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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實習期間大學生的勞動權益

2018-11-28 11:24孫朝輝吳翠云
人力資源管理 2018年10期
關鍵詞:勞動法實習生維權

孫朝輝 吳翠云

近年來,隨著社會就業競爭的日益激烈,許多大學生會為了提升自身的競爭能力,在校園期間會積極的進入企業參加實習,但由于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工作經驗、法律知識缺乏等,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糾紛日益突出,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現象不斷發生,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資,位居大學生實習中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據上海交通大學關于大學生打工狀況的調查顯示:將近40%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

一、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現狀

(一)遭受實習單位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

大學生進入實習單位進行實習,自身合法權益招到了嚴重的剝削。無故辭退大學實習生或者延長實習期現象時常發生,甚至實習期間大學實習生未享有基本薪酬待遇,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難以解決。部分實習單位以追求企業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為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利用實習大學生求職急切的心理,在實習期上做文章。而且大學生實習期間的付出與回報的比例懸殊,甚至有些大學生在實習期間還要向實習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

(二)學校和政府部門消極不作為

學校和相關的政府部門未能充分履行其角色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學校消極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相關政府部門對實習單位缺少管理、監督。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其求助,學校與相關政府的處理態度消極,使得大學生在遭受侵害后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二、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一)內部原因:大學生自身原因

1、法律意識淡薄

這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受損的最原始原因。很多大學生對于法律知識匱乏,對國家出臺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不了解,甚至有些大學生都不知道哪些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未于實習單位簽訂相關的實習協議,導致當意識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是沒有有法可依的有力證據。

2、缺乏維權意識

國內一家官方人力資源網站對大學生實習安全調查結果顯示:86.1%的大學生在知道自身權益受損情況下仍選擇了“忍氣吞聲”。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進一步弱化了大學生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大學生對自身實習性質的不清晰認識,對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的勞動關系的認知不明確,為保全工作,大學生不敢去維權甚至不想去維權。

(二)外部原因

1、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法律保障體系的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對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法規,現用于保護大學實習生權益的法律法規是寬泛的是不具有專門性的,一些法律法規部分會涉及到大學實習生權益保護的內容,但沒有一部完善的關于大學生實習權益的全國性單行法律。立法、司法的不完善導致大學實習生身份認知的偏差再導致大學實習生在自身權益在受到損害后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比如目前勞動法并未將實習生規定到勞動者的范圍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2、實習單位的不負責任

效益成為當今實習單位所追求的目標,為追求利潤、降低成本,把大學生作為廉價的勞動力,拒絕與實習大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無理延長實習期、工作時長過長,甚至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對實習大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現象處理的態度又很消極。追求利益卻不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導致實習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沒有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根本無法保障。

三、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實習是:“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睂嵙暺?,既不同于《勞動法》中的實習期,也不同于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見習期,是指“在?;虍厴I大學生到實習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將所學的理論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和檢驗,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就業能力的學習過程”。

(二)大學生實習期間所存在的法律關系

1、實習期間大學生與學校的關系

學校與實習期間大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與服務的雙重法律關系。大學生實習是在學校的管理下為完成自己大學期間的實踐課程而到實習單位實習。雖然學生實踐的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沒變。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學生雖然在實習單位參加實習,要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但是作為在校大學生,服從學校的統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學校在此期間應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指導和保護的法律義務。

2、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關系

關于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于學生自己聯系的實習,大學和實習單位作為相互獨立的法人,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另一種是對于學校和實習單位簽訂了實習協議的實習,則是一種實習協議基礎上產生的平等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因學校缺乏物質設備、經營環境和實際工作者等因素而無法完成的實踐教學,所以為完成大學生實踐課程的教學將其委托給實習單位,使學生通過實習單位的實踐完成實踐教學的任務、獲得實踐經驗和鍛煉工作能力。在委托合同協議上,學校與實習單位會將實習的內容和實習所要達到的目標規定的很詳細,實習單位也需依據委托合同協議對實習期間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承擔其相對應的責任義務。

3、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

(1)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從事學校安排的教學實踐活動

大學實習生為完成課程教學實踐在學校的指定安排下在某實習單位進行實習,該種情況下大學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屬于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在校生在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倍依碚摻绾蛯崉战绲亩鄶狄庖娨舱J為,實習單位和實習人員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實習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應按照實習協議的約定來確定。

綜上合述,教學實習大學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均不構成勞動關系,在此情況下實習是繼續學習的過程,此時實習狀態下的學生不是勞動者,亦不會與實習單位產生《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關系。

