞動關系的主體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綁定到工人。但是不一樣的是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二)兩者法律關系之間的差異。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經濟關系),還存在著另外的人身依附關系,就是通常說的行政隸屬關系。只有財產關系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中,卻不存在隸屬的關系。(三)勞動主體之間的待遇不一樣。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除要工資報酬外,還享有福利待遇等保險;此外,自然人在勞動服務關系中,通常只獲得勞動報酬。(四)適用的法律也不同。但一般適用勞動法、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的關系。(五)合同之間的法定形式也不同。勞動關系是由勞動合同建立的,其法律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不僅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等其他方式來確定。

綜上所言,1)、我們首先就是要看明確主體。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相對應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就是組織,勞務關系遇勞動者相對應的是個人、組織、法人。2)、看錢。如果勞動者與另一方僅僅是單純的金錢關系,那不用質疑了,那你就是單純的勞動輸出,另一方給錢就結束,你們彼此獨立,各自管理各自的事情,你們屬于平等的地位關系;關系很清楚簡單明確干脆,就不用去考慮其他亂七八糟的事情了,我們的任務很明確,就是看錢來分清界限,如果你們之間存在別的關系和交易,那么你們就是勞動關系。另外,值得注意到的是,最簡單的一個看錢的辦法就是,看看勞動單位有沒有買保險等福利待遇。3)、看分配。如果你的工資是一次性分配且屬于協商的,那么就可以一眼看出,你們之間關系簡單,屬于市場上面的交易價格,那就是勞務關系。一般的勞動關系受到分配制度的影響與制約,體現一種按勞分配的制度,還有就是出現一種持續性階段性的支付形式,那毋庸置疑就是勞動關系。4)、看責任。如果發生事故之后,你們單純的屬于一種民法的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或者一種侵權責任,那肯定的就是勞務關系,這個是第二種比較方便區分的方式,通過這種形式就可以體現出來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則是一種民事加行政的附屬形式,一般觸犯了前者,后者就會接踵而至。

2.相比較承攬合同的差異

承攬合同中出現了一個定作人,由定作人來安排工作,交代任務,最后給予定作人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予勞動報酬。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本身獨立地提供勞務的一個合同,其標的是具備特定關系,并且為有償、諾成、雙務及不要式的合同。雙方存在以下差異:(一)當事人雙方低位關系不同。承攬人的關系相對獨立,沒有隸屬關系,而勞動合同中,具有隸屬關系,存在一定的支配性質與支配行為,并且,伴隨著有上下級的等級差異。(二)合同中的標的不一樣。勞動合同中,以提供勞務為主要方式,并不要求一定要交付勞動成果,更在于的是一個過程量。而承攬關系中,更在于結果,對于勞動成果的交付成為了關鍵。(三)報酬給予方式不同。承攬關系屬于一次性給付方式為主要的存在形式,在完成勞動成果之后就可以一次性收到勞動報酬。相反的是,勞動合同是屬于長期穩定的,對于勞動報酬,可以定期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保持著一種長期而又穩定的關系。(四)風險負擔不一樣。在承攬合同之中,若在工作中出現意外事故,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后果,對此意外事故定作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與此不一樣的是,在勞務合同里面,如果是因為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是造成的人身侵害,不由提供勞務的一方來承擔責任,而是由接受勞務的一方來承擔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提供勞務的一方是因為勞務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均由雙方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風險與責任。

當然,勞動合同和勞務關系,不僅僅以上幾種法律關系所能闡述,在不同的案件中,還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區別對待,以上所區分的只是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幾種關系,能夠讓我們比較簡單的了解與感知到的一部分。

三、如何正確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當代勞動法理論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的提供方,具有無條件保障勞動者健康的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勞動場所。所以,根據現代侵權理論,無論是在高危工作場所,還是一般工作場所,用人單位都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安全,不得以過錯要件來針對勞動者的過時,在現代的生產力狀況之下,不能講這種高效率的機器生產帶來的危險歸之于勞動者的身上,我們更多的是維護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弱者的權益,維護廣大勞動者和百姓的利益。當然,如果對于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而已,他們已經接受了來自身體或者心靈上面的打擊,用人單位不能再雪上加霜對勞動者的過錯歸于勞動者本身。

為此,我們縱觀西方發達國家,或者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他們愿意用更多的法律去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因為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依然屬于更應當受到保護的一方,我們理應用更多的法去愛護他們,這才是我們應有的社會主義法治,也是應該繼續發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參考文獻】

[1]馮同慶.勞動關系理論的中國應用及其不足與補救[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 2012 (5):14-25.

[2]郭慶松,當代勞動關系理論及其最新發展[J].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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