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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刑法中的終身監禁

2018-11-28 11:24劉曉黎
人力資源管理 2018年10期
關鍵詞:展望

摘要: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規定使得“終身監禁”這一多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出現的法律術語在我國刑法中得以體現與確定下來。終身監禁在中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刑法關于終身監禁的規定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終身監禁在反腐倡廉建設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終身監禁是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適用的有效手段。未來,終身監禁將在中國長期存在。終身監禁的適用也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可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但其最終廢止是必然趨勢。

關鍵詞:貪污賄賂犯罪;終身監禁;展望

引言:終身監禁是指將罪犯收監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監禁時間為犯罪人終身,直至死亡。終身監禁被認為是最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在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則是最嚴厲的刑罰。終身監禁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刑罰種類里較為普遍。而在中國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終身監禁在刑法中確定下來,確定時間較短,但也因此引發了一系列爭議與激烈的討論。

一、終身監禁在中國的適用

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規定不但加大了對貪污犯罪的懲處力度,也使得“終身監禁”這一多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出現的法律術語在我國刑法中得以體現與確定下來。

《刑法修正案(九)》所設立的終身監禁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僅限于貪污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將終身監禁僅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并且適用條件嚴格,但對于終身監禁在中國刑法中的確立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二、終身監禁存在的必要性

筆者贊成死刑的廢止不需要終身刑替代。但是這不意味著終身監禁目前在中國無存在的必要,終身監禁在中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這是兩個不同的命題。前者是因終身刑與死刑具有相當的殘酷性而反對終身監禁成為死刑的替代措施,后者是指終身監禁在死刑存廢的過程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死刑尚未廢止之時具有必要性。

目前,終身監禁在中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刑法關于終身監禁的規定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在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較重,而執行死刑緩期執行較輕之時,便可決定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將終身監禁賦予“中間刑罰”的定位,終身監禁的適用對象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單純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偏輕,即罰當其罪的貪污受賄犯罪人。我國的刑罰結構長期以來存在著“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結構性缺陷,終身監禁的設置通過“減少死刑、延長生刑”可以有效彌補這種缺陷,改善我國刑罰結構中生命刑與自由刑之間的板結狀態。

刑法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相關規定,在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較重,而執行死刑緩期執行較輕之時,便可決定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是合理與科學的。畢竟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相對于死刑立即執行而言,具有相對的優越性。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于本應判處死刑的貪污受賄犯罪,根據慎用死刑的形勢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判處死刑緩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采用終身監禁措施,有利于體現罪行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該規定是科學合理的。

(二)終身監禁在反腐倡廉建設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當今社會貪污賄賂行為普遍,為了增強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立法者為貪污罪、受賄罪犯罪人設置終身監禁措施,是社會的變化與需求在刑法立法上的反映。有利于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倡導反腐倡廉精神.我國當前的“從嚴懲貪”旨在突出對貪腐犯罪的打擊效率,而非刑罰的嚴苛程度?!靶滩豢羾?,但法網嚴密”是國家對刑法結構唯一的理性選擇。

過去部分貪污腐敗犯罪分子利用擁有的權力、影響、金錢和社會關系網,通過減刑、保外就醫等途徑,實際在獄內服刑期較短,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社會反映強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懲治這類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反腐高壓態勢下,在貪污賄賂犯罪中引人終身監禁制度,以終身監禁刑作為過渡,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罪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實行終身監禁,讓少數罪大惡極的貪污賄賂罪犯“有活路,沒出路”,從而使貪污賄賂官員時刻提醒自己,別再走貪污腐敗的不歸路,珍惜當下的自由生活,以清廉之身遠離終身監禁的牢獄之災”。充分體現了刑罰的正義力量,有益于形成強大的震懾氛圍,對保證刑法公正性和嚴謹性將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在反腐倡廉建設進程中也具有重大意義。

(三)終身監禁是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適用的有效手段

當死刑被廢止后,不可用終身監禁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終身監禁剝奪罪犯的再改造機會,執行相當長的時間,只至死亡。對于犯罪人而言,不具任何希望,給罪犯精神、肉體都帶來較大損害,是不人道與殘酷的刑種。因此終身監禁與死刑具有同等的殘酷性,不可廢除一種不人道的死刑后,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種不人道的刑種,那么廢除死刑的意義何在?在當今人權發展的社會,應用人道的刑種替代死刑,成為死刑的替代措施,并非是終身監禁。

而當死刑存在、尚未廢除之時,雖然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同樣具有不人道、殘酷的一面,但如上所述,死刑立即執行與終身監禁對于犯罪人而言,何種更殘酷,更不人道,涉及主觀的感受與價值判斷,但從客觀著手,相對于死刑立即執行而言,相對于剝奪生命的生命刑而言,終身監禁作為一種自由刑更優,兩權相害取其輕,因此,在死刑立即執行存在之時,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畢竟其相對于生命刑而言更優,能夠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因此筆者認為在中國,終身監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中國死刑暫未廢除之時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是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適用的有效手段,但其并非是死刑的替代措施。

三、終身監禁的未來展望

(一)終身監禁的適用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雖然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在中國將長期存在,但在其存在的過程中的適用也必然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不可任意適用,否則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要嚴格遵循刑法規定,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條件要嚴格把握與適用。當一種新的刑罰方式被刑法確定下來,只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發揮其應然的作用,否則便不具有任何實際效果與意義。

(二)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不可隨意擴大

在《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終身監禁措施之后,社會上出現了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不妨擴大”,在以后的探索過程中將終身監禁適用于其他關涉暴力的罪名也未嘗不可。筆者認為,這種主張是非常危險的。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的擴大不利于保障人權。

由于當今社會貪污賄賂行為普遍,為了增強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立法者為貪污罪、受賄罪犯罪人設置終身監禁措施,是社會的變化與需求在刑法立法上的反映。同時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材料,此次的終身監禁措施本來是針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減刑制度提出的升級方案,擬針對《刑法》第50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犯罪”適用,同時擴大到貪污受賄犯罪,但由于討論過程中爭議太大,故在第三次審議的《草案》中對該設想予以了否定,只對貪污賄賂犯罪采取終身監禁。因此在立法時刑法保持嚴謹,沒有隨意擴大適用范圍,在以后的適用過程中也應保持嚴謹,不可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因此在現有的刑法規定下,對貪污賄賂犯罪可以適用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但這不意味著任何犯罪行為都可以適用此刑罰執行方式。刑法應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個人的人權不受國家刑罰權的不當侵害,維護自由,不可隨意擴大適用范圍,侵害人權。

(三)終身監禁的最終廢止是必然趨勢

雖然中國的死刑廢止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最終的死刑廢止是必然趨勢。當中國死刑尚未廢止時,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將與死刑共同存在著,當中國死刑廢止后,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將必然壽終正寢,無其存在的必要性。由于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是與死刑共存亡的,而死刑又必然被廢止,那么終身監禁的最終廢止也是必然趨勢。

結語: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使得“終身監禁”這一多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出現的法律術語在我國刑法中得以體現與確定下來。雖然中國的終身監禁不是一個刑種,只是具體的刑罰執行方式,與國外其他國家的終身監禁作為一種刑種具有本質區別,但其可成為死刑的替代措施,具有成為死刑替代措施的資格。只是其不宜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

雖然中國死刑的廢止不需要終身刑替代,但是這不意味著終身監禁目前在中國無存在的必要。終身監禁在中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未來,終身監禁將在中國長期存在。終身監禁的適用也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可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但其最終廢止是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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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劉曉黎(1993-)女,湖北秭歸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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