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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案件的證據學分析

2018-10-20 03:48翟建勇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翟建勇

摘要:近年來,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在犯罪案件的證據學分析中應用越來越廣泛,也逐漸應用于瀆職犯罪案件領域。本文在對該邏輯結構模型的理解上,嘗試把該邏輯結構模型應用于瀆職犯罪案件中的證據學分析,并對模型應用于瀆職犯罪案件后進行一些反思。以期有利于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在瀆職犯罪案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瀆職案件;證明過程

一、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的理解及特征

“證明問題同法律本身一樣古老而又無處不在”在英美證據學的歷史上,如果要對證據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應該追溯至吉爾伯特的《證據學》。后來隨著邊沁、斯蒂芬和塞耶等法學家的不斷發展,這些為英美證據法學的集大成者即維格莫爾提供重要的基礎,在其兩部著名的經典著作,即《普通法審判中的英美證據制度專論》和《證明的科學》中,詳細地闡述和構建了維格莫爾司法證明的科學體系,具體包括邏輯學維度、心理學維度、法庭科學維度、經驗維度、以及證據規則與證明科學的整合。本文僅以維格莫爾司法證明的科學體系中的邏輯學維度為基礎,嘗試其在瀆職犯罪案件中的證據學分析。

(一)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的理解

維格莫爾以構建邏輯結構模型的方式解析案件事實證明過程,為之提供支持的則是一種結構主義方法論。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以證據與事實主張之間存在著隱射關系為前提,事實主張就是對證據含義的另一種表達方式。將證據分為證人證言、事實證據、解釋性證據及補強性證據。維格莫爾指出:用于證明事實的斷言都是證人證言。由此可見,我國證據法規定的被告人供述、辯解、被害人陳述等證據類型都屬于上述證人證言的范疇;情況證據是指經由推論才能明確它所表達意義的證據,現行證據法中的物證均屬于情況證據;解釋性證據主要是指減弱證人證言或情況證據效力的證據;補強性證據是指能夠增強證人證言或情況證據效力的證據。

(二)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的特征

1.對證據主張資料的明細采用不同意義的符號

在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中,維格莫爾采用多大25種不同意義的符號代表不同證據明細。用形成的證據群來對事實主張的肯定證明或否定證明以及凸顯證明力的大小,將包括證人證言在內的所有證據進行收集和歸集。以袁某、姬某等五人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案件為例,該案涉及的證據如下:

(1)A區民政局關于袁某的身份證明;公安分局出具的袁某的戶籍證明;

……

(9)姬某的供述和辯解:認價單上面的價格沒有審核,按照打印的價格手抄一遍,并在上面簽上我的名字……凡是《結算審核認證單》的簽字都是我本人的名字;

……

(14)劉某的訊問筆錄一份:郭某將決算書的電子版交給董某,董某根據決算書稍加調整即形成了造價審核報告;

(15)李某的證言:社區建設沒有經過招標和議標,也沒有預算,社區建設工程是由齊某具體負責;

……

(42)從某區民政局調取的,由X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彩示范投注站和社區兩項建設結算審核報告書;

維格莫爾在其著作中,通過對證據所構建的證據群,找出主張事實與證據的相關性或關聯性,進而判斷其證據所具有的證明力。分析是在由無數可分解的推論構成的推理脈絡中,“中間待證事實”和“罪終待證事實”構成了脈絡的結點,而作為任一論斷(三段論形式出現)的大前提的合理性是整個命題主張合理性的前提條件;綜合是建構了一張反映諸種論斷間關聯關系的圖式,以此來清晰的反應出從證據到中間待證事實,再到最終待證事實這一邏輯推理過程。在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中,證據的相關性可以依據圖示中箭頭的指向直接認定,其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則是根據幾個相關證據,在同時為真時概率的大小。

二、在瀆職犯罪案件認定中的嘗試

(一)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在瀆職犯罪案件認定中的嘗試

將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應用到瀆職案件的證明之中,具有規范、約束主觀思維并將其明晰外化的重要作用。在瀆職案件的證據中,證人證言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具體到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等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數額的認定,以及損失職責的分配問題。

在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中,以一個需待證的事實主張為中心,在該中心周圍形成證明該事實主張的證據群。從結構圖示的構成來看,被證明的事實主張在中心,在其左側是一般為減弱該事實要素成立可能性的解釋性證據;在其右側的是增強該事實要素成立可能性的補強性證據;在其下方是用于證明該事實主張的其他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或其主動交代的案件線索,證人證言等證據。

(二)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在袁某、姬某等五人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案件中的應用

袁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福彩示范站和社區兩項建設中,在資金的申請、支付、報銷等環節,故意不履行其財務監管職責,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在瀆職犯罪案件中證明過程的反思

(一)涉案人員廣泛,內部財務監管和外部審計監督處于癱瘓狀態

在瀆職犯罪案件中,特別是在涉及部門領導瀆職犯罪時,下級人員一般會為了顧及上級領導的‘關照,會在很大程度上為上級領導的濫用職權提供便利的條件,上級的濫用職權和下級的玩忽職守往往是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和密切性的。部門內的內部監管部門,甚至外部的監督部門發揮不了制衡和約束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在袁某看來,雷某對其有智遇之恩,把袁某從學校調到民政局,并不斷地對袁某進行提拔,在財政監管也比較輕松的條件下。在姬某和齊某看來,雖然他們自己知道所做不符合規定,但考慮到雷某是局長,平時局長的嚴厲要求,讓他們已經養成了順從、討好領導的習慣,導致他們在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上,為了迎合領導,卻放棄了職守,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客觀性證據補強主觀性證據,加強對待證事實的印證

在袁某濫用職權的維格莫爾邏輯結構模型分析中,為證明袁某在福彩示范站建設中,在資金的申請、支付環節違規超越權限的待證事實。雖具有袁某的供述和辯解的主觀性證據的證明,但為了加大證明力,還需結合右側(3)—(9)項的客觀性證據。為證明事實主張的成立,下方證據作為主觀性證據對事實主張具有一定的證明力,但如果沒有客觀性證據對主觀性證據的補強,主觀性證據的證明力是比較弱的。據于此,偵查機關努力尋找客觀性證據對證明事實主張的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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