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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2018-10-19 18:51王進雨
智富時代 2018年9期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王進雨

【摘 要】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根據,由某一群體和一些個體的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包括各種類型的民族傳統和民間知識、各種語言、口頭文學、風俗習慣、民族民間的音樂以及其它藝術”。無疑,這些都是人類共有的、具有歷史傳承的文明“瑰寶”。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第一項措施:摸清家底,是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斗俏镔|文化遺產公約草案》里,已提出保護工作的三個步驟,即設立“清單、目錄、寶藏名錄”。層層落實具體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個清單,把本區域內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進去,這個清單要報上一級教科文組織和保護委員會,最高層次是國際委員會。二是上一級保護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通過評審篩選,對名單中所涉及的具有較高價值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特別的幫助,拯救那些受到特著威脅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將一些有代表性的項目納入《公約》的保護體系,編制寶藏名錄。通過以上“清單、目錄、寶藏名錄”三個基礎性工作,建立規范的保護機制,以此保證有適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護人類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推動所在區域的政府和全體人民的關注和重視。

第二項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須培育“根系”,這個“根系”就是學生,特別是大學生。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農耕文明之國,幾千年的文化連綿不斷,許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時期通過積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態、疊層和變體。當今的學生們、特別是高校大學生們尚未來得及讀它、了解它、研究它時,它們中的許多就已經消失了。這些民間的“瑰寶”一經消失,我們就不知道自己從哪里來,往哪里去,社會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們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們這個時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線和感情底線,大學生應承擔義不容辭的歷史職責。主要做法有:一是將民間美術作為人類文化遺產正式列入大學藝術教育,舉辦多層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二是高校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當作一個學科建設;三是高校作為大學生專業與綜合技能的培養的主陣地,積極參與作為文化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肩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培養的責任;四是打破單一文本、學院式的學術模式,走進文化遺產地進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間收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參與社會實踐。據悉,中央美術學院、南京大學等少數幾所大學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等相類似的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式編入大學教育,填補了民間藝術認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項措施:改善區域環境,對經濟落后地區,應特別注意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與扶貧相結合。旅游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主要的、較好的方式,這是各地區范圍內的一個普遍做法。但在開發過程中,我們既要努力使居民從旅游開發中受益,還要盡量使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受影響。讓當地的傳統習俗完整的傳承下去。由于大多數文物古跡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地都處于偏僻貧困的農村地區,因此有關部門應注意協調,把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扶貧項目結合起來,政府提供直接經濟援助,組織專門的知識技能培訓,使居民能夠盡快地適應自己的新角色、新環境。吸收當地居民參加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通過多種措施是當地貧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個措施:在群眾文化活動中,注重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主體的培育。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我們應當樹立人性的文化尺度,不能歧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民眾,尊重民眾文化傳承的自發性、自主性和文化個性,提供文化的自覺精神,群文活動的蓬勃發展,為之提供了廣闊的舞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傳承,不僅是一種被長期忽視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進入主流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流淌著祖先血脈的活態文化存在的認識過程,是人性發現和理性傳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過程。民眾主體的培育,群文活動的參與,民間藝術的表現,是民間“瑰寶”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間文化的普查機制。普查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間文化的檔案,在立法中將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規范,包括政府的責任、公民的義務、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間文化重點保護和傳承機制。這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核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或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給與重點保護和重點搶救,培養傳承人。在立法時,明確認定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標準,政府公布遺產名錄,并指定遺產保護者的方法,既保護者享有的相應權利和榮譽,負有的義務等。同時,為了鼓勵對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和傳承,法律可以規定:政府授予長期生活在民間、熟練掌握一種或多種文化藝術表現形式、有很高造詣的民間藝人以“民間藝術家”的榮譽,對于民族民間文化在當地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較高藝術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以推動該藝術的弘揚。

三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與開發機制。鑒于民族民間文化多產生于民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整理者、改編者、使用者濫用民族民間文化,侵害產生該民族民間文化表現形式的群體的精神和物質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因此,在立法是應明確,主體不確定的民族民間文化作品、智力成果應該歸屬于產生它的群體乃至國家。若有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使用,應有不同的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同時對于國家相關法規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間絕技的傳承方式、范圍均應予以限制,對于經審批允許改編、整理者,必須尊重原群體的精神、利益、權利,對于被認定為某地區甚至國家極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內部的權利主體是否明確,但其地區或國家可以限制其境外買斷著作權。

四是文化生態保護機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比較完整的地區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原生態地保護在其所屬地區環境中,使之成為“活文化”,不失為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立法中應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方式,以及保護區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破壞文化生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保障機制。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學有效的落實,必須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包括經費、機構、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專家咨詢機構等,同時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全國性的或跨區域的民族民間文化重大項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組織對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專項保護,培育傳承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上述民族民間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條款,應與《知識產權保護法》、與《著作權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條文相銜接;通過法定程序,挖掘、保護、搶救、開發、利用這些民間“瑰寶”;通過提高認識,按統一步驟、標準,發揮高校、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開發與扶貧,樹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過一代代人的共同的努力,我們堅信,中國民間“瑰寶”會永遠根植于中華民族的肥沃土壤。

【參考文獻】

[1]趙廣新.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J].文化研究,2016,(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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