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洋洋 董歡,遼寧大學經濟學院
韓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漁業國家之一,是第十二大海產品國以及第六大水產品國家。進入21世紀以來,韓國隨著工業化和城市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業發展緩慢甚至退步,相反漁業占比國民經濟逐漸增大,國家也對漁業更加重視起來。漁業的發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依賴自然的特點,其收入也具有不確定性。漁民對于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所造成的災害的抵御能力也比較弱,因此,基于對漁民的保護,漁業保險應運而生。
韓國的漁業保險體系相對完善,其內容涵蓋漁民、漁船以及水產養殖等各方面,政府也通過稅收、補貼以及政策優惠等各種方面對韓國的漁業發展提供支持。其中為了應對巨大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而建立的巨災風險基金尤為突出,值得我們借鑒。巨災風險基金是國家為了防止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給漁業帶來的損失超過保險機構的賠付能力而建立,本質上屬于再保險范疇,旨在發生巨大風險時,由國家出資來穩定保險市場,承擔最終的風險以保證漁民的利益。該基金由政府設立并運營,其資金構成包括(1)國庫出資、政府以及其他基金組織的捐贈;(2)保險人所繳納的保費;(3)基金的運營收益和其他一些收入;(4)有必要使用基金時資金不夠而對外借入的資金。其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1)根據合同應由政府進行支付的再保險金;(2)對其它基金捐款借款的本金與利息的償還;(3)基金管理、使用所需經費的支出以及其他被認為維護或改善再保險事業所需要的經費支出。該基金由韓國的農林水產食品部的部長進行管理與使用,依法在韓國銀行設立基金賬戶,并由基金受托管理人負責基金的部分業務,使其更加正規。
韓國現行的漁船及船員保險制度是根據2004年頒布的《漁船員及漁船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實施令》開展的政策性保險,國庫對保費進行補貼。其中船員的保險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漁船在五噸以上的被要求強制參加船員保險。目前韓國主要有船體共濟和船東責任共濟等9種共濟保險業務。隨著漁業保險的發展以及政府的重視,漁業保險被列為韓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
我國的漁業保險出現較晚,并且未形成一個穩定的保險模式。目前我國的漁業保險主要包括商業性漁業保險和漁船船東互保。商業性漁業保險自出現以來發展緩慢甚至萎縮,其主要原因是當自然災害頻發導致保險的賠付率較高,經營損失嚴重,甚至有些地區的商業性漁業保險退出保險市場。由于我國商業性漁業保險并未發生其應有保障的作用,為了保障漁業的健康發展,在借鑒漁業發達地區的經驗,設立了漁船船東互保協會,出現了漁船船東互保形式的保險。在漁船船東互保形式保險出現以來,取得了較大的發展,逐步取代了商業性漁船保險成為主要的漁業保險形式。但是漁船船東互保也有其弊端,存在管理交叉、較混亂,權責不明確的現象,并且沒有政府的支持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完善我國的漁業保險體系非常重要。
(1)立法保障我國的漁業保險,對其構成進行立法保障,促進其合理發展。我國的漁業保險體制缺乏法律保障,在關鍵時刻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所以我國應明確其法律地位,發揮其應有職能。
(2)增加我國漁民的投保率,增強其投保意識。政府也應積極宣傳保險知識,提供保險補貼優惠,促進漁民投保保障自己的利益,穩定收益。
(3)我國應充分借鑒韓國的再保險體系,使漁業保險向多樣化、均衡化發展。我國也應建立漁業保險基金,其基金來源可以由政府出資,原投保人的部分保費,再保險的保費輔以社會捐助等構成。再保險政策支持了我國的漁業保險,使漁業保險體系更加完善。
(4)增加政府的重視程度,積極發揮監督管理職能,理順各級關系,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也可使漁業保險慢慢發展,成為我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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