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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與古羅馬婚姻制度比較

2018-10-20 03:30李永芳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關鍵詞:婚姻制度古羅馬異同

李永芳

摘要:西周與古羅馬同為奴隸社會時期文明的代表,其婚姻制度對于后世影響深遠。將二者進行橫向的比較,對于認知農業文明與海洋文明下所形成的婚姻文化的異同,有著積極作用。本文試著從二者婚姻制度在結婚、離婚方面的異同予以對比,分析其背后成因。

關鍵詞:婚姻制度;西周;古羅馬;異同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婚姻制度的形成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抖Y記·昏義》有語:“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①,可見,在社會發展至相當程度的時候,婚姻的價值也呈現出一種超出本體,而與家庭、倫理等相關聯的態勢,進而發展成為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規范制度,在兩姓家族中間建立關聯,在倫理情感上以“事宗廟”、“繼后世”。有別于其他社會現象,婚姻在人類社會早期,被冠之以法律意義上的制度規范,幾乎成為世界不同文明的一種共性,而從法律史學的角度廣為探究。

一、西周與古羅馬婚姻制度概述

(一)西周婚姻制度概述

西周的婚姻制度是在繼承了商代的婚姻制度的基礎發展而來的。商代的婚姻制度是由一夫多妻制度逐漸發展為嫡庶妻等級婚制,到西周時期,婚姻制度在原則上被確立為一夫一妻制,但在“媵妾隨嫁”的作用下,事實上則為一夫一妻多妾制。且妻與妾地位懸殊,突出表現為妻所生為嫡子,在繼承上基本原則是“立嫡不立長”。西周形成這種制度原因在于西周的統治者希望能夠通過家庭內部等的差異性來確定成員之間,在身份上和經濟上有所區分,進而保證社會的穩定性和鞏固統治秩序。再者堅持“同姓不婚”,一則“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來保證后繼有人,二則利用婚姻來“娶于異姓,附遠厚別”③實現政治上的聯姻。堅持“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與“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④亦即婚姻的成立必須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婚姻成立并有效的一道必經程序。最后,西周的婚姻對于形式要件的注重,即熟知的“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種儀式上的規范是正式婚姻所必有的,其婚姻效力也是最強、

(二)古羅馬婚姻制度概述

周枏在《羅馬法原論》一書中指出:“羅馬法上的婚姻概念有一個演變的過程”⑤,古羅馬的婚姻制度經歷由“神事與人事的結合”到單純人事的演變。同時,羅馬婚姻制度女性的權利與地位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顯著表現就是“信托夫權”的出現,通過一系列的買賣來消滅夫權,擺脫宗親和監護關系。在地位上,則體現在由“有夫權婚姻”到“無夫權婚姻”的演變,妻從原來完全的是夫的附庸,地位有所提升,查帝編纂的《羅馬民法大全》反復重申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對締結婚姻的重要性。如它規定:“如果沒有當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⑥。

二、婚姻制度的共同點

(一)結婚方面

1.婚齡。在婚姻的成立上,西周與古羅馬都規定了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男女才能取得結婚的資格。滿足婚齡的規定,是結婚的必要條件,準入資格?;辇g的設定,側重于保護人的健康,進而達到人口的增加。西周將婚齡規定為“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⑦。羅馬的婚齡經歷了由最初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根據當事人的身體發育狀況自行判斷,到優帝一世將婚齡規定為男子14歲以上,女子12歲以上。

2.婚姻儀式。對于婚姻的儀式,西周有“六禮”,“僅是婚姻關系的構成的禮制,作為一個出嫁女子,還必須經過成婦之禮,才能最后進入男方家族”⑧。羅馬法下的“共食婚”因與宗教向關聯而在程序和儀式上尤為重視,除由占卜師選擇吉日外,還需經過送親、迎親、成親三道程序,行水火禮,向祖先供奉麥餅,大祭司審查婚姻的合法性,神官主持,婚姻繁瑣而隆重,這也使得“共食婚”僅被貴族所采用,并逐漸趨向消亡。對于婚姻儀式的重視,不僅在于顯示婚姻的正式性,繁瑣的婚姻儀式,是婚姻效力的強力佐證。

