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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置后律》爵位繼承問題探析

2018-10-20 03:48趙俊鵬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趙俊鵬

摘要:隨著《張家山漢簡》以及其他一些有關秦漢法律的寶貴文獻考古資料的相繼出土發掘,使漢朝的法律輪廓大體呈現于我們眼前,成果豐碩。但是,礙于年代久遠和資料匱乏,對有關漢朝繼承法律中的一些問題的研究難免存在臆測和籠統的缺陷。因此對《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爵位繼承及其中的相關概念和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厘清則顯得確有必要。

關鍵詞:爵位繼承;因疾而死之繼承;“死事”之繼承

一、爵位繼承的內核

早在秦國商鞅時期就實行的“軍功授爵制”必然使爵位的相關規定有著詳細的規定,《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規定有: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為徹侯,其無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后子為關內侯,卿侯后子為公乘,五大夫后子為公大夫,公乘后子為官(簡 367)大夫,公大夫后子為大夫,官大夫后子為不更,大夫后子為簪裊,不更后子為上造,簪裊后子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簡 368)□□□□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后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簡 369)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漢朝的爵位繼承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死亡,另一種便是在“死戰”者的繼承方式。所謂“死事”《睡虎地秦墓竹簡》:戰死事不出,論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整理小組指出:“死事,死于戰事,《吳子·勵士》:`有死事之家,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于心。既然分為“疾死”和“戰死”兩種不同的繼承類型,自然其繼承內容也就有著顯著的變化。

(一)因疾而死的爵位繼承

從以上簡文中可以看出,在被繼承人因疾病死亡的情況下,除關內侯和徹候是“后子”平等繼承之外,以下的皆為“降級繼承”既除了關內侯和徹侯之外,被置為“爵后”者不能完全繼承被繼承人的爵位,但是,如何降級?降幾級繼承?從律文中來看并無規律,因為在“卿候”的繼承中,《置后律》說道“卿候”后子為公乘。何為卿候?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言漢朝爵位并無獨立的卿候一級,從《史記》、《漢書》、《后漢書》以及《續漢書·百官志》注引劉劭的《爵制》所談到的:“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可以看出所謂卿候既是一種對下從左庶長上止步于大庶長列爵的概稱,并非是單獨存在的一級侯爵。故可知卿候就是自左庶長至大庶長九級爵位的總稱,這也就是卿爵等級的代稱,代表軍功爵制中一個大的等級。所以“卿候”所降爵數為2-10級不等,而卿候一下則一律降2級繼承,剩余的部分由被繼承人的“它子男”按律分割,此從《傅律》的規定中就可見一斑:不為后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裊;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褭,(簡 359)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簡 360)至于為何會出現“降級”幅度的不同,因牽涉太多政治文化因素本文暫不作探討。

(二)“死事”而發生的爵位繼承

在被繼承人因公死亡時,繼承人不僅可以平級繼承爵位,而且繼承范圍也擴大了,在“后子”繼承之外女兒、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祖父母等親屬也都成為了合法繼承人,。如高帝時魯侯奚涓無子,封母底為侯,即為此例,在《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有所記載:“魯侯奚涓以舍人起沛,至咸陽為郎,入漢,以將軍定諸侯,四千八百戶,功比舞陽侯,死軍事。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為侯,十九年薨七。筆者以為這或許是國家對因公死亡者的優待和撫恤,在漢朝立國伊始就確立了“使黃河如帶,泰山若厲,國以永存,爰及苗裔”的意識形態,并“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之宗廟”。正是出于對功臣的嘉獎方面的考慮,使列候能在國以永存的基礎上爰及苗裔,并以此來穩定其統治基礎。雖然在被繼承人因公死亡的情況下,子男之外的其他親屬也被納入爵位繼承的范圍,但爵位繼承仍然是由嫡子為核心的子男繼承,子男之外的親屬通常沒有資格繼承爵位,這是漢代爵位繼承的一般情況。史籍中就有很多無子絕后的記載。到了后來,爵位繼承的范圍有所擴大,可以由孫子或同產子承襲爵位。

二、爵位繼承的順序

在《置后律》中不僅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繼承問題,還對繼承的順序作了劃分?!酢酢酢鯙榭h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后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簡 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后,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簡 370)以大母與同居數者。(簡 371)《置后律》367—368簡規定:“疾死置后”即被繼承人因病死亡后依法確定其繼承人。按律文,繼承人按血緣親等關系確定,親子都是第一順序,以嫡長子為第一繼承人。徹侯的繼承順序為:嫡子—孺子子、良人子,關內侯以下各爵級則是:嫡子—下妻子、偏妻子?!鞍礉h代制度,孺子、良人是列侯偏妻的名號,但孺子地位雖在良人之上,孺子之子和良人之子則同屬于第二繼承順序。同樣,關內侯等爵級的下妻之子和偏妻之子也同屬于第二繼承順序?!蔽闹袥]有說二十等爵的最后兩級上造和公士的繼承,從上文中所總結的除徹候和關內侯的繼承之外,其余列候皆為降2級繼承,所以以此推子可治上造和公士“后子”自動成為庶人無疑。

綜上所述,漢朝的爵位繼承制度,雖然是封建王朝早期的法律制度,但是卻有著十分復雜和詳細的法律規定,而且在爵位以血統為中心。嫡長子繼承制是漢朝爵位繼承的核心,嫡長子擁有巨大的繼承優先權。承認“女兒為嗣”,認為女兒也屬于父家血統,即便是在屬于身份繼承的爵位繼承中,婦女也有相應的繼承權利,但婦女繼承權是附條件的和“有名無實”的。誠然,從另一方面來說對爵位繼承的限制也體現著“權力義務”相一致的考量和“女子不沾爵”事實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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