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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全部工作年限認定問題探析

2018-11-28 11:24黃晨
人力資源管理 2018年10期
關鍵詞:工齡

摘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由于單位認定的工齡與社保中心認定的全部工作年限適用的政策不統一,許多高學歷人才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較同類人員偏低;同時,由于全國各地對于全部工作年限認定的政策不統一,各地擁有類似工作經歷的人退休時認定的全部工作年限有差異。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國家出臺對于工齡及全部工作年限的統一政策規定。

關鍵詞:高學歷人才;工齡;全部工作年限

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目前對于引進人才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許多高校要求引進的專任教師獲得博士學位并擁有海外留學經歷,顯然,海外留學歸國人員以及碩士以上高學歷人才是我國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這部分人才的福利待遇的保障,對于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有著重大意義。

一、人事工作中認定全部工作年限遇到的問題

全國從2014年10月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在高校實際人事工作中,自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于大部分的海外留學歸國人員以及碩士以上高學歷人才的攻讀碩、博士學位期間的年限,單位計算工齡工資時認定的工齡與單位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認定的全部工作年限往往不一致。

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事業單位從1993年1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1992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稱為92年底前工齡,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間的工作年限稱為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以后的工作年限稱為實際繳費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等于92年底前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及實際繳費年限的總和,其中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統稱繳費年限。

二、工齡認定的相關政策及解釋

《關于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規定: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并獲得相應學位后,無論其在國內還是國外學習,其學習期間在規定學習年限內的均可計算工齡。事實上,單位在計算工齡工資時認定工齡一直依據以上政策執行,然而社保中心對于全部工作年限的認定則復雜得多。

同樣以上海市為例,在計算1992年底前工齡時,若檔案中材料齊全,可參照教高[1990]001號文及國發[1986]107號文執行;對于1993年1月以后的繳費年限,以上兩個文件則并不適用。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的解釋,涉及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若此期間在上海工作,以實際繳費為準;若此期間在外地工作,已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以原單位所屬社保中心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憑證為準,未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通過提供社保中心開具的原單位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證明及本人檔案予以認定;若此期間攻讀研究生或赴國外留學,除非原單位仍一直為其發放工資,其余情況下,其學習年限均不予認定。

三、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在高校實際工作經歷中,有許多高學歷人員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比同類人員低很多,獲取高學歷以及赴海外留學都是為了更好地提升自己,同時為國家更好地做貢獻,可目前的實際情況卻是學歷越高反而導致退休后養老金越低。對于很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參加工作的人來說,可能剛開始參加工作時僅有本科學歷,若全脫產完成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攻讀后再重新參加工作,至少需要五至六年的時間,赴國外留學的更是長達八、九年甚至十幾年,若這期間的學習年限均無法作為全部工作年限認定的話,其養老金可能會比同類人員低近千元每月。

當然,退休后的養老金原本就應該以為國家做出的貢獻為依據,從這個角度上看,學習年限以及海外工作年限不予計算也無可厚非,然而正是由于單位計算工齡工資時認定的工齡仍一直在執行教高[1990]001號文及國發[1986]107號文的相關規定,而社保中心對于全部工作年限認定的政策并不公開、透明,許多職工在退休后才得知其養老金較同類人員偏低,導致職工與單位產生諸多矛盾。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國家并沒有出臺統一的關于計算養老金時的全部工作年限認定的相關政策,而全國各地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不一致,導致有著類似的工作經歷的兩個人,由于不同地區政策不一致,全部工作年限相差近十年,這顯然是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比如杭州市2001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的若干意見》規定,留學人員本人出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可與來杭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天津市也于2010年出臺了類似規定。

鑒于以上問題,建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把單位計算工齡工資中的工齡與社保對于全部工作年限的認定統一起來,將分散于各個單項文件中關于工齡或全部工作年限的規定修訂并完善,專門出臺一個統一的規定,便于各地制定相對統一的政策,同時規范各單位和部門的操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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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晨,1993.08--,女,籍貫:江西省萍鄉人,學歷:碩士,畢業于上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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