(二)離婚方面

1.協議離婚。西周與古羅馬的婚姻制度對于協議離婚都保有肯定態度,特別是羅馬在進入“無夫權婚姻”后,協議離婚得以應用,但出于家庭的穩定以及繁育人口的原因,對于片面離婚也都做了相關的限制性規定。

2.離婚的限制條件。對于離婚條件的限制性條件,列舉式的規定,可以發揮有效的限制作用。西周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七種肯定型的,完全排除女方意愿,由男子單方片面提出離婚的情形,即“七出”: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與三種否定型的,女子有權不離開男方家的情形,即“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羅馬法下的“有夫權婚姻”的離婚只有在妻子存在不能生育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丈夫才得行使片面的離婚權利,而且需要采用與結婚相反的方式,以期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而“無夫權婚姻”中任意離婚北視為不道德的行為,故而《優利亞法》規定:片面離婚必須由提出離婚的一方于七個證人前聲明,否則無效。

三、婚姻制度的不同點

(一)婚姻制度與政治的聯系

西周社會實行嚴格的宗法制度,家庭被認為使國家的基礎,這樣自然造成婚姻與宗法政治關聯緊密。整個西周時期,婚姻始終難以脫離宗法的約束,等級身份的不僅是婚姻成立的禁止性規定,也成為婚姻與宗法政治相關聯的重要一環。而羅馬的婚姻制度,則從“神事與人事的結合”到純粹的男女合意的發展,婚姻逐步脫離了政治與宗教的束縛。

(二)對事實婚的態度

西周的婚姻主要以聘娶婚為主,種類上相對固定,使得西周時期的有效婚姻,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和儀式。正所謂“六禮備,謂之聘;六禮不備,謂之奔”、“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⑨,西周社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事實婚。但羅馬的婚姻制度,在突破市民法的約束,以單純事實上的同居而形成“姘合”制度,盡管“姘合”不僅要遵循一夫一妻制,還要具備萬民法的結婚條件,但對于“姘合”這種形式的事實婚,羅馬社會不僅予以接受,在帝政后期,始承認“姘合”關系是“次等婚姻”⑩。

四、造成異同的成因

法律規范始終會伴隨著社會文明的烙印。西周婚姻制度蘊含著農業文明的特質,即對于固有的社會結構的維護,以及農業生產的需要,再加上西周的內部民族成份的相對穩定性?;橐鲋贫鹊陌l展同樣呈現出一種相對穩定的態勢。

與之相對立的,從海洋社會學的角度,古羅馬文明被稱為“地中海文明繁榮”的代表,不斷的戰爭以及新的民族的融合,使得羅馬社會顯現出一種開放的姿態,作用在婚姻制度上,促成了古羅馬婚姻制度的逐步演變。

五、結語

西周與古羅馬的婚姻制度對后世的影響深遠,婚姻制度上的不同,其本質是兩種文明的差異性。對于原有習俗的繼承和改變,不同的文明表現出不同的樣式。時至今日,對于傳統的繼承則要區分積極的精華和消極的糟粕,特別是婚姻家庭制度,要尊重傳統文化的影響,現代婚姻制度要接受國人文化中的傳統期待,真正以古為鑒,借至今時。

參考文獻:

[1]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2]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06月.

[3]胡留元,馮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務印書館,2006年.

[4]王俊.《中國古代婚姻》中國商業出版社,2015年01月.

注釋:

①胡平生《禮記》,中華書局出版時間,2017.11.

②《左傳·憘公二十三年》.

③《禮記·郊特牲》.

④《詩·齊風·南山》.

⑤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06,第164頁.

⑥桑德羅·斯奇巴尼,費安玲譯,《民法大全選譯·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⑦《周禮·媒氏》.

⑧胡留元、馮卓慧的《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483頁.

⑨《孟子·滕文公下》.

⑩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06,第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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