(2)實習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已建立實際勞動關系。

大學實習生在完全脫離學校管轄并未按照學校給于的實習要求進行實踐,未按照學校與實習單位及本人簽訂的三方協議執行的可視為已建立實際勞動關系。因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關系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既然大學實習生已脫離學校管轄且從事非教學實踐活動即可視為與實習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目前一些單位以招收實習生的名義,雖然形式上簽訂的是實習協議,但實際用工卻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完全相同,比如長期安排實習生從事與其他員工完全一樣的工作內容,要求實習生像其他員工一樣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每月向實習生發放工資報酬及各種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傾向認為雙方之間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已脫離學校教學活動的實習可被視為與實習單位建立實際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應依法繳納社保。

四、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學校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培養,引導正確的求職心理

當今大學生普遍面臨著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薄弱的問題,法律知識的欠缺,維權思維的缺乏,社會經驗的不足,導致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不能及時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面對當今社會就業形勢的日益劇烈,大學生的求職心態出現偏差,急于求成,求職心切,心理壓力過大,甚至會出現某些心理疾病,學校承擔著對學生教育管理的責任應該幫助應屆大學生加強對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培養,引導他們去形成一個良好的求職心理,讓他們更好地去進入社會接觸社會。學校應在大學生在校期間開設有關勞動法律條款知識的基礎培訓課程培養其法律意識、依法維權意識。也應適當的開設其就業指導、就業心理輔導等宣講會或咨詢組織,輔導其建設健康良好的求職心態,更好地進入社會,為國家今后發展貢獻人才。

(二)完善實習立法,修改制定實習法規

2010年3月1日《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成為我國第一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大學生實習問題加以規范、保障的專門法律制度。其規定了實習的規范和管理制度,對實習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學校的法律責任、實習單位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該條例對實習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保障仍然不夠全面?!稐l例》并未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特殊勞動者的身份做出明確規定,也對實習大學生受到權益侵害后救濟途徑很不明確。我國立法司法機關可借鑒歐美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體系,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制定全新的關于大學生實習的條例或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增加對在校大學生實習的統一規定,確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身份,使其受勞動法保護,給予實習大學生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保障;規定相對應的薪酬和工時,給予實習大學生薪酬保障。

(三)加強政府管理,設立針對性的實習監管部門

對大學生實習的監督和管理單純依靠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相互配合顯然不夠,大學生實習是社會人才培養中重要實踐教學環節,必須依靠政府、學校、實習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實踐完成。針對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損后未能尋找針對性的政府尋求幫助的現象,本文認為,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在各地政府單位中設立統一的針對大學生實習監督和維權的實習監管部門。針對大學生實習階段的各個環節,部門下設專門的監督小組,咨詢小組,維權小組,明確各小組的責任義務,通過政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對實習單位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糾正、處罰實習中的違法行為,受理實習中的申訴和糾紛等等。

(四)建立健全實習協議制度

為能更有效的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除了完善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等法律外,針對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關系的特殊性,還需要注重在大學生實習的實習協議制度的建立,針對上文大學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兩種情況。

1、完善實習單位與學校的合同協議制度

本文認為,為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保障,針對現實中實習生薪酬極低、工時過長、不幫實習生購買社會保險等現象,應強制要求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合作合同協議并建立相關的違反處罰條例,規范合同協議中的條款內容應包括實習期間的薪酬待遇、工作時長、所購買的保險類型、違約處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建立實習單位與大學實習生的實習保障協議

由國家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要求實習單位在大學生實習期間與其簽訂實習保障協議,明確實習單位和大學實習生的權利和義務。本文認為,國家頒發的關于實習單位與大學實習生的實習保障協議可以參照現有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或完善《條例》中的條款將實習期限、實習地點、實習內容、實習休息休假、實習報酬、實習安全衛生、違約賠償等內容作為實習保障協議的必要條款,更有效的保護大學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學校對實習的管理制度

針對目前學校對實習管理存在態度消極的現狀,本文認為,有關的教育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一同商討統一明確大學生實習期間學校應承擔的教育管理責任,統一要求學校設立相關大學生實習問題的咨詢部門,給學生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和維權意見,定時對大學生的實習情況進行調查并記錄在案。這既有利于規范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實習管理中的自身行為,也有利于保護大學實習生的權益。

參考文獻

[1]徐銀香,張兄武.“責任共擔”視野下-大學生實習權益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02

[2]程萬琛.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研究[N].法制日報,2013.06

[3]王明月.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的問題與解決方式[J].法制博覽,2017.01.

作者簡介:孫朝輝(1978-),男,吉林長春人,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商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勞動關系管理。吳翠云(1997),女,廣東恩平人,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在讀學生,研究方向:為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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